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志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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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中被告人承認他面對的控罪,並同意有關案情而被定罪。被告人承認案情撮要為事實,他承認案發期間,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涉案電腦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1,508個錄像片段。以下是有關案情的重點部分。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06/2020[2021] HKDC 42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Ap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06/2020

[2021] HKDC 4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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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賴志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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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日期: 2021年4月9日
出席人士: 何冠驥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貽信先生,資深大律師帶領何仕景先生,由梁譚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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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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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本案中被告人承認他面對的控罪,並同意有關案情而被定罪。被告人承認案情撮要為事實,他承認案發期間,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涉案電腦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1,508個錄像片段。以下是有關案情的重點部分。

案情

2.在2019年1月16日0500時左右,警員在被告人所租的單位 (以下簡稱“該單位”)進行搜查。當時該單位只有被告人。

3.經搜查後,警方在被告人的書房内發現一部“Apple Mac”桌上電腦(以下簡稱“該電腦”),裏面除了“訪客帳戶”,還有一個Simon Lai用戶的帳戶(以下簡稱“Simon Lai”)。

4.被告人提供用戶帳戶密碼給警員後,警方其後對該電腦進行數碼法理鑑證,並在桌面上用戶帳戶“Simon Lai”之下的“simonlai”資料夾內發現共1,514個懷疑是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片段。

5.警方翻查涉案1,514個錄像片段,並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一案訂立的指引作出分類,結果顯示資料夾內其中1,508個兒童色情錄像片段中,有:—

(a)  11個錄像屬級別1;

(b)  814個錄像屬級別2;及

(c)  683個錄像屬級別4。

6.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啲兒童色情片段及相係我於網上下載嘅,我唔知道犯法嘅,對唔住”。

被告人的背景及刑事定罪記錄

7.被告人過往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現年42歲,在香港出生,未婚,他的父親今年 80歲,而母親今年74歲,他和家人關係良好,他是家中的幼子,排行第三,有一位姊姊和一位兄長。

8.他小學和中學都在港就讀,然後,他在1995年曾往德國一年當交換生。被告人在2000年於香港教育學院畢業後,他一直在香港南區官立小學任職老師,長達20年。任職期間,他備受師生們愛戴。

9.代表被告人的陸大律師呈上16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及他的兄長、姊姊、之前任職小學的校長、同事和朋友撰寫。

10.另外,陸大律師亦分別呈上香港世界宣明會撰寫表揚被告人樂善好施的函件,及一個名為國際文化交流的志願機構撰寫表揚被告人在該機構擔任義工長達20年的函件。

11.陸大律師表示,呈上的這些信件的内容顯示出被告人的悔意是真誠的,亦支持被告人有正面的良好品格 (附件一)。陸大律師亦表示,信件的内容亦顯示被告人是一名盡責的兒子和充滿幹勁的老師,而被告人亦是有抱負和有理想並且是一位樂於助人、善良寬厚、及熱心公益的人。

12.陸大律師亦呈上一份由 Dr Cheung Hon Kee 精神科醫生撰寫,日期為2021年1月15日的被告人的心理報告。陸大律師表示,報告指出被告人沒有從觀看涉案的影像檔案中得到刺激及樂趣。

13.陸大律師亦表示,報告指出被告人對兒童本身並沒有性方面的興趣。根據該報告所述,從有關檢查和評估並沒有得出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在性方面會對他人造成危險或有性暴力傾向或對性有異常的興趣,而報告中指,被告人有重度憂鬱症但是重犯的機會不大,並建議被告人需予接受適當的心理輔導 (附件二)。

14.Dr Cheung Hon Kee精神科醫生撰寫的報告亦有提到,被告人從互聯網下載涉案的兒童色情物品,只供他本人觀看,沒有發放給其他人,亦沒有與其他人分享,更沒有將這些物品用作或意圖用作商業用途。被告人在案發前不知道單純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給自己觀看經已是犯法。他從未利用有關物品謀利,亦沒有將他們散播的企圖。

15.陸大律師亦指出,雖然警方/檢控方在處理本案花了接近兩年時間,但期間被告人並沒有意志消沉,反而積極面對事件,利用時間向專業人士求助。除了向精神科醫生Dr Cheung Hon Kee 求診,被告人亦分別於2019年5月至8月期間完成了一項由醫院管理局提供的〚綜合心理健康計劃〛下的輔導療程 (Integrated Mental Health Programme (IMHP))。此外,從2019年3月開始,他亦向醫生求助,處理他重度憂鬱症的問題,現在有服藥並定期覆診跟進,效果不錯。

16.辯方並且呈上以上提及的兩份由醫院管理局在2021年1月13日以及2021年2月4日提供的兩份醫療報告,以供法庭參考 (附件三)。

17.關於色情物品的來源,陸大律師表示,在案發之前的一段時間,被告人只是偶然瀏覽一些同性戀的網站,並在好奇心驅使下,分別在兩個不同的時段,用他的桌上電腦下載了兩份電腦壓縮文件(zip file),後來發現每個壓縮文件的內容,都載有數百個色情物品的影像檔案,被告人偶爾會隨意觀看一下這些影像檔案,但當時並沒有察覺到內容有數以千計的色情檔案並且是兒童色情物品。

18.陸大律師亦表示,本案有檢控延誤的情況,因為被告人等候了1年10個月左右後,才於2020年11月20日被正式起訴,從被捕至今經已接近2年,因此檢控延誤令到被告人及其家人飽受困擾。

19.陸大律師亦表示,就著刑期的量刑,上訴法庭在萬廣財何恩橋案訂立以下指引:—

(1)  第一級物品,假若數量不多(例如20件以下),可判處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或罰款,但假若數量多而色情物品具強烈性暗示,適當的判刑是監禁1至6個月。

(2)  第二級物品,即使只是管有數件,亦應判處即時監禁,刑期可達9個月。

(3)  第三級物品,根據物品的數量,刑期應是監禁6至12個月。

(4)  第四級物品,一般而言,判刑應由監禁12個月(即使只是管有數件)至36個月。

20.上訴法庭亦在萬廣財何恩橋案指出,加重處罰因素包括下列各項:—

(1)  犯案人有涉及侵犯兒童的同類犯罪紀錄。

(2)  物品顯示兒童的年齡,如顯示特別年幼的兒童,這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3)  犯案人管有物品的原因,如犯案人意圖散播物品作商業或甚至非商業式謀利,或打算發佈這些物品,這些都是顯著的加重罪責因素。

(4)  物品數量的多少。

21.陸大律師陳詞指,萬廣財一案中,犯案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共245個影像片段和1,157幅照片,包括21個影像片段和554幅照片屬於第一級、36個影像片段和53幅照片屬於第二級、119個影像片段和363幅照片屬於第三級,69個影像片段和187幅照片屬於第四級。描劃的兒童是真人及年約5至12歲,而超過一半的照片和影像片段顯示兒童和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

22.犯案人管有這些物品給自己觀看,有一次猥褻侵犯一名12歲女童的案底。上訴法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6個月。

23.何恩橋一案中,犯案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共205段影像片段和8,290幅照片,包括24個影像片段和7,272幅照片屬於第一級、105個影像片段和460幅照片屬於第二級、28個影像片段和358幅照片屬於第三級,和48個影像片段和200幅照片屬於第四級。描劃的兒童的年齡約是0至15歲,634個影像片段和照片顯示兒童和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

24.犯案人20歲,管有這些物品給自己觀看。上訴法庭認為,判處犯案人羈留在教導所是恰當的刑罰。上訴法庭進一步指出,假若犯案人年滿21歲,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4個月。

25.在本案中,陸大律師亦表示,被告人管有的兒童色情物品共有1,508段影像片,包括814個影像片段屬於第二級,及683個影像片段屬於第四級,描劃的兒童的年齡約是5至15歲,並沒有任何兒童色情照片。

26.陸大律師陳詞指出,被告人管有的影像片段數量較萬廣財案和何恩橋案的犯案人為多,但在他的桌上電腦內沒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照片,這一點可以證明被告人並沒有收集多樣不同兒童色情物品的習慣,所以種類不多。

27.陸大律師指出,如前所述,被告人只有兩次在網上下載涉案的物品。此外,他便沒有下載過其他色情物品,因為他從來沒有刻意去挑選並下載色情物品,所以他的桌上電腦沒有任何色情物品的照片。

28.雖然,法庭必需依據萬廣財何恩橋案訂立的指引作出判刑,但是毫無疑問,不同案件的判刑者在釐定量刑起點時,還考慮其他因素包括相關案件的不同情況以及因應個別案件的情節作出判刑。

29.陸大律師認為就本案的情節,雖然影像片數量較多,但被告人並不是刻意在網上尋找兒童色情物品而管有涉案的影像片,被告人沒有精神或心理問題,被告人犯案只是出於好奇和對刑責的無知。因此,相對同類案件而言,並不屬於最嚴重的類別。

30.因此陸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本案被告人沒有其他性罪行或任何其他案底,在香港教育學院畢業後直至被捕時一直有著正當職業,受到上司和朋友的愛戴,在志願機構擔任義工長達20年,對社會有貢獻,而且,因為今次的事件,他已經失去他任職20多年的教席。

31.陸大律師表示,事件發生後,被告人仍然積極面對人生,主動處理自身精神上的問題。從精神科醫生及醫院管理局的報告顯示,被告人亦沒有患有孌童癖。因此陸大律認為,沒有必要為了阻嚇被告人再犯而將刑罰加重,因此,本案沒有加刑因素。

32.陸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對今次發生這事件非常後悔。因此,他在接受警方調查時一直作出配合,在家中被捕時已經坦白承認罪行。他亦在最早機會時向法庭表示將會認罪,他承諾永遠不會再犯。

33.陸大律師認為,以本案而言,他建議恰當的量刑起點可以是監禁24至30個月。至於減刑因素,由於被告人適時認罪,他可以得到減刑三份之一。刑期可以降低至監禁16至20個月。

34.另外,陸大律師認為,控方對被告人進行的檢控亦出現延誤,因為被告人在2019年1月16日被捕時經已承認控罪,但控方只是在2020年11月20日才檢控被告人。

35.換言之,被告人苦候了1年10個月左右才被檢控,令到被告人和他的家人飽受困擾,生活飽受煎熬,但期間被告人亦努力進行更生。有鑑於此,陸大律師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額外給予被告人2個月的刑期扣減,將刑期下調至14-18個月。

判刑理由

36.判刑前,本席為被告人索取了一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及一份心理學家報告。兩份報告的内容大致與辯方呈上的私人醫生報告的内容吻合。

37.就刑罰方面,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的最高判刑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和監禁5年: 見《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a)條。判刑前,控方呈上涉案影像片段的截圖給本席審視來考慮判刑。涉案錄像分類如下:—

級別 分類 兒童年齡 錄像
1 描繪色情姿勢,但無性活動 0-4歲: 0
5-10歲:4
11-15歲:7
11
(佔總數0.73%)
2 兒童與兒童之間的性活動,或兒童單人自瀆 0-4歲: 0
5-10歲:109
11-15歲:705
814
(佔總數53.97%)
3 成人與兒童之間無插入的性活動 0-4歲: 0
5-10歲:0
11-15歲:0
0
4 兒童與成人之間插入的性活動(包括手指和腳趾的插入、自瀆或口交)、虐待狂或獸交 0-4歲: 0
5-10歲:526
11-15歲:157
683
(佔總數45.30%)

總數
1,508

38.從以上可見,被告人管有的兒童色情物品屬於最嚴重一類的第4級別約佔45%,次嚴重的第3級別則沒有,第2級別佔大約54%,第1級別只佔不足1%。

39.萬廣財和何恩橋案,上訴法庭說明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的判刑原則,並且訂下刑罰的定量指引。簡而言之,上訴法庭認為,為了保護兒童不被強逼、引誘或被利用成為製造色情物品的工具,及冀望杜絕或減少兒童受到剝削和性虐待等令人憎厭的行為,判刑的最主要目的是在於阻嚇。

40.因此,除非案件有特殊的情況,(例如只是管有小量屬於第一級的兒童色情物品)或強烈減刑因素,否則一般的刑罰是即時監禁。上訴法庭然後根據兒童色情物品的級別和數量訂立以下的定量指引,而指引是適用於沒有犯罪紀錄但經審訊後被定罪的犯案人。

41.根據被告人承認的事實,他從互聯網下載涉案兒童色情物品作私人觀看,沒有製作、發佈或與其他人分享涉案的兒童色情物品。他亦在被捕前不知道他的行為構成刑事罪行,但即使被告人只是單純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他依然是干犯了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陳安信 (Chan On Shun) CAAR 3/2017對這項罪行的性質有以下的陳述:—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如果沒有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有興趣,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不良份子會有較少動機去剝削兒童,利用他們去製作色情物品。因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是間接鼓勵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無恥的行業。為了保護兒童,避免他們受性剝削,法庭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罪行必須採納嚴厲判刑,否則極難杜絕性剝削兒童這類卑劣的罪行。在處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判刑時,保護兒童較罪犯的更新應取得較大的比重。」

42.本席已經考慮了本案的情節和陸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的求情。本席認為,即使被告人認罪和沒有案底,本案沒有特殊情況可導致本席採納監禁以外的刑罰。事實上,陸大律師也沒有要求本席對被告人處以監禁以外的刑罰。本席認為,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43.在本案中,被告人管有的兒童色情物品有1,508個影像片段,其中11個影像片段屬於第一級,814個影像片段屬於第二級,及683個影像片段更屬於第四級。影像片段的全部播放時間超過[ 200 ]小時。

44.陸大律師陳詞時公平及正確地指出,被告人管有的影像片段數量較萬廣財案和何恩橋案的犯案人為多。在萬廣財案,上訴法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6個月。在何恩橋案,上訴法庭認為,判處犯案人羈留在教導所是恰當的刑罰。上訴法庭進一步指出, 假若犯案人年滿21歲,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4個月。上訴法庭亦在萬廣財案及何恩橋案指出,加重處罰因素包括物品數量的多少。

45.本案中,被告人沒有管有照片。不過,影像片段其實可被視為由多幅定格照片組成然後一氣呵成地播放出來的影像。本席認為,雖則本案沒有構成兒童色情物品的相片,但涉及的影像數目卻較萬廣財案和何恩橋案多,這些多出的影像片段,應該可以補償沒有相片的數量。更重要的是,本案屬於第四級的影像為數達683段。

46.本案的兒童色情影像片段數量非常多。根據控方提交的資料,全部1,508個影像片段的放映時間總長度是[200] 小時[53] 分鐘和[57] 秒,其中的第二級佔[109] 小時[36] 分鐘和[17] 秒,及第四級佔[89] 小時[35] 分鐘和[25] 秒。

47.本席注意到所有涉案兒童色情物品都涉及真人兒童,亦從影像的畫面推斷在拍攝這些影像片段時兒童遭受的傷害、剝削和屈辱。本席認為這些都是嘔心和損害兒童福祉的影像,而對被告人較為有利的是涉案影像片段沒有涉及0至4歲的特別年幼兒童。

48.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本案的情節,亦曾觀看控方呈堂的涉案影像片段截圖簿。 本席考慮到涉案的兒童色情物品的種類、性質和數量,亦考慮到被告人只是管有這些物品作私人觀看,及除數量本身已是加重處罰的因素外,本案再沒有其他加重處罰的因素,包括被告人沒有相同罪行或涉及侵犯兒童的案底或任何其他案底,及毋須加重刑罰來阻嚇被告人再犯,因為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重犯的機會低,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患有孌童癖。

49.本席因此認為沒有必要為了阻嚇被告人再犯而將刑罰特別加重。本席考慮本案的所有情況後,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應是監禁36個月。

50.至於減刑因素,由於被告人適時認罪,他可以得到減刑三份之一,刑期因此降低至監禁24個月。

51.在本案中,陸大律師以檢控延誤為理由要求減刑,檢控官呈上時序表列出在拘捕被告人後警方進行調查的經過。本席不打算在這裡列出該時序表的所有事件的經過。

52.本席注意到,警方在2019年1月要求香港警務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以下簡稱「該調查科」)檢驗被告人的電腦,該調查科在2019年5月完成工作後,調查警員還要對相關的影像片段進行分級。

53.警方得出結果後,在2019年10月向律政司司長索取法律意見如何進行檢控,但警方在相距差不多一年即在2020年10月才由律政司司長取得法律意見。本席認為,即使控方不是故意拖延,但無可否認的是,被告人等候了一段長時間才被檢控。

54.就檢控延誤的論述,在趙志榮一案CACC 243/2012,上訴庭提及七項考慮因素:首先,單單的檢控延誤不可構成減刑因素。第二,若然延誤是由於調查或偵查或舉證方面有其難度,而有關延誤在某情況是屬於合理的延誤,這樣不構成減刑因素。第三,若然延誤是由於被告人對執法或檢控部門的不合作態度,這也不構成減刑因素。第四,若然延誤是由於被告人行使他享有的權利,例如中期上訴或審前申請,這也不構成減刑因素。第五,延誤是由於被告人在延誤的期間,在更生方面有進一步的認可減刑因素。第六,若然延誤令被告人產生相當的鬱結或相當程度的不明朗因素或在延誤期間有客觀的資料令被告人以為檢控已被終止等合理期望。第七,若法庭認為控方的檢控有疏漏或不作為,也可以減刑顯示不認同。

55.套用上述原則,本席接納辯方的説法指,被告人和他的家人,會因為檢控與否的不確定性對他們造成某些程度的困擾和影響。因此本席接納被告人提出的檢控延誤,而可以得到減刑。在這種情況下,本席將被告人的刑期降低兩個月。

56.陸大律師亦提出被告人擔任義工長達20年,其貢獻應該給予肯定,因此,本席同意給予他減刑,但是減刑幅度不可能太多。就著這個因素及被告人的良好背景,本席將被告人的刑期再減去兩個月。

57.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減刑陳詞。除了上述之外,本席不認為再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張志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