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文標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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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這破產呈請案件中,李文標先生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24號命令第7及7A規則,向五名呈請人及顏少倫及廖仲賢申請披露文件。五名呈請人其實是李先生的債權人,他們是基於林雲浩法官在2018年7月16日就HCCW 281及372/2014的判決而成為債權人的。隨後林法官亦在2019年1月23日頒發該案確定股份購買價格及程序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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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231/2020 [2021] HKCFI 14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20年第5231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李文標 (LEE MAN BIU) 的事宜 由呈請人 (債權人)
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在這破產呈請案件中,李文標先生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24號命令第7及7A規則,向五名呈請人及顏少倫及廖仲賢申請披露文件。五名呈請人其實是李先生的債權人,他們是基於林雲浩法官在2018年7月16日就HCCW 281及372/2014的判決而成為債權人的。隨後林法官亦在2019年1月23日頒發該案確定股份購買價格及程序的命令。 2.李先生申請要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但該申請在2020年5月13日遭本席在HCSD 10/2020駁回。 3.2021年2月10日,林法官在HCCW 281及372/2014駁回李先生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4.李先生至今仍未支付林法官所判決的股份購買價,看來對破產呈請亦都未曾提出具爭議的反對理由。 5.基於上述的原因,雙方之間看來沒有就呈請而需要爭議的議題。向五名呈請人及顏少倫、廖仲賢申請披露文件,對本案並無作用。此外,李先生曾經在林法官席前申請類似的文件,但遭林法官拒絕,可見於HCCW 281及372/2014,2021年2月10日的判決書,第12段。 6.無論根據李先生今天的陳述,或者他在誓章的陳述,可以知道李先生要求本傳票的答辯人提供的文件,是為要李先生完成回購的工作,這一個目的與本破產呈請毫無關係。事實上,李先生在今天的陳述中,亦提及在2017年林法官席前的審訊期間,李先生已不斷要求取得註冊股本的證據。這些重複的申請,對本案毫無幫助。 7.就着文件披露的申請,申請人必須說服法庭,所要求披露的文件必須與訟案的事宜有關,及可能導致節省訟費。本席考慮過李先生的誓章及陳詞,認為他不能夠顯示所要求的文件對本破產案有何作用,披露文件只會浪費訟費。 8.基於上述的原因,法庭不批准李先生今堂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9.就着訟費方面,因為本案並不複雜,但李先生存檔了幾份誓詞。考慮到今天上庭的時間,本席判決李先生需要支付5位呈請人及廖律師方面總共10,000元,而支付給顏律師方面的答辯人是10,000元。
呈請人(債權人): 由蘇合成律師行的廖仲賢律師代表 廖仲賢及蘇合成律師行: 由蘇合成律師行的廖仲賢律師代表 顏少倫及顏少倫劉世民律師事務所: 由顏少倫劉世民律師事務所的顏少倫律師代表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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