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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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Y.H.L.)被控三項強姦罪(即控罪一、控罪三及控罪五)和三項交替性的亂倫罪(即控罪二、控罪四及控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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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82/2018 [2021] HKCA 8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82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11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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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Y.H.L.)被控三項強姦罪(即控罪一、控罪三及控罪五)和三項交替性的亂倫罪(即控罪二、控罪四及控罪六)。 2.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慶偉法官(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2018年11月20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三項強姦罪罪名成立。2018年12月4日,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每項控罪入獄12年,並下令控罪三和控罪五判刑中各3年刑期要和控罪一的12年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須服的總刑期為18年。 3.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並在2018年12月27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2020年10月16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仍不服,並在2020年10月21日重新提出申請,要求上訴法庭批准他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4.經聆訊後,本庭駁回申請人的全部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控方的立場及證據 5.控罪所指的受害人(X)是申請人的親生女兒。2001年,X的母親(Y)在國內和申請人結婚,當時申請人60歲,而Y 20歲。婚後Y來香港和申請人一起生活。2004年11月,X在香港出生,其後X的弟弟亦在香港出生,他們一家四口在深水埗一住宅(該住宅)居住。 6.2016年6月,Y開始工作,她初時做兼職,後來在茶餐廳當侍應。 7.控方指申請人在2015年、2016年及2017年期間在該住宅最少3次強姦X。案發時,X分別約是10歲、11歲和12歲。 8.根據Y的說法,她在2017年1月發現X的內褲有異常分泌物,故懷疑X遭受性侵犯。2017年2月3日,即控罪五的案發日子,Y和X獨處時再問X是否被人性侵犯,X初時否認。但Y指出X內褲有異常的分泌物,她說要帶她去看醫生,否則後果嚴重。Y再問X是否曾被人性侵犯。結果,X向Y哭訴申請人曾將他的下體放入她下體,並表示事件首次發生在她四、五年級,並在其後有持續發生,包括2017年2月3日當天的早上。最終,經家庭福利會的社工介入後令事件曝光,導致警方介入及拘捕申請人。 9.X透過錄影會面方式作供指控申請人。X指申請人是在2015年的夏天首次和她性交,當時她就讀小學五年級。她指申請人叫她入房間,申請人關上房門後在沒有戴避孕套的情況下和她性交。X表示她覺得痛及不舒服。她指申請人按住她的咀阻止她發聲,而完事後,叫她不要告訴任何人(控罪一)。X指其後申請人趁Y不在家時,多次和她性交。X已忘記事發的次數及實際的日子,但事後申請人亦有叫她不要向別人透露事件。 10.X亦有談及在2016年7月5日(控罪三)及2017年2月3日(控罪五)申請人再次和她性交的情況。她說每次都是當她和申請人單獨在家時,申請人拉她入房間和她性交,而每次申請人都沒有戴避孕套。X表示她感到不適,亦有向申請人說:“唔好嚟”。X亦表示她沒有主動向他人透露事件,原因是申請人叫她不要這樣做,而她亦不知應如何告訴別人。 11.X否認是Y教她說謊誣告申請人,並力稱她說出親身經歷。 12.2017年2月3日,Y和X報案後,沒有返家,而同日晚上申請人向長沙灣警署報案,並稱他的太太和女兒失蹤,但結果申請人被拘捕。申請人在警誡下說:“冇嘢講”。 13.其後,申請人和警員進行錄影會面時,承認自己犯錯、有罪,原因是他和16歲以下兒童發生了這樣的關係。申請人承認在2017年2月3日發生的強姦案,並說他是指非禮,強姦女兒,不論她是否同意。申請人進一步說如他說女兒同意,警方便會去問女兒,會傷害她的心,故他想承擔所有責任,由裁判官來判,有罪就坐監。當警員問他在2017年2月3日發生甚麼事時,申請人說自己年紀大了,生殖器官硬不起,但有時硬起來,便會放入女兒的陰道。 14.X在2017年2月3日接受身體檢查。醫生指X的處女膜有一處舊而完整的撕裂,顯示她的私處曾被插入,成因包括在檢查前最少一星期由性交所造成,而由於撕裂傷痕是舊有的,即使X有新近的性交亦不會造成新的創傷。 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及證供 15.申請人否認X的指控,並指X是在Y的教導下,捏造事件,原因是Y想和他離婚,而X處女膜的撕裂亦是Y刻意製造出來陷害他的。申請人更指Y和他有爭拗時,曾胡亂報警。申請人力稱Y是一個為求達到目的而不擇手段、濫用社會資源的人。 16.作供自辯時,申請人重申他的立場,亦有詳細描述他和Y多年的爭執事件。 17.申請人表示自己對在錄影會面時的說話感到莫名其妙,更不相信自己曾說過該些說話。他力稱錄影會面進行時,他的神智出現問題,導致他糊糊塗、一直說錯話。申請人更指他當時腦缺氧,而他無法控制何時清醒或何時不清醒。 18.申請人亦有傳召兩位當值律師服務主任、一位當值律師及一名Y的餐廳同事作供。當值律師服務主任及當值律師表示申請人有否認針對他的指控。申請人亦指他的錄影會面紀錄內容並非是他自願作出。Y的同事確認申請人在2017年2月3日傍晚曾向她表示找不到Y,而她向申請人說Y放假,可能去了內地,並建議如申請人再找不到X和Y,他可以向警方求助。 原審法官對陪審團作出的指引 19.原審法官有非常詳盡地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及證據,包括控辯雙方共24名證人的證供的要點向陪審團覆述。原審法官亦有就X的證供中顯示申請人的不被檢控行為和申請人的犯罪紀錄向陪審團作出相關指示。 20.原審法官開宗明義地向陪審團指出他們主要是決定申請人是否有和X性交及X是否自願,而在考慮該些議題時,陪審團必須根據證據行事,不能被控罪的性質影響他們的決定。 21.原審法官向陪審團強調他們不可以因為某些申請人不被檢控行為發生過而認定申請人干犯了控罪所指的罪行,更不能因此認定申請人有犯罪傾向或其他不道德的習慣。原審法官詳細地向陪審團解釋如他們確信該些不被檢控行為發生過,他們應該如何利用該些不被檢控行為。 22.原審法官有極詳細地向陪審團覆述X和Y的證供,亦有向陪審團解釋申請人的立場和他的說法。 23.原審法官向陪審團強調如他們認為申請人的證供及/或說法是真實或可能是真實的,他們都必須判處申請人無罪。 24.原審法官亦有提醒陪審團他們不能因為審訊過程作出過的安排,而對申請人有偏見或對他有任何不利的想法,而陪審團必須根據案件的證據及他們作出過的誓言裁定申請人是否有罪。 上訴理由 25.在其極為冗長的書面陳述,申請人提出多項論點,部分涉及初級偵訊的程序,部分涉及案件的案情,但大部分和涉案的爭議無關。申請人認為在初級偵訊時,控方沒有作出結案陳詞,亦沒有盤問他,顯示控方同意申請人的立場及證供,因此,案件不應交付原訟法庭進行審訊。申請人向本庭強調他有反對案件提交原訟法庭審理,而原審法官更不應指示/容許控方在三項強姦罪上再多加另外的三項亂倫罪。申請人力稱他曾多次否認針對他的指控,顯示他是無辜的。 26.申請人重申事件是由Y一手策劃、強迫及教唆X捏造證據,並說謊誣告他。他力稱Y曾報假案,亦作出過多項不當行為,是一名不可信的證人,因此控方不應依賴她的證供來檢控他。 27.申請人亦指案件的部分證據曾被不當修改,而對他有利的部分則被刪除,對他造成不公。 28.申請人強調Y有作假口供的前科,並曾和任職侍應時的主管有染,受他教唆而向社工說謊,Y更曾提出和申請人離婚。申請人指Y重施故技,和他人合謀陷害他,目的是要達到和申請人離婚。申請人有列出多項他認為Y曾作出過的不當作為。 29.申請人更指Y沒有愛過他,只是和他假結婚,而他亦已向入境處舉報並打算提出訴訟。申請人力稱Y是一名壞女人,故其證供不可信,而控方亦不應按Y的證供檢控他。申請人指出Y的多番不足,是一名不講良心、毒辣,為了個人利益而不惜採取一切手段的人,而X私處的撕裂傷勢亦可能是和Y有關。 30.申請人列出多樣事項以顯示Y並非是一名可信的證人。申請人亦認為X的表現和她指控遭強姦不符,他更認為他曾打過X的臉可能令X懷恨在心,並因此而誣告他。申請人強調如他在2015年已強姦過X,她不可能在當時沒有披露事件。申請人認為X的證供是Y強迫她說出來的,而內容亦是Y向她提供的。 31.申請人重申初級偵訊時的程序不妥,更指出X的處女膜撕裂的狀況是她接受身體檢查前最少一星期造成。因此,X聲稱在2017年2月3日被強姦,絕非真確。 32.申請人重申Y的不足,並指Y和他結婚的目的只是為了成功來港及取得香港身份證。申請人亦指個別司法人員在處理他提出的上訴申請時有錯失,顯示他們處事不公。他指原審法官沒有給予他足夠機會向陪審團表述他的立場,即他沒有干犯有關的控罪。 33.申請人認為部分控罪沒有列明案發的確實日期,令他極難恰當地回應,故案件有疑點,而控罪亦不應成立。申請人亦列出一些事例顯示他不會干犯涉案的罪行。 34.申請人力稱原審法官的處理方法令陪審團未能充分掌握全部證據,導致針對他的定罪裁決不穩妥。申請人認為法庭不應採納有關的錄影會面紀錄為證,原因是控方的代表曾表示該些錄影會面紀錄不足以支持控罪。申請人更向法庭表示他曾有機會和另外一名14歲女童性交,但他沒有做,顯示他不會強姦他的年幼女兒。 討論 35.本庭不打算逐一及詳細討論申請人提出的各項論點,但其部分論點是建基在不理解法律及程序上。事實上,申請人在其書面及口頭陳述的多項說法和針對他的定罪裁決這議題關係不大。 36.初級偵訊的目的是測試控方是否有表面證據來支持控罪。一些枝節事項,亦根本無需在初級偵訊的階段作出。在本案,控方指控申請人的說法明顯有表面證據支持。控方選擇不盤問申請人及不作結案陳述不支持申請人的立場,指案件不應交付原訟法庭審理。 37.再者,誠如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黃澄指出,如申請人認為裁判官作出的交付審判令不妥及要推翻,他應提出司法覆核,而不是在被定罪後以交付審判令不妥作為推翻定罪的上訴理由。申請人指原審法官曾批准他作出司法覆核申請的說法並非正確。事實上,申請人並沒有就交付審判令提出過任何司法覆核申請。他指針對他的定罪和判刑是透過不當的法律程序所導致是沒有基礎支持,亦是錯誤和不正確的說法。 38.申請人就交付審判令提出的論點,和事件無關,更不會影響針對他的定罪之穩妥性。 39.以案件的背景而言,在三項強姦罪上加上三項交替性的倫亂罪是合理和正常的做法,對申請人沒有不公。 40.申請人針對Y的投訴,在原審時有向Y提出,陪審團亦必會將該些事項考慮在內來決定Y是否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陪審團亦必會就該議題作出他們認為合適的裁決。本庭沒有基礎更改陪審團作出的事實裁決。 41.事實上,本案的主要爭議是X和Y是否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她們針對申請人的指控是否真確。該議題是陪審團要作出的事實裁決。陪審團有耳聞目睹X和Y作供的神態及其證供的內容,亦必會將申請人的立場及說法考慮在內。 42.陪審團是有基礎認定X和Y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有就申請人對X作出的不當行為,如實向法庭交代。 43.本庭認為申請人指X說謊誣告他的說法不具說服力。本庭不相信X有動機對申請人作出無理及失實的指控,而在過程中更製造一些和她的指控吻合的證據來誣告申請人。 44.X針對申請人的指控不但有其他證據,包括X的證供、X的身體狀況證據和醫生的證據支持,亦獲申請人作出過的招認確認。 45.本庭已考慮過案件的整體背景及有關的證據。本庭亦有詳細分析申請人的投訴及說法。本庭認為申請人的投訴沒有基礎支持。 46.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是全面、足夠及正確的。陪審團有基礎否定申請人的證供及接納控方的證據,並根據控方的證據來裁定申請人三項強姦控罪罪名成立。 47.本庭認為針對申請人的定罪裁決是穩妥的。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更新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判刑 48.毫無疑問,申請人干犯的罪行極為嚴重,根本是難以用筆墨形容。他長時間及多次強姦年紀只有10歲至12歲的親生女兒。申請人的犯案手法亦有其他加重罪責因素。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的罪行,對X造成終身難忘的傷害。本庭認同。 49.申請人對自己的罪行亦是全無悔意,他要X在初級偵訊及正審程序兩度出庭作供及接受他冗長的盤問,更是加刑因素。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就個別控罪採納的12年量刑基準是恰當的。原審法官下令控罪三和控罪五的判刑中各三年刑期要和控罪一的12年刑期分期執行,亦是合適的。 50.雖然本庭多次給予申請人機會就判刑向法庭作出陳述,申請人都沒有作出回應,顯示申請人要求減刑的申請亦是沒有理據支持。 51.雖然案發時,申請人約70歲,而被定罪時,他已達77歲,要申請人服18年的刑期可算是嚴苛。但本案罪行極為嚴重,而申請人的犯案手法及在審訊過程採納的答辯方式,顯示申請人的品格卑劣,根本不值得同情。 52.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的18年總刑期不屬明顯過重。因此本庭亦駁回申請人針對判刑提出的更新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澄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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