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才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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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一名過往從未犯事的35歲男子,在道路上超速駕駛,把一名正在橫過馬路的72歲老翁撞到,導致他嚴重受傷,留院88天,目前康復情況令人滿意,但記不起事發經過。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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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35/2020 [2021] HKDC 2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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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一名過往從未犯事的35歲男子,在道路上超速駕駛,把一名正在橫過馬路的72歲老翁撞到,導致他嚴重受傷,留院88天,目前康復情況令人滿意,但記不起事發經過。 2.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3.意外地點是上水文錦渡路,這路段是一段時速限制50公里並由連續雙白線分隔的雙向行車道路。在被告人駕駛的一方屬於雙線行車,而相反方向則只得一條行車線。 4.案發當日(2020年3月28日)早上8:30左右,傷者與其52歲的妻子步行前往晨運,到達意外地點時,兩人在路旁停下約2分鐘,觀察交通情況,當時沒有車輛駛近,確定安全後以正常步速橫過馬路。若以被告人駕駛方向作為觀察點,兩人是從其右至左橫過馬路。 5.傷者稍為走在妻子前面,當妻子走到地面雙白線時,望向左方,看見被告人的車輛高速駛近並沒有減速,於是停步(所停位置是被告行駛方向的左二線) 。從被告人車子上的攝錄器拍下的撞擊過程可見,被告人沿着左一線行駛,當傷者看見被告人車子駛近時(傷者大約行到左一、二兩線中間分隔的線上),他的反應卻是向前加快腳步,隨即發生碰撞 — 被告人車子右前車身撞到傷者。 6.意外後,傷者躺臥在地上失去知覺,其後送往醫院治療。醫生診斷傷者有以下嚴重的傷勢: (1) - 腦部出血性挫傷; (2) - 硬膜下出血; (3) - 左前竇連帶眼眶頂部骨折及眼眶內軟組織輕微腫脹; (4) - 頸椎骨折; (5) - 肋骨骨折及 (6) - 右腎上腺出血及肝外圍小部份裂傷。 傷者曾進入深切治療部接受治療四天,之後住院治療88日後出院。 7.傷者在其創傷報告中(日期為2021年2月9日)指出當他出院後,仍然遵從物理治療師建議做康復運動,身體大致康復,對於日常走路並無影響,只是右手仍未能抬得太高。由於他是退休人士,一直由家人供養,目前情況沒有改變。 8.被告人向到來調查的警員表示,當他駛近意外地點時留意到兩人在馬路上,於是響號,但傷者突然從右衝出來,他急扭向左方,但仍發生碰撞。 9.在交通違例方面,被告人過往有兩項非嚴重的超速紀錄。 10.政府化驗所的法證科學專家陶博士對於涉案片段進行分析,目的是斷定被告人的車子在意外發生前的車速 — 所得結論為被告人是以時速97(加/減10公里)駕駛。陶博士的意見是若被告人按道路車速限制的50公里行駛,他有足夠距離把車子停下,這次意外是可以避免的。 11.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指出上述控罪最高刑罰為第五級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七年;如屬首次定罪,須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兩年及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對於停牌和參與改進課程,辯方表明沒有特別理由法庭不應作此等命令。 12.求情時,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駛到意外地點時,傷者一方已過了雙白線,女的止步,男的繼續橫過馬路。被告人以為傷者會停下腳步,於是按響汽車喇叭,但對方卻在他車前跑過馬路,他把車子扭向左方,但仍避免不了碰撞。當時被告人的車速不少於每小時87公里,而該處並沒有設置行人過路處。 13.律師續說被告人在港出生,未婚,中五畢業,從事物流業,在一間貨運公司任職主管,月入$25,000。父親已歿,媽媽(68歲)健在,家中有三名姐姐和一名哥哥。 14.被告人的三名姐姐也為他撰寫求情信,信中指出被告人在這一年,因為案件發展都不能專注工作及正常生活,弟弟亦都對當時的駕駛態度感到後悔及內疚,及對駕駛產生恐懼,希望法庭可從輕發落。 15.在其僱主的求情信中,陳先生讚揚被告人多年來謹守崗位,工作認真,勇於改善工作表現,多年來心得同事及顧客信任,使公司得以擴充,貢獻社會。望法庭對被告人這次駕駛錯失從輕發落。 16.李大律師引述案例[1]列出判刑時應考慮的步驟和因素,簡單而言,包括被告駕駛的危險程度與及被告人在道德上的罪責。他舉例說,超速屬於客觀上的危險駕駛,而若超速是為了賽車或在馬路上發洩憤怒則屬於道德上的罪責,前者針對被告的行為,後者則針對被告的動機。之後,法庭應考慮意外對受害人的影響包括受害人的傷勢及有多少名受害人。一般刑罰是即時監禁,除了在特殊情況下,法庭方可判處非監禁刑罰。最後辯方表明接納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問題是刑期的長短。 17.本案被告人的駕駛危險之處在於超速,辯方接納超速不少於每小時87公里;換句話說,在一段50公里時速限制的道路上超速差不多74% (37/50)。 18.道路的時速限制是有其意義的,本席相信是基於多方面的考慮,有關當局才定下一個安全速度。以本案為例,專家認為若被告人以該路段的時速限制(50公里)行駛的話,意外是可以避免。 19.辯方指被告人還以為傷者會停下腳步,或許是的但本席認為如果被告人以較慢的速度行駛,任何一方都會有較多時間去作出適當的反應。例如被告人的車子也會較慢地駛到傷者的跟前,傷者亦會有更多時間去作決定 — 究竟停步,還是急步向前走或者向後退。但當考慮的時間因超速而大大縮短,在危急的一瞬間,要作出正確的判斷會變得困難。本案就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另一方面,作為駕駛者的,慢一點駕駛也會令自己有足夠時間作出避免意外發生的決定。 20.雖說傷者目前情況良好,但不要忘記,他當初所受的傷勢屬於嚴重的,還要經歷至少88天在醫院內漫長的治療,當中所受到的痛楚實難以筆墨形容。若非被告人貪一時之快,傷者根本沒有必要受這樣的痛苦。 21.考慮到以上所述的情況,本席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除了他的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他的認罪屬於適時的,因此可以獲得三份一的扣減,量刑起點由12個月減至8個月。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最終刑期是監禁8個月。 22.至於停牌方面,本席頒令他在兩年內不得申領或持有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當然亦不能駕駛任何車輛。另外,在其兩年停牌令屆滿前的三個月內,他亦需要自費參與駕駛改善課程,否則不能領回駕駛執照,也有可能因此而遭到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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