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承建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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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串謀者法則適用於某串謀者A在促進串謀中所作的行為和宣告(簡稱「言行」;‘acts and declarations made in furtherance of the conspiracy’),即當其他據稱串謀者(例如B、C等人)不在場參與有關言行,該等A的言行也可用來證明B、C等人在該串謀的參與及證明該串謀的性質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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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2/2018 [2020] HKDC 11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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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理由書 ----------------------- 串謀者法則(Co-conspirator’s Rule) 1.串謀者法則適用於某串謀者A在促進串謀中所作的行為和宣告(簡稱「言行」;‘acts and declarations made in furtherance of the conspiracy’),即當其他據稱串謀者(例如B、C等人)不在場參與有關言行,該等A的言行也可用來證明B、C等人在該串謀的參與及證明該串謀的性質和範圍。 2.引用串謀者法則的先決條件是要有獨立的基礎證據去顯示上述B、C等人分別涉及有關串謀。獨立的意思是基礎證據須和要用串謀者法則去考慮的A的言行證據不可相同,以及基礎證據是可按證據法則引入去分別針對B、C等人的證據。基礎證據須構成合理證據(reasonable evidence),它不須是足以定罪的證據,但要令法官認為有如此基礎證據才能穩妥地引入A的言行證據去針對B、C等人。 控方申請使用串謀者法則 3.控方申請使用串謀者法則去處理以下兩種證據:—
4.控方說明有關申請不涉及控罪二,只涉及控罪一和控罪三。 5.控罪一指D1和D2串謀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所指的期間為2012年1月4日至2016年4月14日,涉及的不當行為現剩下(a)項,指D1違反醫管局指引,開名道姓的向明愛醫院病人介紹私家醫生D2,讓病人向D2的尖沙咀診所求醫。 6.控罪三指D1、D2和D3 串謀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所指的日期為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6月21日,涉及的不當行為現剩下:(a)項,指D1違反醫管局指引,開名道姓的向明愛醫院病人介紹私家醫生D2和D3,讓病人向D2和D3的尖沙咀診所求醫;(c)項指D1違反醫管局的政策,在明愛醫院外工作,即於2016年5月31日在D2和D3的尖沙咀診所工作。 串謀者法則使用的決定 7.本席表明,在此階段的決定只是以表面證據作考慮,不涉及任何事實裁定,所有證據涉及的事實裁定,要待全部舉證和陳詞完畢,才能作出。 8.本席裁定,控方目前的表面證據具有獨立的基礎證據構成合理證據(reasonable evidence)顯示D1和D2與控罪一有關,也有獨立的基礎證據構成合理證據(reasonable evidence)顯示D1、D2和D3與控罪三有關。 控罪一的獨立基礎證據 9.D1在控罪一所指期間,於明愛醫院多次違規地指名道姓的介紹病人到D2的尖沙咀診所求醫,D2對D1的轉介從沒提出質疑或異議。 10.D1和D2都應知道這種情況是違規的做法。控方的表面證據顯示,兩名被告人涉及控罪一所指的串謀。 控罪三的獨立基礎證據 11.D1在控罪三所指期間,於明愛醫院多次違規地指名道姓的介紹病人到D2及D3營運的尖沙咀診所求醫,D2和D3對D1的轉介從沒提出質疑或異議。 12.另外,D1在2016年5月31日進入D2和D3的尖沙咀診所,逗留了很久才和D3一起離開。當日有D1介紹到尖沙咀診所求醫的病人(PW95)在該診所做眼部手術。 13.三名被告人都應知道,醫管局禁止公立醫院醫生開名道姓介紹病人給私家醫生,與及禁止公立醫院的醫生到外間的診所工作。控方的表面證據顯示,三名被告人涉及控罪三所指的串謀。 關於PW1趙佩雯的證供 14.由於控方不視PW1為本案任何串謀的串謀者之一,因此串謀者法則不適用於PW1本人所作的行為和宣告(簡稱「言行」)。本席要考慮的是PW1供稱聽到及目擊D1的言行,是否可用串謀者法則引入去針對D2(控罪一)與及針對D2和D3(控罪三)。 15.本席經過考慮後,裁定PW1供稱的以下部分為串謀者法則適用的證據:—
16.至於PW1說及的例案二和例案三,她未能說出D1如何和該些病人討論治療及往外求醫的情況,PW1也沒說出D1如何處理該些病人,因此沒有D1的言行可作考慮。 17.在PW1說及的例案六、例案八和例案九,與及主控官在2020年11月23日的co-conspirator’s rule陳詞所述的第5段和第17至第19段,情況看來都是D1對PW1的表白(statement),並非為促進任何指控的串謀(not in furtherance of any alleged conspiracy)。 監控錄影和錄音紀錄 18.控方在特別事項的最後陳詞加上一份補充,說明控方依賴P68、P69、P70和P71那些記項。 19.現在的決定只涉及P68和P69及P70(P69的內容包括了較短版的P70)。 20.在2016年5月18日的會面中(紀錄為P68),D1和D2先談,D3後來到達加入傾談,然後D2離去,剩下D1和D3談話。從控方依賴的記項可見三人談的是一些合作事項,但不涉及D1轉介明愛病人或D1到尖沙咀診所工作的事宜,他們在該次會面談的不屬促進任何指控串謀的討論(not in furtherance of any alleged conspiracy)。因此,串謀者法則不適用於P68。 21.在2016年5月25日的會面只有D1和D2交談,控方依賴的P69第110至243記項顯示兩人談的不屬促進任何指控串謀的討論,只有P69第244至435記項涉及一些D1安排病人給D2和D3的討論(P69的第244至435記項即P70的第9至198記項)。從有關記項的日期和內容看來,上述記項可使用串謀者法則去考慮控罪三的(a)項指控,可針對D2和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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