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炳釗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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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提出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針對的是當局根據扣分制因他在租用的單位外擺放了雜物,向他扣分、在扣分累積超過16分後要他遷出並終止租約、和上訴委員會 (房屋) 委任的審裁小組於2020年8月25日的裁決,該裁決確認房屋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的上述遷出通知書和終止租約的決定。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2350/2020[2021] HKCFI 165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y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350/2020

[2021] HKCFI 16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23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梁炳釗  
建議答辯人 香港房屋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司法覆核申請判案書日期: 2021年5月20日
申請人呈遞相關文件日期: 2021年6月3日
訟費命令判案書日期: 2021年6月11日

訟 費 命 令 判 案 書

1.申請人提出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針對的是當局根據扣分制因他在租用的單位外擺放了雜物,向他扣分、在扣分累積超過16分後要他遷出並終止租約、和上訴委員會 (房屋) 委任的審裁小組於2020年8月25日的裁決,該裁決確認房屋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的上述遷出通知書和終止租約的決定。

2.2021年5月20日,本席頒下判案書,拒絕發出司法覆核許可,並頒下以下命令:除非申請人提出書面反對,否則申請人需付建議答辯人就這宗案件的訟費。如果申請人反對這訟費命令,必須於2021年6月3日或之前向法庭提出書面反對,並同時呈交反對訟費的書面陳詞。若於這日子之前申請人沒有向法庭提出書面反對及呈交陳詞,上述訟費命令有效,申請人需付建議答辯人就這宗案件的訟費。如果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反對並呈交陳詞的話:

(1)  訟費命令暫時擱置;

(2)  建議答辯人於2021年6月17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

(3)  申請人於2021年6月30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交書面回應陳詞。

3.本席也作出指示:除非與訟任何一方提出就訟費事宜需開庭聆訊,否則本席將會以雙方同意訟費事宜可單憑文件處理,並根據雙方書面陳詞就訟費事宜作出裁定。

4.2021年6月3日,法庭收到申請人的傳真,文件中申請人就訟費命令有以下陳述:

「法院既頒命令 (order) 建議答辯人的訟費申請合理,本人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不被黃崇厚法官接納,還有何理據提出反對?」

5.申請人沒有十分明確地表明他的立場,看來並非反對本席的訟費命令。

6.無論如何,申請人沒有在文件中提出反對訟費命令的理據,也沒有要求就訟費事宜開庭聆訊。

7.在這情況下,顧及反對訟費命令和提出反對理據的日子已過,本席確認上述訟費命令有效。

( 黃崇厚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建議答辯人: 由李郭羅律師行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