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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6527/2017
[2021] HKFC 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652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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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1年3月30日 |
| 呈請人結案陳詞︰ | 2021年4月14日 |
| 答辯人結案陳詞︰ | 2021年4月26日 |
| 判決日期︰ | 2021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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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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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答辯人(在下文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的聆訊。
背景
2.在2004年,訴訟雙方在內地認識。在2005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6年4月,大兒子出生,現年15歲。在2011年7月,小兒子出生,現年10歲。大約由2015年4月起,訴訟雙方分居。
3.在2017年12月19日,呈請人(‘男方’)以兩年分居提交離婚呈請,在2018年5月25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4.由大約2019年4月起,女方與小兒子同住前婚姻居所公屋單位,並開始接受綜援至今。在2019年3月13日,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4,000作為小兒子中期贍養費。在2019年10月17日,本席頒令訴訟雙方共同管養兩名兒子,男方獲大兒子照顧和管束,女方獲小兒子照顧和管束,訴訟雙方有得對方照顧和管束之兒子界定探視。由2020年10月開始,男方和大兒子接受綜援至今。
女方之案情
5.按女方2021年2月18日之表格E,她有銀行存款$9,103.49,未收回之欠款$40,000,強積金總值$3,368.07。她並無工作收入,現與小兒子領綜援。
6.女方說︰
(1) 訴訟雙方之婚姻生活並不愉快,女方來港後居住環境差,她與男方家人相處不來,訴訟雙方也常生爭執,也有家暴發生,女方多次尋求有關當局協助,在過去多年訴訟雙方也因兩名兒子之照顧常有爭拗,兩名兒子在學校之成績和表現也只屬中下水平。在2012年,女方獲診斷患抑鬱及創傷後遺症,但雖然如此,女方仍有出外工作以賺取收入 ;
(2) 男方為地盤工人,婚姻期間月入六至七萬多元,女方不同意男方所說其收入都已用在家庭開支,她認為男方誇大了其婚姻期間之開支,實情為其開支不多所以應餘下有不少私藏之積蓄,所以男方應有能力付女方一百萬元;
(3) 女方並不同意男方所說因患抑鬱及其他精神及身體健康問題現時無工作能力之說法 ,女方認為男方有工作能力賺取收入;
(4) 男方須清還在2012年他向女方借入之$40,000。
7.一直以來,女方之公開要求為︰
(1) 男方付女方每月$6,000作為小兒子贍養費;
(2) 按2020年6月2日呈交之公開要求,女方要求男方付女方整筆付款$700,000。在其2021年3月18日呈交之公開要求,女方要求男方付一百萬元作為女方及小兒子之贍養費。
男方之案情
8.扼要來說,男方之案情為︰
(1) 多年來他的工作收入都已用在家庭開支上,並無餘款;
(2) 因抑鬱及其他精神及身體健康問題,現時他並無工作能力,也無收入,他和大兒子須依靠綜援;
(3) 由2020年10月起,他無能力付女方任何附屬濟助,所以也由該時起停付中期贍養費;
(4) 男方承諾若他日恢復工作,他會付小兒子贍養費。
法律原則
9.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與財產條例》(在下文稱為‘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10.根據條例第5條,針對家庭子女,法庭可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筆付款的命令。
11.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簡單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庭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5個步驟︰
(1) 確定資產;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12.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74. 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本席的看法
13.女方現年38歲,與小兒子同住。男方並不爭議除了有銀行存款$9,103.49及強積金現值約$3,368.07外,女方並無資產。現時她並無收入,和小兒子須依靠綜援。女方說男方隱瞞資產和其有謀生能力,由此可見男方之經濟狀況是本案之主要爭論點。
男方之經濟狀況
14.男方現年43歲,為地盤工人。按其2021年3月30日之資產負債列表,男方之資產包括銀行存款$3,255.08、4份保單現值$17,855.32(其中兩份保單之受益人為大兒子,兩份保單之受益人為小兒子)及強積金現值$170,405.56。
15.男方一直全職工作到2020年10月為止。男方說近年他的工作為在地盤落石屎,工作時間十分長,經常超時和夜班通宵工作,十分消耗和透支他的體力,假期亦十分之少。他和女方因為在照顧兩名兒子上經常產生爭拗,經常有失眠,有突然情低落和四肢疼痛或無力的狀況,直到2015年開始,曾經斷斷續續尋求醫生的治療,但病情反反覆覆,沒有治理好,而這宗離婚官司至今糾纏了數年,給他人很大的壓力。經親戚介紹,他於2018年開始回中國惠州接受治療,男方提交了惠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費用清單。後來因工作關係未能夠到惠州接受治療,在2019年10月男方在本地找醫生診治,男方提交了2019年10月28日醫生診治後作出轉介精神科的的轉介信。但今年年頭開始,因為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關係,香港和中國的關口關閉,他再不能回到惠州診治和獲得藥物,病情逐漸惡化,到2020年9月,因知道快需要上庭應訊,他感到很大壓力而找精神科專科醫生診治,亦要求該專科醫生撰寫一份醫生報告。男方提交了2020年9月9日精神科專科醫生何醫生撰寫的醫生報告。男方說在2020年9月16日聆訊後,他知道案件仍不能完結,而女方仍堅持要求男方支付女方$700,000的一筆過付款和每月$6,000的贍養費給小兒子,聆訊之後兩晚他連續失眠、頭痛、呼吸困難、全身乏力和周身骨痛。
16.在2020年9月18日早上,男方到訪戴麟趾夫人普通科門診診所尋求治療,並在當天立即被主診醫生轉介到瑪嘉烈醫院精神科。當天醫生建議男方應該立即停止工作,盡可能在家休息,並給予了男方由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23日的病假,亦和男方預約在病假完結當天即2020年10月23日複診。男方提交了2020年9月18日之醫生證明書。由2020年10月18日開始至今男方沒有在工作。男方在2020年10月23日再到西九龍精神科中心的精神科專科醫生處複診,醫生仍是建議男方應該停止工作,盡量休息,避免再受任何壓力。經社工轉介男方向社署申請綜援,由2020年10月起以綜援維持生計。
17.另外男方亦於2021年2月確診患上乙型肝炎排期到醫院內科尋求治療。男方亦指出他的膀胱出現問題,經常夜尿而排期到醫院泌尿外科專科尋求治療。
18.女方不接受男方現無工作能力的說法。女方說,按男方提交日期為2020年11月13日之醫生報告[1],吳醫生指男方
He had coherent and relevant speech. He was not actively psychotic. He was not suicidal.
19.女方說,由此可知男方‘不是精神病患者’,而且男方沒有出示醫生證明書證明男方是否已經沒有工作能力。
20.對於女方以上的說法,本席有以下之考慮和看法︰
(1) 從已有之證據看來,男方患情緒低落已有一段長時間,男方也提交可信之證明[2],由約2018年開始他就此已尋求診治;
(2) 按日期為2020年9月9日精神科專科醫生何醫生之報告[3],何醫生指︰
He was diagnosed to suffer from Depression. His mood condition has worsened after he has stopped medications and upon facing stress from the upcoming divorce procedure.
(3) 按日期為2020年9月18日之醫生證明書[4],男方因患‘depression with psychotic symptoms’建議給予病假由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23日;
(4) 男方提交了複診預約便條,說明男方一直須到精神科複診至今;
(5) 在2020年11月13日專科醫生撰寫的醫生報告,吳醫生指出︰
Mr. LI was diagnosed to have Mixed Anxiety Depressive Disorder by doctor in China 3 years ago, when he presented with low mood, frequent anxiety feeling and multiple joint pain, that was triggered by relationship problem with wife. He was given anti-depressant Paroxetine 20mg daily and he had taken for 1.5 years. He reported his mood was better initially.
However, he reported worsening of mood since 8/2020 as triggered by divorce proceeding with wife. He had low mood, easy fatigue, multiple joint pain, insomnia and poor appetite. He also reported episodes of panic attacks during work with shortness of breath, palpitation and chest discomfort. Moreover, he started to hear non-existing voices asking him to die. He was unable to return to work in construction site because of the panic attacks and auditory hallucinations. He therefore seeked (sic) help from private psychiatrist in Hong Kong. He was subsequently seen in West Kowloon Psychiatric Clinic (WKPC) on 18/9/2020. He was diagnosed to have Depression with psychotic symptoms. He was started on medications including Desvenlafaxine 50mg daily, Aripiprazole 1mg daily and Pregabalin 25mg at night time when necessary.
His latest consultation was on 23/10/2020. He reported his mood was more stable. However, he still hear non-existing voices calling him at times. He also felt amotivated.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showed his mood was on low side. He had coherent and relevant speech. He was not actively psychotic. He was not suicidal. His latest regimen included Desvenlafaxine 50mg daily, Aripiprazole 5mg at night time, Pregabalin 25mg at night time when necessary and Lorazepam 0.5mg at night time when necessary. He was scheduled to follow up in 6 weeks’time.
本席認為,從整份醫生報告看來,吳醫生的診斷絕非如女方所說男方‘不是精神病患者’;
(6) 綜合男方提交之證據來看,本席接受男方患‘depression with psychotic symptoms’;
(7) 就女方所說男方無出示醫生證明書證明男方沒有工作能力,男方解釋由2020年9月18日起男方按醫生建議立即停止工作在家休息,更在2020年10月起接受綜援,所以後來在覆診時並沒有醫生寫病假的需要,醫生也不會寫病假。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解釋;
(8) 男方的工作為在地盤落石屎,須高空工作,也是體力勞動,要求工作時相當專注力和體力付出,男方現有的病徵為失眠,會突然精緒低落和四肢疼痛或無力的狀況,也會幻聽 ,在庭上男方說他試過在棚上工作時幻聽有聲音對他說‘你咁辛苦不如跳落去’;
(9) 女方說,在約2012年她獲診斷患抑鬱,但仍出外工作兼職送外賣,以賺取收入,所以不能接受男方現所說他無能力工作的說法。對此,本席認為雖然說訴訟雙方都有抑鬱,但每個人的病情不會相同,兩者是難以相比較;
(10) 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現他無工作能力的說法。
21.女方說,在婚姻期間,男方收入不少,但家庭開支不多,她相信男方私藏了不少儲蓄。女方說,按男方之稅單,在2018/2019年度其入息總額為$890,050,平均每月收入為$74,170,在2019/2020年度為$612,358,平均每月收入為$51,029。就男方2020年3月23日之表格E,其每月開支為一般開支$22,100、個人開支$12,600、子女開支$4,200,每月開支總額為$38,900,但填報一般開支其中公共設施雜費每月$2,500、食物開支每月$6,000、雜項家用開支每月$1,000,男方都沒有提交收據,男方填報額外補習費每月$1,700,但按男方提供之收據[5],由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只有3個月補習費共$4,600,即由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平均是每月$383。女方認為男方之開支應少於所填報之金額。除了家庭開支,男方又沒有其他消費,所以男方應餘下有不少私藏了之積蓄。
22.就女方以上之說法,本席有以下考慮和看法︰
(1) 按男方2018年9月11日之表格E(‘男方第一份表格E’) ,他平均月入$63,900,每月一般開支之為$24,500、個人開支$11,300,兩名兒子開支為$25,467.68,每月開支總額為$61,267.68。目前並無男方由2018年9月至2019年之每月開支之詳情。按男方2020年3月23日之表格E(‘男方第二份表格E’)他平均月入$36,225,每月一般開支為$22,100,個人開支$12,600,子女開支為$4,200,每月總開支為$38,900。按男方2021年3月30日之表格E(‘男方第三份表格E’)他並無收入 ,和小兒子依靠每月$10,590綜援金維持生計,每月一般開支$6,750、個人支$400、子女開支$3,400,每月開支總額為$10,550。現時男方與小兒子租住劏房。
(2) 就女方批評男方沒有就填報之開支提供單據,畢竟涉及的為家庭開支,男方沒有保留單據,本席認為可以理解。
(3) 就女方說男方填報之子女額外補習費不實,男方說除了上述單據所見補習費以外,他也有給兩名兒子學英文、普通話、圍棋,由此可見男方之填報是可以接受的。
(4) 女方說,在2019/2020年度男方平均月入$51,029。按其2020年3月23日之表格E,每月開支總額為$38,900,可見男方有積蓄。男方指出,所謂月入$51,029只是平均數,由2018/19年度和2019/20年度的收入可見男方的收入在此兩年間已下跌不少。男方亦提供了銀行戶口由2019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16日的月結單副本,從中能夠看到男方的收入明顯地由2019年11月開始下降。男方說理由是因為精神狀況的問題,男方轉而從事收入較低的地盤雜工工作,收入亦隨之減少至約每月兩萬多元。當男方收入高的時候,支出亦相應地多了很多,例如根據男方於2018年9月11 日存檔的表格E,當時男方的平均收入為$63,900,支出為$61,267.68。因為後來收入減少,所以他在其後的表格E中填報之每月開支也減少,所以並没有女方所說男方每月都有盈餘之情況。
(5) 在2018年9月11日之表格E,男方填報供養父母每月$6,000,在2020年3月23日之表格E填報供養父母每月$2,000,女方說她不接受這些開支,要求將這些開支撥回作為家庭資產分配。對此,男方說在婚姻期間他一直有供養父母開支,其父母也有幫忙看顧兩名兒子,又見男方工作辛苦,精神和身體又發生問題,其父母有時買了不少如花膠、蟲草等名貴補品給男方食用,男方認為不應在此如女方所說撥回。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以上的說法 。
(6) 男方又說,雖然他的工作時間長,但也有放假休息。其時他會出外消遣,也有帶兩名兒子、其父母等到酒店食自助餐或一家人去主題公園遊玩等,也會有不少花費。男方說,他過去之收入都已用在家庭開支,並無積蓄。
(7) 男方也已就其經濟狀況作出了披露,提交其銀行月結單。
23.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他並無積蓄的說法。
24.在大約2012年,訴訟雙方獲配公屋單位,女方先後從她工作所得其中拿了共$40,000給男方,女方現要求法庭頒令男方還款,但女方接受男方將這筆款項用了在入伙公屋裝修等家用開支上,所以男方的立場是女方要求男方還款並不合理。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以上的說法。
25.女方之資產不多。男方現有資產包括銀行戶口存款$3,255.08,兩份儲蓄壽險保單(受益人是兩名兒子)現金值$17,855.32及強積金現值$170,405.56。以上存款並不多,並無攤分之需要,而繼續保留兩份保單似乎亦比較合適。在結案陳詞,女方有男方除現時填報之強積金外,另有一份強積金之說法,但在女方之誓章甚至其開案陳詞中都没有這個說法,所以在此本席也不加以考慮。就男方強積金,男方現年43歲,算男方工作了20多年,雙方婚姻存續期由結婚至分居計為約10年,又在2014年之前男方是從事冷氣技工的,薪金大約每月$20,000,在2014年初轉職在地盤工作收入增加,由此可見男方的強積金供款有不少為是訴訟雙方分居後由從事較高收入的工作而累積回來。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若頒令女方佔男方強積金現值約30%即$51,000,這不失為一個可行之做法。
26.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現時男方無能力付贍養費,打算頒發個象徵式贍養費命令,當身體狀況好轉,男方再工作後須考慮重新付贍養費。
頒令
27.本席頒令如下︰
(1) 擱置2019年3月13日之中期贍養費命令,由2020年10月起生效;
(2) 男方須於絕對判令頒布後向女方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上述款項適用直至任何一方身故或直至女方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早者出現為準。
(3) 男方在領取強積金,須付予女方整筆款額$51,000。
訟費
28.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由今天起14天內沒有提出任何申請,則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男方自己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29.第18條聲明。
呈請人: 黃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 親自行事
[1] 文件冊P44.7。
[2] 文件冊PP23-29,30-31
[3] 文件冊PP33-34
[4] 文件冊PP36
[5] 文件冊 P.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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