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599/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

Civil Procedure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2)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Interests of Justi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Maintenance – Property Adjustment – Leave Refu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Interests of justice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5599/2014[2021] HKFC 4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5599 / 2014

[2021] HKFC 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15599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內庭(書面處理)
呈請人書面陳詞︰ 2020年12月14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 2021年1月25日
判案書頒發日期︰ 2021年3月1日

-------------------------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

1.這是由呈請人妻子(「女方」)所提出的上訴許可的申請。答辯人丈夫(「男方」)反對有關的申請。

2.本席於2020年11月16日就本案須審議的事宜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及作出以下命令 :-

(1)     雙方不論是一方針對另一方或針對他們的產業的資本、收入或其他財產調整,包括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一整筆款額或多筆款額、財產轉讓或授產安排及售賣令均予以撤銷。

(2)     於2016年9月20日給予家庭子女的贍養費的命令,由2019年10月30日開始予以凍結,直至2020年11月30日恢復執行。

(3)     批准更改於2016年9月20日給予家庭子女的贍養費的命令,批准更改為男方須於每月的第一日支付女方港幣1,500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的贍養費(即每人每月港幣750元),由2020年12月1日起生效,有關金額須直接存入女方於中國銀行的戶口xxx-xxx-xxxxxxxx,直至家庭子女分別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4)     男方須支付女方港幣13,695元作為大兒子遊學費用男方負責的金額,有關金額分27期於27個連續月份支付,第1至第26期每月支付港幣500元,第27期支付港幣695元,有關金額須直接存入女方於中國銀行的戶口xxx-xxx-xxxxxxxx。

3.女方於2020年12月14日存檔了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該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男方於2021年1月25日存檔了誓章及陳述書(當中包括反駁書及反對理由),反對上訴許可申請。法庭作出指示以書面方式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4.有關本案的背景及雙方的案情,已詳細開列在日期為2020年11月16日的該判案書的第2至第23段,本席不在此重複。

5.除非另外說明,本席於下文將採用與該判案書相同的簡稱。

法律原則

6.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規定,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女方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批批准上訴許可。

8.合理的勝數機會是指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象出來」(fanciful)的機會。但不須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

9.如有關上訴是涉及原審法官運用酌情權而達至之判決 ,除非上訴法院認為原審法官運用酌情權而達至的判決是超越合理的範圍,是「清晰地錯誤」(plainly wrong),否則也不會干預原審法官的判決。

上訴許可理據

10.根據女方的該傳票,她 :-

(i)     「針對2020年11月16日命令的第3、4段[該判案書命令部份第118(3)及(4)段]尋求上訴許可」;及

(ii)     「針對2020年11月16日判案書中的第23、37段尋求上訴許可

11.考慮了女方的該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的內容,上訴許可的理據可歸納為以下幾項 :-

就該判案書第118(3)(4):-

(一)     女方講述大兒子的情況及大兒子曾要求女方不要倚賴綜援生活,女方指稱一直都在「等待贍養費判下[命令]取消領取綜援靠本人勞動力生活」。

(二)     女方指稱她與兩名兒子領取的綜援金額並非如判案書中所提及的每月15,000元,實質只有每月10,233元。

(三)     女方表示如果法庭認為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贍養費是合理的金額,「本人願意將兩名兒子管養權交給答辯人,每月付上同樣1,500元贍養費,保留探視權」。

(四)     就兒子遊學費13,695元,女方要求男方必須一次性付清。原因是女方根據過往所知,男方會有年終分紅及她認為男方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另外,女方沒有信心男方會分期付清金額,因為根據這幾年的經驗,男方沒有支付法庭判下的贍養費。

(五)     女方認為「根據領取綜援的金額10,233元,每月開支不夠,已負債將近2萬元,希望男方一次性付清13,695元,目的就是填補債務」。

就該判案書的第2337:-

(六)     女方就本案中三個涉及的物業男方的講法提出多項質疑,並就「判案書中23、37段(a) (b) (c) 三個物業,本人希望法庭給予保留申索權」,女方亦表示會「到政府相關部門舉報男方的弟弟隱瞞財產租住政府公屋」、於「內地請律師取證以證明一切事實」及請求法庭「必須還本人一個公道,一切從嚴處理,賠本人金錢及精神損失」。

上訴許可理據分析

上訴理據()()

12.就上訴理據(一),女方講述大兒子的情況及大兒子曾要求女方不要倚賴綜援生活。本席於該判案書第79至第86段已考慮了女方及兩名兒子的情況、經濟來源及經濟需要。本席特別於該判案書第86段考慮了兒子的情況及問題,以及於該判案書第85段考慮了女方表示不想倚賴綜援生活。本席於該段亦指出,「本席亦同意,於男方有經濟能力及可以負擔的情況下,男方應支付贍養費給兩名兒子,好讓女方無須部份依賴綜援或完全依賴綜援生活」。

13.就上訴理據(二),本席於該判案書第80段指出女方所領取的綜援金額大約港幣15,000多元,是平均每月領取的金額,並且是從女方所披露的文件中獲得綜援金額的資料。女方每月平均領取的綜援金額並非如她所指的10,233元。

14.就上訴理據(三),女方講述她的想法,並作出可以將兩名兒子的管養權交給答辯人,保留探視權,而她每月付上同樣1,500元贍養費給答辯人的建議。本席必須指出,女方的想法及建議並非法庭可接納的上訴理據。本席亦須指出,兒子的管養權是嚴正的議題,當中涉及兒子的福祉,法庭不應及不會因贍養費的金額而輕率地作出管養權的更改。

15.就上訴理據(四),就女方向男方申索有關大兒子遊學費用的港幣13,695元,由於雙方於審訊時達成同意,男方同意以分期方式還給女方,所以法庭無須就有關事項作出裁定(見該判案書第117段)。

16.法庭可以理解女方對男方以分期方式如期付清金額有保留及懷疑,但法庭必須指出本案的其中一個爭議事項正是男方須給予家庭子女每月港幣5,000元的贍養費應否調低(見該判案書第1段),當中包括考慮到男方的經濟狀況及支付能力。

17.就法庭的判決及判決理由,本席於頒布命令前已考慮所有因素,當中包括男方過往沒有如期支付及遵守法庭所頒布的贍養費命令,而法庭最後接納男方調低贍養費的申請。

18.就上訴理據(五),女方指稱領取綜援金額10,233元並不足夠支付每月開支及她有負債。就女方的經濟來源(包括所領取的綜援金額)及經濟需要,法庭已於該判案書第79至第86段作出考慮。

上訴理據()

19.就上訴理據(六),本席必須指出該判案書第23段只是講述本案中三個涉及的物業的背景,而該判案書第37段法庭只是歸納了男方就三個物業的講法。該三個物業分別是 :- (a) 碧桂園物業 ; (b) 鹽田區物業 ; 及 (c) 淡水物業(「該三個物業」)。

20.就該三個物業的考慮及相關證供的分析,法庭已分別處理(就碧桂園物業,可見該判案書第54至56段;就鹽田區物業,可見該判案書第59至71段;就淡水物業,可見該判案書第57至71段)。法庭於作出考慮及分析後,才作出相關的命令。

21.於命令部份的第(1)段(即該判案書第118(1)段)本席撤銷了雙方向對方申索的申請,所以法庭不會批准女方就該三個物業保留申索權。

總結及命令

22.本席明白本案始於2014年,數年以來,雙方的爭拗不斷,亦提出了不同的申請,雙方亦就兩名兒子的事項提出申請。雙方亦對對方作出多項及不同方面的嚴重的指稱。就雙方對對方的批評與指稱,本席於本案中亦有考慮。於作出判決及有關的命令前,本席亦考慮了所有的證供、證據、陳詞、雙方的背景、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本席必須指出,不同意本席的判決不代表本席的判決是必然錯誤的,女方未有具體地指出本席在考慮及處理證供以達至事實的裁定時有如何的原則性的錯誤或清晰的錯誤。

23.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認為女方所述的上訴理由並沒有合理的成功得直機會,本案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頒予上訴許可。

24.因此,本席撤銷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25.就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由於本席撤銷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一般的訟費命令是訟費歸於訟案中。但本席留意到雙方並沒有律師代表,而就男方所存檔的反對文件中,包括了一些與反對女方的本上訴許可申請不相關的事項。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所有事宜,以及本案的背景及雙方的情況,就本申請的訟費,本席認為公平的訟費命令是不作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的命令,如在命令頒下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

( 蘇嘉賢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559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