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繼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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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案情指,被告人於或約於2020年10月29日,在宏景花園7-11便利店,偷竊現金港幣2,856元、74張App Store & iTunes卡及175張Gash點數卡,而該些財物為屬於牛奶有限公司的財產(亦即被告人的僱主),總值475,856元。盜竊該些財物後,被告人把App Store & iTunes卡以及Gash點數卡的序號發送給游說他盜竊的在社交平台認識之女子。在2020年10月29日下午,他返回便利店道歉及招認,在他的身上尋回被盜的港幣2,856元。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07/2020[2021] HKDC 46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Ap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07/2020

[2021] HKDC 4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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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繼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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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日期 : 2021年4月16日
出席人士: 佘漢標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君如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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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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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案情指,被告人於或約於2020年10月29日,在宏景花園7-11便利店,偷竊現金港幣2,856元、74張App Store & iTunes卡及175張Gash點數卡,而該些財物為屬於牛奶有限公司的財產(亦即被告人的僱主),總值475,856元。盜竊該些財物後,被告人把App Store & iTunes卡以及Gash點數卡的序號發送給游說他盜竊的在社交平台認識之女子。在2020年10月29日下午,他返回便利店道歉及招認,在他的身上尋回被盜的港幣2,856元。

2.被告人現時23歲,單身,與父母及姐姐居住,學歷為中六,他原為便利店店員。他自2020年10月29日被拘捕後一直被羈押至今。他在本案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3.辯方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年輕,犯案時間短暫。被告人亦在區域法院提訊時已表明將會認罪。

4.辯方呈上的求情文件顯示,被告人在中學時期操行良好,成績中等,是學校的副總風紀,有參與義工服務,亦曾多次獲不同類型的嘉許獎狀。

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一案中,提出就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的量刑基準。若涉及$250,000至$1,000,000的案件,建議的量刑基準為監禁2年至3年。法庭在判刑時除考慮涉案金額及以上建議量刑基準外,亦須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刑事定罪紀錄、犯罪過程之長度、僱主對被告人信任之程度等的案情。

6.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職位是便利店店員,他有相當多機會可以接觸店舖的現金以及貨品,故此即使職位不高,但僱主基本上要大程度地信任被告人不會盜竊店內的金錢和貨物。法庭亦考慮了被告人干犯本案是有一定程度的預謀。他在2020年10月28日約2350時,開始偷竊共24張iTunes卡;在2020年10月29日的0726時再偷竊了175張Gash點數卡;最後在0833時,盜取了港幣2,856元,在2分鐘後離去。可見被告人的盜竊行為並非即興或一時衝動。另外,法庭並不認為受他人慫恿犯案能成為求情理據。

7.法庭除了考慮上述案情之外,亦考慮了被告人在案發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的個人背景、年齡、他在案發不久後對事件感到後悔,並自行返回店舖作出招認及道歉、他與警方充分合作,以及部份被盜財物(亦即2,856元現金)被尋回。

8.法庭決定以2年3個月為量刑基準,被告人坦白認罪,故扣減三分一刑期,現判處被告人18個月監禁。

  (黃雅茵)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