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g Chi Hung 對 F2k Design & Contract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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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僱員補償案件。申請人於2021年3月16日以傳票方式作出申請,要求本庭頒令答辯人向申請人出示因《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下稱「 該條例 」)第IV部的規定而發出的保險單以及有關保險單的所有其他文件(統稱「 工傷保險單 」),以供申請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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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907/2019 [2021] HKDC 4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29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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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是一宗僱員補償案件。申請人於2021年3月16日以傳票方式作出申請,要求本庭頒令答辯人向申請人出示因《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下稱「該條例」)第IV部的規定而發出的保險單以及有關保險單的所有其他文件(統稱「工傷保險單」),以供申請人查閱。 背景 2.申請人聲稱其於2019年2月26日受僱答辯人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在本案向答辯人提出按該條例第9、10及10A條的補償申請。 3.答辯人在其於2020年1月7日存檔的答覆書中否認申請人為其員工。答辯人的董事鄧樂鈞於2020年11月9日所作出的證人陳述書指稱答辯人在聲稱意外時並沒有聘請申請人。 4.申請人代表律師於2021年1月19日向答辯人書面查詢答辯人是否有在聲稱意外時為其僱員投保勞工保險,但答辯人沒有就有關查詢作出回應。在申請人提出本傳票申請後,答辯人於2021年3月19日向申請人代表律師發出信函,內附一份承建商全風險保險單(Contractors’ All Risk Insurance)副本,但有關保險單副本不獲申請人接納為該條例第44A條所列明的保險單。答辯人其後於2021年3月26日向申請人代表律師發出的信函中聲稱其「沒有為公司代表及股東」投保勞工保險。 討論 5.該條例第44A條規定如下:
6.該條例第38條的釋義訂明,「因本部的規定而發出的保險單」是指「由保險人發出的保險單,而該保險單是或看來是對僱主就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以致死亡而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予以承保」。 7.上訴法庭在Chung Yuen Yee for herself and the dependants of Lai Wing Kee, deceased v Sam Woo Bore Pile Foundation Ltd and Anor, CACV 86/2006(2006年8月3日)的第4段就該條例第44A條有以下的闡釋:
8.根據上述案例,本席認為答辯人爭議其是否為申請人僱主一事並不足以構成答辯人反對披露工傷保險單的有效理據。 結論與命令 9.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批准申請人的傳票申請,頒令答辯人須於7天內向法庭存檔及向申請人送達誓章確認答辯人是否根據因該條例第IV部的規定而發出的工傷保險單的受保人,如答辯人為工傷保險單的受保人,答辯人須同時出示工傷保險單以及有關保險單的所有其他文件以供申請人查閱。 10.由於答辯人就其是否為申請人僱主一事仍然存在爭議,本席認為就訟費恰當的做法,是將本傳票的訟費歸於訟案中。
申請人:由麥耀華律師行鍾萃婷見習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由其董事林景峯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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