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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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案是屬於財務中介公司騙案的類別。案中的受害人夏女士收到一個推銷電話,向她查詢有否興趣獲得一項低息的港幣80萬元現金貸款,以償還夏女士對UA財務欠下的港幣38萬元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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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8/2020 [2021] HKDC 3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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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本案中被告人承認他面對的控罪,並同意有關案情而被定罪。 2.被告人承認案情撮要為事實。以下是有關案情的重點部分。 案情 3.本案是屬於財務中介公司騙案的類別。案中的受害人夏女士收到一個推銷電話,向她查詢有否興趣獲得一項低息的港幣80萬元現金貸款,以償還夏女士對UA財務欠下的港幣38萬元借貸。 4.一、兩天後,夏女士收到了一位高先生的來電,邀請她到專業達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專業達”) 去申請由大眾銀行提供的貸款。 5.2017年11月24日,夏女士前往專業達的辦公室,被告人自稱是專業達的員工,並向夏女士解釋專業達有家附屬基金公司名為博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博圖”) ,並遊說夏女士向博圖借貸,並從獲發的貸款中拿出港幣123萬元給專業達作為資產證明,以便專業達可以代夏女士向大眾銀行借錢。 6.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請夏女士和專業達簽一份協議。根據該協議,夏女士會向博圖以按揭借貸港幣150萬元,而專業達會擔當夏女士的擔保人;此外還有一份補充授權協議,規定夏女士把港幣150萬元存進一個指定戶口及授權專業達代她準備資產證明。 7.然後被告人通知夏女士前往博圖處收取該港幣150萬元。被告人特別吩咐夏女士,不要告訴任何人,博圖是由專業達介紹給她,而要說是她以自己身分借貸;被告人並向夏女士說,只須向博圖收取貸款,毋須擔心利息或還款方法。被告人又向夏女士說,一旦備妥資產證明,便可獲批貸款,並可清還舊債,之後專業達便會負責解決夏女士在博圖的債務。 8.同日,夏女士到博圖的辦公室,夏女士得知,她是要把自己的荔枝角物業做按揭,以獲取借貸港幣150萬元。 9.博圖交了四張支票給夏女士,金額分別如下:港幣27萬元、港幣40萬元、港幣40萬元及港幣43萬元。其中金額為港幣27萬元的支票抬頭人是湛耀強律師行,該支票由湛耀強律師行的職員領取。至於原本從UA財務得到的港幣38萬元貸款,夏女士本來已還剩港幣27萬元,該餘款用該支票經湛耀強律師行清還。 10.同日夏女士到銀行,把其餘三張支票兌現為現金港幣123萬元,然後返回專業達的辦公室。到了專業達,夏女士把上述所有現金交給被告人,被告人隨即把港幣5萬元交回夏女士作現金周轉使用。因此,共有現金港幣118萬元交給了被告人,被告人說這些現金會全數用作夏女士必須的資產證明。 11.此後,夏女士沒有經專業達獲取大眾銀行的貸款,並無法聯絡被告人;她前往專業達的處所,發現該處已經空置。 12.直至現在,夏女士都沒有從大眾銀行處獲得借貸,也得不到專業達償還港幣118萬元款項的任何部分,終於,夏女士須自行向博圖償還貸款。 13.其後,被告人於2018年11月7日到警署投案,警方以「串謀詐騙」罪名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14.根據警方的調查,夏女士被指示前往的專業達的辦公室,該辦公室(以下簡稱“該辦公室”)的租約,租期由2017年10月19日開始,到了2018年1月中,業主仍未收到餘下的租金,並發現該辦公室已被丟空,而大眾銀行證實,專業達在大眾沒有任何戶口或保管箱及博圖證實,博圖與專業達並無關係,也不是專業達的附屬公司。 15.警方的調查亦顯示,專業達在2017年10月17日,董事劉志偉辭任後,同日由洪嘉輝接任為唯一的董事,而在2017年10月19日,洪嘉輝簽了該辦公室的租約,並先預繳港幣3萬6千元作為頭三個月的租金。 被告人的背景及刑事定罪記錄 16.被告人現年34歲,已婚,在香港出生,並育有一名12歲的女兒及一名2歲的兒子。被告人在被收押前為搬運散工。在此之前,被告人從事餐廳侍應的散工。 17.被告人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第一項是使用虛假文書,他於2007年9月7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該案涉及虛假病假紙,和本案的案情並不相同。辯方希望法庭不會因為這項刑事定罪紀錄加重被告人的刑責。 18.辯方指出,另外四項紀錄是串謀詐騙罪,是有關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發生的事情,其性質與本案類同。該案的案情為四名受害人因應從電話打來的推銷而申請低息貸款,把他們的物業轉按,但他們亦被游說把一大部份所借的貸款暫時投放在一間投資公司的戶口,最終四人受到金錢損失。被告人於2017年7月26日被拘捕,其後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0年9月29日被判處每一項控罪3年半監禁,4項控罪同期執行。 代表被告人的求情陳詞 19.代表被告人的許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在法律程序中最早的階段表明會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有悔意。許大律師亦呈上被告人妻子的求情信及兩封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20.許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不是本案中的主腦,被告人在本案中似是跑腿的角色。 21.另外,辯方亦呈上現時被告人服刑的案件(DCCC 594/2019)的判刑理由供法庭參考。許大律師陳詞指,上述的案件和本案的案發時間接近,辯方希望法庭考慮量刑總體性,把上述的案件和本案的判刑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 22.被告人面對的控罪是串謀詐騙罪,而串謀詐騙罪並沒有判刑指引。每宗案件的判刑應視該案的案情而定,特別是被告人的角色及參與程度,而受害人損失的金錢亦是這類案件刑責,必須考慮的因素,而有關的犯罪行為的策劃、行騙的複雜程度、受害人數目等等亦是判刑考慮因素之一,而不能忽視。 23.案情顯示被告人在控罪中和多人串謀詐騙,而案情顯示涉案的人有計劃犯案,他們需要預先租好辦公室及做好文件,而專業達亦只是用來誘騙受害人為目的的公司,沒有其他的實質業務而整個誘騙的過程中,需要多人參予,其犯案手法亦見其周密部署,這亦顯示背後有人熟悉有關借貸按揭的步驟,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文件,而被告人即使不是案中的主謀,但他扮演的角色也非常重要,因為沒有他作出游說和誘騙,夏女士亦不會受騙,所以被告人絕不是許大律師陳詞指跑腿的角色。 24.就被告人現時服刑的案件,他於2017年7月26日被拘捕,因該案警方需時調查,所以當時警方暫時將他釋放。不過被告人沒有因該案被偵破而有所收儉,他不但沒有因此洗手不幹,反而在2017年10月至12月期間再次干犯同類形的案件。 25.本案是屬於財務中介公司騙案的類別,一般來說,這些案件的受害人都是經濟有困難的人士,不然他們亦都不會接受財務中介公司的推廣或游說。 26.不過本案中,騙徒除了冒認財務機構職員去誘使受害人前往公司會見此一部分之外,其餘的犯案手法與在其他更加嚴重的詐騙案件中,無良的中介公司會誘使受害人去支付大量行政費及保證金,並且同時誘使受害人去簽署及接受一些更加高息的貸款的情節,則有所不同。 27.就本案而言,犯案時段是由2017年10月部署租下寫字樓至2017年12月成功誘騙受害人,受害人所損失的金額表面上是港幣118萬元,但本席認為受害人的損失不止這數目,因為夏女士需要歸還借貸款項及利息以及要支付其他開支。 28.原本夏女士已是經濟有困難的人士,需要借貸,被騙後更需要歸還借貸款項,可謂百上加斤。若然無法償還,她更有可能失去了她用來做按揭抵押的物業,這個潛在風險不能忽視,所以本席認為對於這一類型的騙案,需判處一個可觀而具阻嚇性的刑期。 29.本席在考慮到所有案件元素後及本案的情節及背景後,決定以3年3個月作為控罪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認罪,因此被告人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除此之外,無其他扣減因素,本席判被告人就他所面對的控罪,即時監禁26個月。 30.其次被告人就DCCC 594/2019,被判處3年半即時監禁,因此考慮到他就DCCC 594/2019一案需要服刑3年半,就本案,本席下令其中20個月的刑期與DCCC 594/2019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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