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527/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21 before 彭家光.

District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eave to Appeal – Costs Order – Appeal permission refused as no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Costs application dismissed – Respondent to pay Petitioner's costs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osts application dismissed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FCMC 16527/2017[2021] HKFC 15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6 Aug 2021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527/2017

[2021] HKFC 15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652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擬上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答辯人陳詞日期︰ 2021年6月1日及2021年7月15日
呈請人陳詞日期︰ 2021年7月2日及2021年8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8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及更改訟費命令申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2.經過審訊後 ,在2021年5月6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就附屬濟助頒令︰-

(1)  擱置2019年3月13日之中期贍養費命令,由2020年10月起生效。

(2)  男方須於絕對判令頒布後向女方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上述款項適用直至任何一方身故或直至女方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早者出現為準。

(3)  男方在領取強積金時,須付予女方整筆款額$51,000。

(4)  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3.女方不服判決,在2021年5月18日女方以傳票提出申請反對上述無訟費命令。在2021年6月1日,女方又以傳票方式提出針對2021年5月6日之判決上訴許可申請。

4.分別在2021年5月18日之誓章2021年6月1日之上訴理由擬本及2021年7月2日之書面陳詞,女方列舉了幾點理由。對此,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5.大致來說 ,女方是重複了在審訊時提出就男方之收入之看法︰她認為在婚姻期間男方收入不少,但家庭開支不多,相信男方私藏了不少儲蓄。就女方以上的說法本席已加以考慮,詳情可見於判決書第22段。女方不滿本席以上之事實裁斷,現在是將舊事重提,希望推翻以上之裁決,本席認為是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6.除此以外,女方不滿不就男方名下兩份保單之做法。如在判決書第25段所說,本席是考慮到:- (1)兩份保單現金值只為HKD17,855.32,價值不高;(2)按男方所說保留保單是希望兩名兒子將來可受益;(3)又訴訟雙方及家庭子女現都是依靠綜援,勉強可維持日常生活,所以不就保單作攤分。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女方這一點擬上訴理由的合理成功機會也不大。

7.本席注意到在上訴理由擬本中,女方提交了新證據。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所定下的原則,要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1)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但不能在原審時知悉該些證據存在,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2)  有關證據不但須要與案件有關,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

(3)  有關證據雖不至於是無爭議的,但必須是可信的。

8.在結案陳詞,女方說有男方除現時填報之強積金外另有一份強積金,但在女方之誓章甚至其開案陳詞中都沒有這個說法,所以在作出2021年5月6日之判決時本席也不加以考慮。在2021年6月1日之陳詞中,女方夾附了一張「宏利」給男方日期為2021年4月21日之信件,內容說他們收到男方更改地址通知。至今男方沒有適當的機會就這一頁新證據作出任何解釋或回應,但無論如何單從這一頁來信也看不到究竟男方是否在「宏利」有所謂強積金戶口。所以,女方擬提交以上之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條件(2),本席認為不應接受這一頁新證據,女方這一點擬上訴理由也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9.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0.經小心考慮以後 ,本席認為所有上訴理由均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女方2021年6月1日的上訴許可申請。

11.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女方並無合理之依據要求法庭更改2021年5月6日之訟費命令,現頒令撤銷女方2021年5月18日之傳票申請。

12.女方之申請並不成功 ,本席頒令女方付男方就上述兩個申請之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男方自己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黃律師事務所代表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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