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0/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y 2021.
1. 被告人(張志旺)和另一名被告人(鄧皓文)同被控在2014年7月15日至8月24日期間串謀他人(包括陳善蓉及劉鑫基)串謀販運1.7公斤“冰毒”。
Cited by 1 case
|
CACC 40/2017 [2021] HKCA 7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重審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4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5年第1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審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被告人(張志旺)和另一名被告人(鄧皓文)同被控在2014年7月15日至8月24日期間串謀他人(包括陳善蓉及劉鑫基)串謀販運1.7公斤“冰毒”。 2.控方指被告人和他人指使陳善蓉和劉鑫基攜帶共重1.7公斤的“冰毒”乘坐飛機前往新西蘭。 3.被告人和鄧皓文都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結果,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26年6個月。 4.被告人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5.2021年2月18日,上訴法庭批准被告人就定罪上訴,並裁定他上訴得直。上訴法庭撤銷針對他的定罪及判刑。案件的背景及上訴涉及的議題已在上訴法庭頒下的判案書詳細列出,故無需在此贅述。 6.控方申請按原有控罪將案件發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重審。 7.被告人反對重審申請,並指重審不符合司法公正,對被告人亦造成不公平。 8.針對被告人的控罪極為嚴重,控方指被告人串謀他人將1.7公斤“冰毒”販運至新西蘭。 9.誠如上訴法庭指出根據陳善蓉及劉鑫基的證供,陪審團是有基礎認定被告人是有份指使他們販運“冰毒”前往新西蘭的人之一。 10.控方更向法庭指出鄧皓文表示願意協助控方指控被告人,原因是他“不欲真正的罪犯可以消遙法外”。 11.代表被告人的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和曾藹琪大律師反對控方的重審申請。本庭不打算詳細討論他們提出的反對理由,但本庭不同意他們的立場指重審會導致不公。 12.本庭認為以案件的性質及針對被告人的整體證據,重審絕對是符合司法公正的。 13.因此,本庭下令案件須發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原有控罪由另一名法官負責重審。 14.被告人須繼續還押等待重審安排。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程慧明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梁譚黃律師事務所轉聘資深大律師黃敏杰及大律師曾藹琪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4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