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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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三項強姦罪。控罪詳情指他分別於 2015年某日(控罪一)、2016年7月5日(控罪三)及 2017年2月3日(控罪五)強姦他的親生女兒 X 。 三項強姦罪各有一項亂倫罪作為交替控罪(即控罪二、控罪四及控罪六)。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C 382/2018[2022] HKCA 79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82/2018

[2022] HKCA 7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82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1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Y.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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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2022年5月25日
判案日期:  2022年5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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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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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被控三項強姦罪。控罪詳情指他分別於 2015年某日(控罪一)、2016年7月5日(控罪三)及 2017年2月3日(控罪五)強姦他的親生女兒 X 。 三項強姦罪各有一項亂倫罪作為交替控罪(即控罪二、控罪四及控罪六)。

2.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進行審訊。 2018年11月20日 陪審團裁定申請人三項強姦罪罪名成立。同年12月4日,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三項強姦罪總刑期18年監禁。

3.2020年10月16日,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彭法官」)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4.2021年6月3日,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及 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駁回申請人重新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於 2021年6月23日頒發判案理由書(「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5.本案的背景、事實證據及相關議題在彭法官的判案書及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中已詳細列出,在此不贅。

6.2021年10月11日,申請人逾期提出申請,要求本庭頒令,證明本庭的判決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答辯人反對申請。

7.本庭經聆訊後拒絕申請。本庭的判決理由如下。

申請人的申請理由及陳詞

8.申請人的申請理由及陳詞載於四份總頁數達60頁的誓章[1]。申請人提出的論點,可綜合如下:

(1)  申請人解釋他沒有在限期內提出申請,是因為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楊副庭長」)沒有向他說明有關證明書的申請須在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頒下的7天內提出。申請人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頒下後,已隨即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上訴至終審法庭,亦曾向終審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他是在收到法庭2021年10月20日的信件時,才知道應該在2021年6月30日或之前作出證明書申請。

(2)  彭法官及上訴法庭都沒有安排申請人在法庭進行辯論 ,沒有進行公開審訊。彭法官及楊副庭長都沒有闡明拒絕申請的具體原因便退庭,是未審便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楊副庭長偏幫彭法官,沒有公正地處理他的上訴。而且法庭因為害怕暴露未審就判決的事實,所以拒絕向申請人提供原審聆訊及上訴聆訊的錄音謄本。

(3)  彭法官及上訴法庭的判案書,均沒有逐一列出和處理申請人的理據及疑點,只是重複答辯人的陳詞。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的內容虛假,欠缺真憑實據。

(4)  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錯誤和不正確地指申請人沒有就交付審判令提岀過任何司法覆核申請。

(5)  申請人只就三項強姦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審訊,但原審法官干預檢控,在審訊時要求控方增加三項亂倫罪。

(6)  主控在初級偵訊中沒有作結案陳詞 ,顯示主控同意申請人的立場,即本案不應交付原訟法庭審訊。

(7)  主控曾對初級偵訊的錄音謄本作岀多項修改,增添對申請人不利的內容。

(8)  裁判官在初級偵訊中決定剔除申請人的錄影會面 ,並告訴主控不可在原訟法庭的審訊中提出該錄影會面作為控方證據。但原審法官錯誤採納該錄影會面作為控方證據。

(9)  原審法官沒有替Ⅹ索取心理專家報告。社工作供時亦稱Ⅹ在學校表現正常。因此,沒有證據支持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指「毫無疑問,申請人干犯的罪行極為嚴重,根本是難以用筆墨形容 … 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的罪行,對Ⅹ造成終身難忘的傷害。本庭認同。」

(10)  控方針對申請人的檢控欠缺足夠證據。上訴法庭錯誤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法庭應該另組三位法官進行審核重審,還他一個公道。

9.申請人的書面陳詞亦大篇幅地重複在申請上訴許可時已多番提及,針對X和證人Y及她們的證供的攻擊,以及辯方的案情。

10.申請人的口頭陳述只是複述書面陳詞的說法,即他沒有強姦女兒,Y 捏造證據教唆 X 誣告他,律政司司長在沒有證據基礎下起訴他,原審法官、彭法官及上訴法庭席前的聆訊不公平且欠缺程序公義,及法庭只接受答辯人的說法卻不理會他的陳述。申請人認為上訴法庭應該下令他的案件重審;他甚至提出上訴法庭下令重審比給予證明書讓他向終審法院上訴更為重要。

答辯人的陳詞

11.答辯人首先指出,本申請超過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3(1)條規定的28天上訴時限,亦沒有遵守《實務指示4.3》訂明的申請時限。答辯人也認為申請人就延誤給予的解釋不合理。

12.就申請人的申請理由和陳詞,答辯人的基本立場是,上訴法庭在上訴許可申請聆訊及頒發的判案理由書,已充分處理和駁回申請人提出的議題和事項。

13.答辯人特別指出,裁判官在初級偵訊其實裁定申請人的錄影會面是自願作出及可呈堂為證據,申請人所指裁判官剔除了會面記錄並不正確。申請人其後在原訟法庭審訊中反對錄影會面呈堂為證據,原審法官正確地採用「案中案」的形式審理他提出的反對。

14.答辯人續指,2020年10月16日彭法官席前及2021年6月3日上訴法庭席前的兩次上訴許可申請聆訊,均為公開聆訊。有鑑於申請人及答辯人於該兩次上訴許可聆訊前都已提交書面陳詞,法庭在聆訊中認為不需要答辯人以口頭方式複述書面陳詞內容或作進一步回應陳詞,做法並無不妥。

15.答辯人尤其指出,申請人提出的所有理據,均不是與本案決定有關的法律論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應該駁回本申請。

本庭的判決理由

16.《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3(1)條規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須自上訴法庭作出決定當日起計28日內提出。根據《實務指示 4.3》第4段的規定,任何以判決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為理由而向上訴法庭要求發出證明書的申請,必須在該案的判案書發下後7天內提出。

17.按《實務指示 4.3》訂下的時限計算,申請人的證明書申請已逾期超過三個月。申請人指楊副庭長沒有告訴他提出申請的時限,並不構成良好的延誤理由。一如所有訴訟人,申請人如擬作出申請,有責任主動及適時了解相關的法律程序及時限。

18.再者,申請人在本申請,只是重複法庭已經拒絕接納的論點。彭法官及上訴法庭在拒絕上訴許可申請時已充分考慮這些論點,並在判案書中就拒絕接納它們的理由給予說明。

19.尤為重要的是,申請人的所有論點都是環繞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爭議及提訴過程。申請人完全沒有指出需要由終審法院處理的法律論點是甚麼,更遑論提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在申請人未能顯示本庭的判決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的情況下,本庭沒有基礎作出申請人要求的證明書。

20.有鑑於申請人就延誤沒有合理解釋,以及他擬提的申請不附合批予證明書的法律要求,本庭因此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朱芬齡) (潘敏琦) (彭寶琴)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澄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按刑事上訴暫委副司法常務官2021年10月19日及11月11日、2022年1月3日及4月29日的指示,申請人2021年10月11日誓章(共40頁)、2021年12月21日誓章(共10頁)、2021年12月21日誓章(共7頁)及2022年4月18日誓章(共3頁)作為申請人本申請的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