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潤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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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指示的傳票控罪 [1] ,在裁判官黃國輝(“原審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元。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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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0/2019 [2021] HKCFI 8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7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交通傳票2019年第2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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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指示的傳票控罪[1],在裁判官黃國輝(“原審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元。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罪詳情指,2018年11月16日下午6時43分,上訴人駕駛他的私家車(“涉案車輛”)在窩打老道北行到達與太子道西交界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發出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即俗稱衝紅燈)。 3.控方指視像攝錄裝置拍攝到涉案車輛在交通燈發出紅色燈光下,駛過停車白界線。從控方呈上的相關視像攝錄片段(P1)及截圖(P2(1-4))可見,於18.43.46時,涉案車輛車頭仍未到停車白界線,它繼而在紅燈的情況下駛過燈位。約三至四秒之後,可以見到涉案車輛後面有另一部車駛入鏡頭。 上訴人案情 4.原審時上訴人否認控罪,沒有律師代表,選擇作供。 5.上訴人指,當時駕駛涉案車輛駛向交通燈位。前面有一部掛著P牌的白色私家車在制動著車的情況下駛過燈位。當他駕車接近燈位時,燈號仍然亮著黃燈。上訴人指,如果當時他停車,必然會停在行人過路處上,對行人構成潛在危險。此外,後面的一輛車亦都可能剎掣不及而發生意外,所以他決定不停車而駛過燈位。上訴人指,當時的情況及他的反應,構成合理辯解。 原審裁斷 6.原審裁判官指,本案關鍵在於上訴人在交通燈發出紅色燈光下駛過交通燈位,是否有合理辯解。原審裁判官分析如下:
7.《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7(1)(e)條如下:
8.原審裁判官指,按第17(1)(e)條,如果車輛去到停車白界時交通燈剛轉為黃燈,而即時停車可能構成不安全的話,便可不停車。但原審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不構成第17條(l)(e)款的情況,故裁定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駕駛涉案車輛沒有遵照交通燈指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9.上訴人在其表格101[2]及書面陳詞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為以下6點:
10.另外,上訴人在書面陳詞夾附共21頁新增資料,大部份是從互聯網下載有關駕駛速度及兩秒定律等資料,亦包括繪圖及相片。 答辯人回應 11.答辯人反對上訴人提出新增資料作為證據, 並援引《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18(l)(b)條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展安集團有限公司 [3]案指,新證據需附合四個條件:(1) 該等證據在審訊時並未獲得,或如當時已獲得,申請人就在審訊時未有呈遞該等證據有合理解釋;(2) 該等證據與案中爭議有關;(3) 該等證據有可能是可信納的;(4) 該等證據可能導致不同的裁決,從而令定罪不安全或不穩妥。 12.答辯人指,上訴人沒有解釋為何在審訊時未有提供相關資料。當中,由運輸署網頁下載的資料,主要講述行車時應與前車保持足夠距離,內容眾所週知,亦與本案議題無關。其他在互聯網上下載的非官方網頁的資料,可信及可靠程度令人懷疑。這些互聯網資料並不符合納入為新證據的條件,不應接納。 13.答辯人指原審裁判官已詳細分析並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繪圖及相片並不可能導致不同的裁決。例如,錄影片段顯示,上訴人與前車有兩秒距離,與後車有約3至4秒距離,而繪圖內顯示的車輛距離與現實情況差距甚大。答辯人認為,有關繪圖及相片旨在重申上訴人原審時證供,亦不附合納入為新證據的條件,法庭不應接納。 14.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人回應如下:
討論 15.首先,就上訴人擬提出的新增資料,本席同意答辯人的陳詞,上訴人沒有解釋為何在審訊時未有提供相關資料,而該些資料亦對於處理本上訴沒有任何幫助,因此不應考慮。 16.本案的唯一議題是如果當時上訴人在黃燈亮著時停車,是否便會構成危險,因而符合第17(1)(e)條的情況,構成合理辯解。 17.誠如原審裁判官就案情的分析所指出,在上訴人前面的白色車輛駛過該路口時,交通燈號已是黃燈,而當涉案車輛駛至路口時,燈號已經轉為紅燈。原審裁判官正確地指出,任何駕駛者在駛至交通燈管制區域時,不會只顧及前面行駛的車輛,而不留意交通燈號。本席認為,以上訴人當時駕駛的速度來說,在看見交通燈號轉為黃色而開始停車,絕對可以在燈號之前停下,而即使停車位置是在行人過路線上,也不會對路人或其他車輛構成危險。 18.而就上訴人指停車會對後面的車輛構成危險此說法,亦正如原審裁判官所指出,以當時兩車的距離和速度而言,是有足夠的時間距離讓後面的車輛停下,不會構成危險。 19.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定完全合情合理,沒有任何犯錯的地方。 20.因此,本席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任高級檢控官葉蔆萱,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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