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1881/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April 2021.
1. 原告人指於2015年1月17日,在受僱於第一被告人的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於2019年5月28日入稟區域法院,向僱主,即第一被告人及意外發生的地點之總承判商,即第二被告人索償普通法人身傷害賠償。在傳訊令狀發出當日,該意外已發生逾4年零4個月,即已超出了三年的申請時限。即是如此,原告人當時只是發出有關令狀,但並沒有將其送達兩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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