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 對 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91/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une 2021.
1. 答辯人提出本案,申請准許就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家光(「原審法官」)2020年12月24日更改中期探視安排的命令(「12月24日命令」)提出上訴。原審法官在此之前已拒絕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呈請人對本申請持中立態度。
Cites 1 case
|
CAMP 91/2021 [2021] HKCA 8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1年第9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 : 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20年第364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答辯人提出本案,申請准許就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家光(「原審法官」)2020年12月24日更改中期探視安排的命令(「12月24日命令」)提出上訴。原審法官在此之前已拒絕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呈請人對本申請持中立態度。 2.本庭經閱讀申請的文件及訴訟雙方的書面陳述後,認為適宜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5)條規則,不經聆訊而只基於存檔文件及書面陳述裁決申請。 3.呈請人(「母親」)和答辯人(「父親」)在2016年結婚。2020年5月22日,母親以分居一年及雙方同意為由提出離婚呈請。法庭在2021年1月19日頒發暫准離婚令。他們共同育有一名兒子(「兒子」),在2013年8月出生,現年7歲。 4.原審法官在2019年6月10日作出命令,把兒子的中期管養、照顧及管束授予母親,並授予父親訂明的中期探視權。其後由於發生種種事情,原審法官數次更改父親的中期探視的安排(詳見原審法官2021年3月8日判決書[1]第4至14段)。按2020年9月30日的命令,父親獲得的中期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晚餐時間的探視、視像電話探視及公眾假期和學校長假期的留宿探視等。 5.2020年10月4日,父親接去兒子進行探視,之後沒有如期送回兒子。最終母親要到2020年10月8日才在警署接回兒子。事件引發訴訟雙方作出多項申請(詳見原審法官2021年3月8日判決書第16、17、19至21段)。 6.2020年12月24日,原審法官頒令更改2020年9月30日的中期探視命令,父親只可每月1次在社工辦事處進行1小時探視,或在經社工安排的探視中心在其他日子及時間進行探視。原審法官並押後兒子探視的申請事宜至5月20日進行聆訊,並就探視安排(包括視像探視)索取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7.父親就12月24日命令申請上訴許可。原審法官在2021年3月8日拒絕申請。父親之後在2021年3月22日向本庭重新提出申請。 8.在父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後,訴訟雙方仍有就探視安排及就此而起的事宜,向原審法官提出數項申請(詳見原審法官2021年3月8日判決書第28至32段)。最終原審法官在2021年2月1日頒令,在2021年5月14日進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及把原先安排在5月20日進行的聆訊(見上文第6段)改為在5月14日同時進行。原審法官亦容許父親每周兩次與兒子進行視像探視。 9.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法庭只有在信納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的情況下,才可批予上訴許可。 10.父親擬提的上訴理由和論點可簡述如下:
11.本庭基於下述的理由,認為不應批予上訴許可。 12.首先, 12月24日命令是原審法官因應2020年10月4日的事件(見上文第5段),在未有關於探視安排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前,作出的一項暫時命令。原審法官指出[2],父親因為情緒病發帶走兒子,從而發生2020年10月4日的事件。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父親表示會按時服藥和覆診及確保不再違反法庭命令,但仍須重新考慮整體探視安排以確保有關安排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因此作出12月24日命令。 13.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觀點。父親在2020年10月4日的事件中明顯違反法庭的探視命令,情況亦並非輕微,法庭必須檢視探視安排,小心考慮應否繼續探視安排,還是需要予以調整甚至取消。原審法官雖然收到社會福利署2020年12月21日的中期調查報告,鑑於它只是就10月4日事件及其後的情況作出簡報,原審法官必須在取得詳盡的調查報告及社工的建議後才能全面檢視情況,作出符合兒子最佳利益的決定。而在等待詳盡調查報告期間,原審法官應該採取審慎態度,只容許父親有限度的探視。原審法官在作出怎樣的暫時探視命令方面享有酌情權力,本庭不認為父親提出的上訴理由可顯示原審法官作出12月24日命令違反法律原則或犯上明顯錯誤,以致上訴法庭可干預或推翻他的酌情權決定。 14.其次,在本申請提出後,母親和父親在2021年5月14日家事法庭的聆訊,就探視的安排達成和解協議,原審法官因此在雙方同意下作出有關兒子探視的命令,當中包括日間探視、留宿探視及視像探視。原審法官亦頒令社工跟進探視安排及提交進度報告,並就兒子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事宜不作出訟費命令。 15.如母親的代表律師陳詞所述,有關探視權的爭議現已解決, 12月24日命令及以往探視安排的爭拗已成過去。父親擬提的上訴因而已不具意義、流於學術性。亦因為這樣及為省卻訟費以及減免不必要的爭拗,母親對本申請持中立態度。 16.觀乎父親在家事法庭所作的各項申請及在本申請的陳詞,父親顯然非常在意與兒子建立深遠的父子關係,所以鍥而不捨爭取更多探視的機會。本庭認為,在有關探視的爭議已解決的情況下,如仍糾纏於2020年12月24日這項已無關宏旨的命令,實無助父親爭取與兒子深化感情。本庭希望父親可以向前看,管理好自己的健康情況,善用探視權,與兒子建立持久的父子情。 17.基於上述理由,父親擬提的上訴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本案亦不存在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應就擬提的上訴進行聆訊。本庭因此拒絕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2021年3月22日的傳票。鑑於是次申請涉及兒童的探視權,父親是出於對兒子的關愛而爭取更多探視機會,本庭因此酌情不就訟費作出命令。 18.此外,鑑於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本庭因此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頒令任何一方不得根據該命令第(7)條規則,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裁決。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依明林穎璇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