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健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20/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條。
Cites 14 cases
|
DCCC 320/2019 [2019] HKDC 10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20號 ---------------------------------
---------------------------------
---------------------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條。 同意案情 2.2017年5月18日,警方搜查被告人的天水圍住所(“單位”),在被告人睡房內找到一部桌上電腦(“E1”)。警方查問期間,被告人承認E1貯存兒童色情物品。經初步檢驗,電腦屏幕正播放兒童色情錄像。被告人被拘捕。 3.被告人其後進行兩次錄影紀錄會面,在警誡下承認曾經使用一個名為 “FOXY” 的軟件下載兒童色情物品;他知道該等錄像是兒童錄像,而貯存該等錄像是犯法的;他是E1的唯一使用者;他從來沒有分發該等錄像。 4.E1內發現37個描劃真人的兒童色情錄像。錄像中兒童明顯未達或正處發育年齡。其中一些錄像的檔案名稱所含字眼,顯示涉及兒童性行為。當中很多檔案名稱亦述明所涉兒童的年齡。 5.該等錄像的屏幕截圖附於相簿內(已供被告人確認)。 6.總結而言,37個兒童色情錄像分類如下:—
7.案發時,被告人管有37個描劃真人的兒童色情錄像。 減刑陳詞 8.被告人現年22歲(案發時20歲),未婚,兼職咖啡師,現為專業教育學院學生,與家人同住,母親患上乳癌。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9.楊大律師指出本案調查/檢控有延誤之處,要求減刑。 10.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本性善良,在好奇心的驅使下,才會搜尋及下載兒童色情物品,繼而干犯本案。 11.楊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從無散播有關物品的企圖,而在案發後亦已再沒接觸色情資訊。自2017年被捕至今,他飽受壓力和困擾,現已對自己所犯下的過錯懊悔不已,故懇求法庭能予以輕判。 12.最後,楊大律師呈上了由被告人及其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親友們對被告人的評價正面,並一致替他求情,懇求法庭能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13.就延誤議題,本席要求控辯雙方就趙志榮一案[1]作出陳詞。從控方提供的日子當中警方花了5個月撰寫報告(2018年5月至10月),似乎5個月不是案例所認可的延誤而可導致減刑。被告人干犯的是嚴重罪行,期間獲得保釋,本席不同意當中有不合理延誤而導致可減刑的情況。 14.「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及港幣100萬元罰款。在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2]一案,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罪行,法庭須處以具阻嚇性的判刑,而除非情況特殊,法庭應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 Anor [2008] 4 HKC 565案)。 15.上訴法庭在Man Kwong Choi案更根據色情物品的色情程度等級列出量刑指引:—
16.上訴法庭認為:—
17.上訴法庭亦指出下列因素會加重罪責:—
18.上訴法庭重申此類罪行的嚴重性。上訴法庭強調,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實質間接鼓勵了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行業。假如無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感興趣,便會大大減低製作者剝削兒童、利用他們製作色情物品的動機。為著保護兒童,避免他們遭受性剝削,法庭需採納嚴苛的判刑,以杜絕此等卑劣罪行。判刑時,保護兒童的重要性,遠高於罪犯的更生。 19.在本案中,被告人共管有37個描劃真人的兒童色情錄像,當中屬第四級的數量有35個。此外,部分涉案影像當中的兒童,特别年幼,只有6-10歲。上述因素,均令案情更為嚴重。但另一方面,本席亦未有忽略,影像的內容,相對於同類案件而言,並不屬最嚴重的類別。 20.本席為著量刑的一致性,嘗試歸納近期同一罪行的量刑:—
21.本案和上述陳安信,溫兆恒及LIU CHI SHING案情相似,經考慮上述因素,包括涉案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級別、內容、兒童的年齡等,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22.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2個月。除此之外,本席亦考慮到楊大律師的陳詞,包括被告人年紀尚輕、背景良好等因素,有鑑於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額外給予被告人1個月的刑期扣減,將刑期下調至11個月。 2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11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