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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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上訴人(曾偉新)被陪審團裁定兩項“非禮”罪(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及兩項強姦罪(第三項和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C 106/2019[2021] HKCA 88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06/2019

[2021] HKCA 8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及判刑上訴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06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1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曾偉新
  (TSANG WAI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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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1年6月8日
判案日期: 2021年6月8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1年6月23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經審訊後,上訴人(曾偉新)被陪審團裁定兩項“非禮”罪(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及兩項強姦罪(第三項和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2.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每項“非禮”罪入獄2年,而每項強姦罪則入獄8年。原審法官同時下令首三項控罪的判刑中的各一年要和第四項控罪的8年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被判處的總刑期是11年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3.2020年9月17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申請,但批准他就判刑上訴。上訴人不服上訴法庭單一法官不批准他就定罪的申請,並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上訴法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

4.就定罪的申請,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就判刑的上訴,上訴人由梁寶琳大律師代表。開庭時,上訴人向法庭明確表示放棄就定罪的更新上訴許可申請,而該申請亦被撤銷。因此,本庭只需要處理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5.經聆訊後,本庭裁定上訴人減刑上訴得直,並將其總刑期由11年下調至9年6個月。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背景事實/控方證據

6.案件的受害人(X)在印尼出生,案發時27歲,在2008年於印尼結婚,但在翌年離婚,育有一名兒子。

7.2017年9月,X和上訴人的妻子簽署一份僱傭合約,來港擔任家庭傭工,合約為期兩年。2017年12月10日,X開始在上訴人於黃大仙上邨的居所(該居所)工作。上訴人夫婦和他們一名患智障的13歲女兒在該居所居住。X的主要工作是照顧該名智障女童,並和她同睡一房。

8.X開始工作當天,上訴人便首次非禮她。上訴人在晚上約10時30分進入X的房間,將X的被拉開,並先觸摸X的頭,及在X的衣服外觸摸其肩膊、左乳房、腰、臀部和大腿內側近陰部,後更伸手入X的衣服內再觸摸她的身體。X問上訴人:“What are you doing?”,上訴人隨即叫她睡覺,並說:“I love you”後便離開(第一項控罪)。

9.八天後,2017年12月18日,晚上約10時30分,當時X已入睡,上訴人進入她的房間,拉開X的被,再同樣地先觸摸X的頭髮,並在X的衣服外用手觸摸她的肩膊、腰、大腿及陰部上方,後再伸手入X的衣服內觸摸她。雖然X反抗,但不成功。X再問上訴人:“What are you doing?”,上訴人亦再叫她睡覺,並在她的耳邊說:“I love you”後便離開(第二項控罪)。

10.2017年12月19日晚上,約10時30分,上訴人進入X的房間,當時上訴人的女兒已入睡。上訴人將X拉進他自己的房間。雖然X掙扎,但不成功,上訴人推X上牀再騎上她身上,並用兩隻腳壓著她的大腿及捉着她的雙手放在她的頭頂,再脫下兩人的褲後強姦她,歷時約一分鐘。因當時有開門聲,上訴人停止其行為並將X拉回她的房間。X受驚,並和中介人聯絡,但她因為害怕失去工作,故不知所措。X力稱不願意和上訴人性交,亦曾叫救命,但沒有效(第三項控罪)。

11.2017年12月20日,下午約4時45分,當時X在廚房洗碗。上訴人用力從後“攬”著X,並按她的頭進洗手盤後,再將X的內外褲拉下至膝蓋再強姦她。X曾反抗,但不成功。上訴人更用手企圖擘開X的口,想把陽具放進,但X極力反抗。最後上訴人在X的左手手掌射精。其後X站起身,並咬了上訴人的左肩膊一口後,返回自己的房間,再將上訴人的精液抹在內褲,目的是保留證據(第四項控罪)。 

12.同日晚上,X在網上找到印尼領事館的電話後致電對方。X向領事館人員道出事件經過。領事館人員叫她前往領事館。X亦有以WhatsApp聯絡中介人,投訴被上訴人強姦。

13.2017年12月21日,早上約6時15分,X帶同行李離開該居所前往印尼領事館,並向職員複述事件經過。領事館人員陪同X前往警署報警,導致警方介入事件。警員在2017年12月22日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說:“阿Sir,對唔住,我冇嘢講”。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14.原審法官指出上訴人違反僱主應有的責任,在X首日工作及在其後不足兩星期內更多次侵犯她。原審法官強調上訴人在犯案期間有使用暴力對待X,而在強姦她時更沒有使用安全套。原審法官亦指出事件令X身心受到嚴重創傷。原審法官認為判刑應具阻嚇作用和顯示社會厭惡這類罪行及反映X所受的委屈,並因此判處上訴人入獄共11年。

就判刑的上訴理由

15.梁大律師認為以上訴人非禮X時作出的行為,包括觸摸X身體不同部分所涉及的猥褻程度不太高,因此原審法官就兩項“非禮”罪採納的2年量刑基準屬過重。梁大律師就兩項強姦罪的8年判刑不表異議,但指原審法官沒有充份考慮整體判刑的原則,而導致明顯過重的11年總刑期。

討論

16.本庭應先指出,X離鄉別井,來香港替上訴人照顧家庭,上訴人有責任適當保護她令她情緒安穩及身心健康。上訴人不但沒有履行其責任,更利用X人生路不熟,救助無援下多次欺凌她。上訴人的罪行極為嚴重,而法庭亦有需要發出明確訊息,表明不會容忍僱主對家庭傭工作出的無良行為。上訴人的罪行必須嚴懲。

17.法庭在處理刑事案件的判刑時,必須考慮被告人犯案的性質及手法,及案件出現的加重或減低罪責的因素。以本案的性質而言,法庭亦應考慮事件對受害人X造成的影響。

18.根據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事件導致X有嚴重創傷後遺症徵狀,令她變得易怒、焦躁和情緒低落,更曾自殺及自殘,導致她身心和生活受到嚴重的影響,而審訊更加重她的精神困擾。

19.上訴人肆意淫辱受害人的卑劣行為,必須嚴懲。但本庭應指出,以同類案件而言,11年的總刑期是極嚴峻的判刑,亦不常見。

20.本庭考慮到案件的背景及上訴人的犯案手法,亦考慮到上訴人沒有任何犯罪紀錄,本庭認為總判刑9年6個月已足以反映上訴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

21.本庭不改變個別控罪的判刑,但下令第一、第二和第三項控罪每項控罪判刑中的6個月要和第四項控罪的8年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需服的總刑期為9年6個月。  

22.因此,本庭裁定上訴人減刑上訴得直,並作出以上裁決。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銘聰代表。
上訴人 (定罪):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判刑):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郭浩賢,源而銘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梁寶琳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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