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健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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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條。

Cites 14 cases

Case No.DCCC 320/2019[2019] HKDC 105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20/2019

[2019] HKDC 10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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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秦健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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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聆訊日期: 2019年8月6日
出席人士: 吳伯乾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錫能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CL & Partners律 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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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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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條。

同意案情

2.2017年5月18日,警方搜查被告人的天水圍住所(“單位”),在被告人睡房內找到一部桌上電腦(“E1”)。警方查問期間,被告人承認E1貯存兒童色情物品。經初步檢驗,電腦屏幕正播放兒童色情錄像。被告人被拘捕。

3.被告人其後進行兩次錄影紀錄會面,在警誡下承認曾經使用一個名為 “FOXY” 的軟件下載兒童色情物品;他知道該等錄像是兒童錄像,而貯存該等錄像是犯法的;他是E1的唯一使用者;他從來沒有分發該等錄像。

4.E1內發現37個描劃真人的兒童色情錄像。錄像中兒童明顯未達或正處發育年齡。其中一些錄像的檔案名稱所含字眼,顯示涉及兒童性行為。當中很多檔案名稱亦述明所涉兒童的年齡。

5.該等錄像的屏幕截圖附於相簿內(已供被告人確認)。

6.總結而言,37個兒童色情錄像分類如下:—

級別
分類
錄像數目
錄像中兒童的估計年齡
1
影像描劃色情姿勢,但無性活動
0
不適用
2
兒童之間的性活動,或兒童單人自瀆
2
11-15歲
3
成人與兒童之間無插入的性活動(包括描繪成人與兒童之間任何用手指或腳趾對生殖器官的觸摸)
0
不適用
4
兒童與成人之間的插入式性活動(包括描繪用手指或腳趾的插入、自瀆或囗交)、虐待狂或獸交
35
6-10歲:3
11-15歲:32
  總數
37

 

7.案發時,被告人管有37個描劃真人的兒童色情錄像。

減刑陳詞

8.被告人現年22歲(案發時20歲),未婚,兼職咖啡師,現為專業教育學院學生,與家人同住,母親患上乳癌。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9.楊大律師指出本案調查/檢控有延誤之處,要求減刑。

10.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本性善良,在好奇心的驅使下,才會搜尋及下載兒童色情物品,繼而干犯本案。

11.楊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從無散播有關物品的企圖,而在案發後亦已再沒接觸色情資訊。自2017年被捕至今,他飽受壓力和困擾,現已對自己所犯下的過錯懊悔不已,故懇求法庭能予以輕判。

12.最後,楊大律師呈上了由被告人及其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親友們對被告人的評價正面,並一致替他求情,懇求法庭能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13.就延誤議題,本席要求控辯雙方就趙志榮一案[1]作出陳詞。從控方提供的日子當中警方花了5個月撰寫報告(2018年5月至10月),似乎5個月不是案例所認可的延誤而可導致減刑。被告人干犯的是嚴重罪行,期間獲得保釋,本席不同意當中有不合理延誤而導致可減刑的情況。

14.「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及港幣100萬元罰款。在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2]一案,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罪行,法庭須處以具阻嚇性的判刑,而除非情況特殊,法庭應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 Anor [2008] 4 HKC 565案)。

15.上訴法庭在Man Kwong Choi案更根據色情物品的色情程度等級列出量刑指引:—

「第一級 物品顯示色情姿勢,但不涉及性行為。

第二級 物品顯示兒童之間的性行為或由一名兒童替另一人手淫的行為。

第三級 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非入侵式性行為。

第四級 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入侵式性行為、或有虐待式或人獸交。」

16.上訴法庭認為:—

「(一) 涉及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色情物品數目不多,20件以下)可以是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或罰款。但如數目大量而顯示的色情物品是引起聯想的,則適當的判刑是1至6個月監禁。

(二) 根據物品的數量,涉及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可以高至9個月即時監禁,即使物品數量只是數份,亦應判處即時監禁。

(三) 根據物品的數量,涉及第三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應是6個月至12個月監禁。

(四) 涉及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需要嚴厲對待。一般而言,判刑應由12個月(即使只涉及數張物品)至36個月監禁。」

17.上訴法庭亦指出下列因素會加重罪責:—

「(一) 被告人有涉及侵犯兒童的同類犯案記錄;

(二) 物品顯示兒童的年齡,如顯示兒童的年齡特別年幼。這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三) 被告人管有物品的原因是有關的。如能確認被告人打算散播物品作商業或非商業式謀利、或打算發佈該物品。這會是顯著的加重罪責因素。

(四) 物品的多少。」

18.上訴法庭重申此類罪行的嚴重性。上訴法庭強調,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實質間接鼓勵了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行業。假如無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感興趣,便會大大減低製作者剝削兒童、利用他們製作色情物品的動機。為著保護兒童,避免他們遭受性剝削,法庭需採納嚴苛的判刑,以杜絕此等卑劣罪行。判刑時,保護兒童的重要性,遠高於罪犯的更生。

19.在本案中,被告人共管有37個描劃真人的兒童色情錄像,當中屬第四級的數量有35個。此外,部分涉案影像當中的兒童,特别年幼,只有6-10歲。上述因素,均令案情更為嚴重。但另一方面,本席亦未有忽略,影像的內容,相對於同類案件而言,並不屬最嚴重的類別。

20.本席為著量刑的一致性,嘗試歸納近期同一罪行的量刑:—

案件編號 判刑日期 物品數量 級别: 數量 量刑基準 最終判刑
DCCC 751/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譚釗敖 LAWRANCE
16.07.2019 77 錄像
1132 相片
(總數 1,207)
1: 1,144
(77錄像 + 1,232相片)
2: 8錄像
3: 2錄像
4: 55錄像
21個月 14個月
DCCC 11/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吳冬澳
24.04.2019 479錄像
268相片
(總數747)
1: 225
2: 192
3: 9
4: 321
30個月 16個月
DCCC 792/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施俊杰
13.02.2019 143錄像
13相片
(總數156)
1: 16
2: 24
3: 3
4: 113
30個月 16個月
DCCC 441/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江培源
19.12.2018 2,169錄像
17,458相片
(總數19,627)
1: 14,081
2: 1,392
3: 1,292
4: 2,862
9個月 4個月
DCCC 212/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林鴻章
27.09.2018 117錄像 1: 21
2: 14
3: 0
4: 82
27個月 16個月
DCCC 82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周嘉偉
08.02.2018 115錄像 1: 4
2: 22
3: 8
4: 81
21個月 14個月
DCCC 35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v陳衍豐 John
27.09.2018 187錄像
61相片
1: 35錄像 + 30相片
2: 18錄像
3: 55錄像 + 25相片
4: 79錄像 + 6 相片
36個月 22個月
DCCC 156/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黃希樂
13.09.2018 107錄像
54相片
1: 41錄像 + 12相片
2: 34錄像 + 1 相片
3: 13錄像 + 2 相片
4: 88錄像 + 15相片
18個月 10個月
DCCC 113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v溫兆恒
23.07.2018 59錄像 1: 3錄像
2: 3錄像
3: 8錄像
4: 45錄像
18個月 10個月
DCCC 76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林天瀚
06.10.2017 164錄像
21相片
1: 17錄像 + 15相片
2: 26錄像
3: 40錄像 + 3 相片
4: 81錄像 + 3 相片
32個月 27個月
DCCC 367/2017
HKSAR v LIU CHI SHING
30.08.2017 75錄像 2: 13
3: 13
4: 49
18個月 12個月

21.本案和上述陳安信,溫兆恒及LIU CHI SHING案情相似,經考慮上述因素,包括涉案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級別、內容、兒童的年齡等,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22.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2個月。除此之外,本席亦考慮到楊大律師的陳詞,包括被告人年紀尚輕、背景良好等因素,有鑑於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額外給予被告人1個月的刑期扣減,將刑期下調至11個月。

2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11個月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CC 243/2012

[2] [2018] 3 HKLRD 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