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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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廖月琴)被控販運693.7克“冰毒”。她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2019年5月29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而在翌日,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20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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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76/2019 [2021] HKCA 8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76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4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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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廖月琴)被控販運693.7克“冰毒”。她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2019年5月29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而在翌日,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20年5個月。 2.申請人曾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申請人於2020年6月11日存檔放棄通知書,知會法庭放棄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因此,本席只需處理林沙文及黎家傑兩位大律師代表申請人提出就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3.林大律師提出三項上訴理由:
4.本席已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和雙方的書面陳述及林大律師的陳詞。本席認為以案件的背景而言,原審法官就共同管有這議題給予陪審團的指引是足夠和合理的。事實上,根據控方的說法和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共同管有這議題不具重要性,更不會影響有關定罪的穩妥性。本席更認為林大律師指原審法官就辯方案情給予陪審團的指引不持平的說法更是沒有基礎支持,根本不應該提出。本席認為林大律師提出的第二項和第三項上訴理由沒有可爭拗的地方。 5.但本席認為以本案的背景而言,申請人聲稱受其未婚夫給予她的壓迫及利誘而作出招認,原審法官就Mushtaq Direction這議題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是否足夠、是否適當及正確有值得爭論之處。因此,這議題應交由上訴法庭合議庭審理。 6.因此,本席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範圍只局限在第一項上訴理由。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梁淑莊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林沙文代表;大律師黎家傑以義務性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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