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g Chi Hung 對 F2k Design & Contract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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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僱員補償案件。申請人於2021年3月16日以傳票方式作出申請,要求本庭頒令答辯人向申請人出示因《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下稱「 該條例 」)第IV部的規定而發出的保險單以及有關保險單的所有其他文件(統稱「 工傷保險單 」),以供申請人查閱。

Cites 2 cases

Case No.DCEC 2907/2019[2021] HKDC 41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Ap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2907/2019

[2021] HKDC 4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29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FUNG CHI HUNG  
   
答辯人 F2K DESIGN & CONTRACTING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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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司徒景倫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4月8日
判決書日期: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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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是一宗僱員補償案件。申請人於2021年3月16日以傳票方式作出申請,要求本庭頒令答辯人向申請人出示因《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下稱「該條例」)第IV部的規定而發出的保險單以及有關保險單的所有其他文件(統稱「工傷保險單」),以供申請人查閱。

背景

2.申請人聲稱其於2019年2月26日受僱答辯人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在本案向答辯人提出按該條例第9、10及10A條的補償申請。

3.答辯人在其於2020年1月7日存檔的答覆書中否認申請人為其員工。答辯人的董事鄧樂鈞於2020年11月9日所作出的證人陳述書指稱答辯人在聲稱意外時並沒有聘請申請人。

4.申請人代表律師於2021年1月19日向答辯人書面查詢答辯人是否有在聲稱意外時為其僱員投保勞工保險,但答辯人沒有就有關查詢作出回應。在申請人提出本傳票申請後,答辯人於2021年3月19日向申請人代表律師發出信函,內附一份承建商全風險保險單(Contractors’ All Risk Insurance)副本,但有關保險單副本不獲申請人接納為該條例第44A條所列明的保險單。答辯人其後於2021年3月26日向申請人代表律師發出的信函中聲稱其「沒有為公司代表及股東」投保勞工保險。

討論

5.該條例第44A條規定如下:

「根據因本部的規定而發出的保險單受保的僱主,須在接獲有權對僱主提出申索的僱員或其他人的書面要求後10天內,向該僱員或其他人或其代理人出示保險單以及有關保險單的所有其他文件,以供查閱。」

6.該條例第38條的釋義訂明,「因本部的規定而發出的保險單」是指「由保險人發出的保險單,而該保險單是或看來是對僱主就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以致死亡而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予以承保」。

7.上訴法庭在Chung Yuen Yee for herself and the dependants of Lai Wing Kee, deceased v Sam Woo Bore Pile Foundation Ltd and Anor, CACV 86/2006(2006年8月3日)的第4段就該條例第44A條有以下的闡釋:

(1)  由於該條例的法定機制為迅速解決僱員補償申請而設,並容許申請人直接向保險人追討其原會有權向受保人追討的任何款額,因此第44A條的立法原意為,即使責任問題有所爭議,申請人仍有權對保險人展開該條例下的法律程序。

(2)  綜上所述,即使在非正審階段無法解決答辯人是否為申請人僱主的事實爭議,有關第44A條的申請不應以此為由予以撤銷。

8.根據上述案例,本席認為答辯人爭議其是否為申請人僱主一事並不足以構成答辯人反對披露工傷保險單的有效理據。

結論與命令

9.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批准申請人的傳票申請,頒令答辯人須於7天內向法庭存檔及向申請人送達誓章確認答辯人是否根據因該條例第IV部的規定而發出的工傷保險單的受保人,如答辯人為工傷保險單的受保人,答辯人須同時出示工傷保險單以及有關保險單的所有其他文件以供申請人查閱。

10.由於答辯人就其是否為申請人僱主一事仍然存在爭議,本席認為就訟費恰當的做法,是將本傳票的訟費歸於訟案中。

  (司徒景倫)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由麥耀華律師行鍾萃婷見習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由其董事林景峯先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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