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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20/2019
[2019] HKDC 10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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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吳伯乾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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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錫能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CL & Partners律
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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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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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條。
同意案情
2.2017年5月18日,警方搜查被告人的天水圍住所(“單位”),在被告人睡房內找到一部桌上電腦(“E1”)。警方查問期間,被告人承認E1貯存兒童色情物品。經初步檢驗,電腦屏幕正播放兒童色情錄像。被告人被拘捕。
3.被告人其後進行兩次錄影紀錄會面,在警誡下承認曾經使用一個名為 “FOXY” 的軟件下載兒童色情物品;他知道該等錄像是兒童錄像,而貯存該等錄像是犯法的;他是E1的唯一使用者;他從來沒有分發該等錄像。
4.E1內發現37個描劃真人的兒童色情錄像。錄像中兒童明顯未達或正處發育年齡。其中一些錄像的檔案名稱所含字眼,顯示涉及兒童性行為。當中很多檔案名稱亦述明所涉兒童的年齡。
5.該等錄像的屏幕截圖附於相簿內(已供被告人確認)。
6.總結而言,37個兒童色情錄像分類如下:—
級別 |
分類 |
錄像數目 |
錄像中兒童的估計年齡 |
1 |
影像描劃色情姿勢,但無性活動 |
0 |
不適用 |
2 |
兒童之間的性活動,或兒童單人自瀆 |
2 |
11-15歲 |
3 |
成人與兒童之間無插入的性活動(包括描繪成人與兒童之間任何用手指或腳趾對生殖器官的觸摸) |
0 |
不適用 |
4 |
兒童與成人之間的插入式性活動(包括描繪用手指或腳趾的插入、自瀆或囗交)、虐待狂或獸交 |
35 |
6-10歲:3 11-15歲: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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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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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案發時,被告人管有37個描劃真人的兒童色情錄像。
減刑陳詞
8.被告人現年22歲(案發時20歲),未婚,兼職咖啡師,現為專業教育學院學生,與家人同住,母親患上乳癌。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9.楊大律師指出本案調查/檢控有延誤之處,要求減刑。
10.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本性善良,在好奇心的驅使下,才會搜尋及下載兒童色情物品,繼而干犯本案。
11.楊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從無散播有關物品的企圖,而在案發後亦已再沒接觸色情資訊。自2017年被捕至今,他飽受壓力和困擾,現已對自己所犯下的過錯懊悔不已,故懇求法庭能予以輕判。
12.最後,楊大律師呈上了由被告人及其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親友們對被告人的評價正面,並一致替他求情,懇求法庭能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13.就延誤議題,本席要求控辯雙方就趙志榮一案[1]作出陳詞。從控方提供的日子當中警方花了5個月撰寫報告(2018年5月至10月),似乎5個月不是案例所認可的延誤而可導致減刑。被告人干犯的是嚴重罪行,期間獲得保釋,本席不同意當中有不合理延誤而導致可減刑的情況。
14.「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及港幣100萬元罰款。在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2]一案,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罪行,法庭須處以具阻嚇性的判刑,而除非情況特殊,法庭應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 Anor [2008] 4 HKC 565案)。
15.上訴法庭在Man Kwong Choi案更根據色情物品的色情程度等級列出量刑指引:—
「第一級 物品顯示色情姿勢,但不涉及性行為。
第二級 物品顯示兒童之間的性行為或由一名兒童替另一人手淫的行為。
第三級 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非入侵式性行為。
第四級 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入侵式性行為、或有虐待式或人獸交。」
16.上訴法庭認為:—
「(一) 涉及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色情物品數目不多,20件以下)可以是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或罰款。但如數目大量而顯示的色情物品是引起聯想的,則適當的判刑是1至6個月監禁。
(二) 根據物品的數量,涉及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可以高至9個月即時監禁,即使物品數量只是數份,亦應判處即時監禁。
(三) 根據物品的數量,涉及第三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應是6個月至12個月監禁。
(四) 涉及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需要嚴厲對待。一般而言,判刑應由12個月(即使只涉及數張物品)至36個月監禁。」
17.上訴法庭亦指出下列因素會加重罪責:—
「(一) 被告人有涉及侵犯兒童的同類犯案記錄;
(二) 物品顯示兒童的年齡,如顯示兒童的年齡特別年幼。這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三) 被告人管有物品的原因是有關的。如能確認被告人打算散播物品作商業或非商業式謀利、或打算發佈該物品。這會是顯著的加重罪責因素。
(四) 物品的多少。」
18.上訴法庭重申此類罪行的嚴重性。上訴法庭強調,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實質間接鼓勵了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行業。假如無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感興趣,便會大大減低製作者剝削兒童、利用他們製作色情物品的動機。為著保護兒童,避免他們遭受性剝削,法庭需採納嚴苛的判刑,以杜絕此等卑劣罪行。判刑時,保護兒童的重要性,遠高於罪犯的更生。
19.在本案中,被告人共管有37個描劃真人的兒童色情錄像,當中屬第四級的數量有35個。此外,部分涉案影像當中的兒童,特别年幼,只有6-10歲。上述因素,均令案情更為嚴重。但另一方面,本席亦未有忽略,影像的內容,相對於同類案件而言,並不屬最嚴重的類別。
20.本席為著量刑的一致性,嘗試歸納近期同一罪行的量刑:—
| 案件編號 |
判刑日期 |
物品數量 |
級别: 數量 |
量刑基準 |
最終判刑 |
DCCC 751/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譚釗敖 LAWRANCE |
16.07.2019 |
77 錄像 1132 相片 (總數 1,207) |
1: 1,144 (77錄像 + 1,232相片) 2: 8錄像 3: 2錄像 4: 55錄像 |
21個月 |
14個月 |
DCCC 11/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吳冬澳 |
24.04.2019 |
479錄像 268相片 (總數747) |
1: 225 2: 192 3: 9 4: 321 |
30個月 |
16個月 |
DCCC 792/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施俊杰 |
13.02.2019 |
143錄像 13相片 (總數156) |
1: 16 2: 24 3: 3 4: 113 |
30個月 |
16個月 |
DCCC 441/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江培源 |
19.12.2018 |
2,169錄像 17,458相片 (總數19,627) |
1: 14,081 2: 1,392 3: 1,292 4: 2,862 |
9個月 |
4個月 |
DCCC 212/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林鴻章 |
27.09.2018 |
117錄像 |
1: 21 2: 14 3: 0 4: 82 |
27個月 |
16個月 |
DCCC 82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周嘉偉 |
08.02.2018 |
115錄像 |
1: 4 2: 22 3: 8 4: 81 |
21個月 |
14個月 |
DCCC 35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v陳衍豐 John |
27.09.2018 |
187錄像 61相片 |
1: 35錄像 + 30相片 2: 18錄像 3: 55錄像 + 25相片 4: 79錄像 + 6 相片 |
36個月 |
22個月 |
DCCC 156/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黃希樂 |
13.09.2018 |
107錄像 54相片 |
1: 41錄像 + 12相片 2: 34錄像 + 1 相片 3: 13錄像 + 2 相片 4: 88錄像 + 15相片 |
18個月 |
10個月 |
DCCC 113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v溫兆恒 |
23.07.2018 |
59錄像 |
1: 3錄像 2: 3錄像 3: 8錄像 4: 45錄像 |
18個月 |
10個月 |
DCCC 76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林天瀚 |
06.10.2017 |
164錄像 21相片 |
1: 17錄像 + 15相片 2: 26錄像 3: 40錄像 + 3 相片 4: 81錄像 + 3 相片 |
32個月 |
27個月 |
DCCC 367/2017 HKSAR v LIU CHI SHING |
30.08.2017 |
75錄像 |
2: 13 3: 13 4: 49 |
18個月 |
12個月 |
21.本案和上述陳安信,溫兆恒及LIU CHI SHING案情相似,經考慮上述因素,包括涉案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級別、內容、兒童的年齡等,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22.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2個月。除此之外,本席亦考慮到楊大律師的陳詞,包括被告人年紀尚輕、背景良好等因素,有鑑於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額外給予被告人1個月的刑期扣減,將刑期下調至11個月。
2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11個月監禁。
[1] CACC 243/2012
[2] [2018] 3 HKLRD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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