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527/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21 before 彭家光.
District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eave to Appeal – Costs Order – Appeal permission refused as no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Costs application dismissed – Respondent to pay Petitioner's costs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osts application dismissed
Cited by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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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6527/2017 [2021] HKFC 15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652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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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及更改訟費命令申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2.經過審訊後 ,在2021年5月6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就附屬濟助頒令︰-
3.女方不服判決,在2021年5月18日女方以傳票提出申請反對上述無訟費命令。在2021年6月1日,女方又以傳票方式提出針對2021年5月6日之判決上訴許可申請。 4.分別在2021年5月18日之誓章2021年6月1日之上訴理由擬本及2021年7月2日之書面陳詞,女方列舉了幾點理由。對此,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5.大致來說 ,女方是重複了在審訊時提出就男方之收入之看法︰她認為在婚姻期間男方收入不少,但家庭開支不多,相信男方私藏了不少儲蓄。就女方以上的說法本席已加以考慮,詳情可見於判決書第22段。女方不滿本席以上之事實裁斷,現在是將舊事重提,希望推翻以上之裁決,本席認為是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6.除此以外,女方不滿不就男方名下兩份保單之做法。如在判決書第25段所說,本席是考慮到:- (1)兩份保單現金值只為HKD17,855.32,價值不高;(2)按男方所說保留保單是希望兩名兒子將來可受益;(3)又訴訟雙方及家庭子女現都是依靠綜援,勉強可維持日常生活,所以不就保單作攤分。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女方這一點擬上訴理由的合理成功機會也不大。 7.本席注意到在上訴理由擬本中,女方提交了新證據。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所定下的原則,要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8.在結案陳詞,女方說有男方除現時填報之強積金外另有一份強積金,但在女方之誓章甚至其開案陳詞中都沒有這個說法,所以在作出2021年5月6日之判決時本席也不加以考慮。在2021年6月1日之陳詞中,女方夾附了一張「宏利」給男方日期為2021年4月21日之信件,內容說他們收到男方更改地址通知。至今男方沒有適當的機會就這一頁新證據作出任何解釋或回應,但無論如何單從這一頁來信也看不到究竟男方是否在「宏利」有所謂強積金戶口。所以,女方擬提交以上之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條件(2),本席認為不應接受這一頁新證據,女方這一點擬上訴理由也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9.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節錄如下︰
10.經小心考慮以後 ,本席認為所有上訴理由均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女方2021年6月1日的上訴許可申請。 11.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女方並無合理之依據要求法庭更改2021年5月6日之訟費命令,現頒令撤銷女方2021年5月18日之傳票申請。 12.女方之申請並不成功 ,本席頒令女方付男方就上述兩個申請之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男方自己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黃律師事務所代表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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