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Pak Wing及另一人 對 Chu Hsiao 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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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11月10日,區域法院陳錦泉法官(下稱「陳法官」)裁定兩名原告人在區域法院展開本案,並沒有抵觸《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或《區域法院條例》裏的任何司法管轄權規定,駁回被告人就聆案官林澤銘在2020年9月21日頒下命令的上訴。該命令規定:除非被告人於2020年10月12日下午4時正或之前存檔法院及送達第一和第二原告人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如有的話),否則被告人不能提交任何抗辯書及反申索書,而第一和第二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按照2019年11月26日存檔的申索陳述書的濟助登錄中期勝訴判決,兼得訟費。被告人不服陳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在2020年12月28日被陳法官拒絕。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MP 219/2020[2021] HKCA 76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May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219/2020

[2021] HKCA 7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0年第21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9年第64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人 CHAN PAK WING
第二原告人 CHAN LAI KUEN
被告人 CHU HSIAO L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11月24日、2021年1月4日及3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5月27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0年11月10日,區域法院陳錦泉法官(下稱「陳法官」)裁定兩名原告人在區域法院展開本案,並沒有抵觸《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或《區域法院條例》裏的任何司法管轄權規定,駁回被告人就聆案官林澤銘在2020年9月21日頒下命令的上訴。該命令規定:除非被告人於2020年10月12日下午4時正或之前存檔法院及送達第一和第二原告人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如有的話),否則被告人不能提交任何抗辯書及反申索書,而第一和第二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按照2019年11月26日存檔的申索陳述書的濟助登錄中期勝訴判決,兼得訟費。被告人不服陳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在2020年12月28日被陳法官拒絕。

2.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發出傳票,就陳法官的裁決向上訴庭進行上訴許可申請。本庭考慮過雙方的書面陳詞,認為適宜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規則,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裁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3.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

「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4.被告人沒有在傳票中提出上訴理由。她在2020年11月24日的誓詞提出的事宜,應該以答辯書向區域法院提出,不可以該等事宜為藉口不遵行2020年9月21日的除非命令拒絕存檔答辯書。所以該等事宜不能構成上訴2020年11月10日判決的上訴理由。

5.本庭已詳細考慮陳法官2020年11月13日判決理由書及被告人的論點網要,本庭認為陳法官對《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5條的說明正確。

6.本庭同意法官在判決理由書第10段的分析:

10.   第五條第2段訂明“除非本條例另有訂定”以外的司法管轄權。所以,第2段只是提供基本情況。故此,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不應只單看第2段,亦需要參考第3段。第五條第3段訂明,如果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管轄範圍內的申索,如包括申索其他的濟助、糾正或補救,可以在其他法庭提出。第五條第3段所說的其他濟助,包括在本案中原告人申請的禁制令。明顯地,小額錢債審裁處是沒有權力發出禁制令的,只有在區域法院或以上的法庭才有發出禁制令的權力。」

7.本庭亦認為原告人在小額錢債案件SCTC 27700/2019決定中止申索不可構成上訴2020年11月10日判決的上訴理由。

8.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應進行上訴聆訊。因此,本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9.鑑於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頒令任何一方不得根據該命令第2A(7) 條規則,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裁決。

10.按一貫訴訟常規,被告人申請失敗應支付原告人的訟費。本庭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於本申請的訟費,參閱原告人的評估費用摘要表後,本庭將原告人於本申請的訟費評定為港幣25,000元。

(林文瀚)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王廷峰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