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馬鎮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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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馬鎮青)原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及一項交替性控罪,即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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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2021 [2021] HKCA 9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9年第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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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馬鎮青)原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及一項交替性控罪,即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 2.2020年11月27日,陪審團只裁定申請人交替性控罪,即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6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3.案情顯示,申請人是涉案住宅(該住宅)的業主,而他亦是在該住宅居住。 4.2018年5月,申請人因多年欠交管理費而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收樓令。2018年7月27日,法庭執達主任執行收樓令時,該住宅內有人回應,但沒有人開門。執達主任發出警告後,在場的開鎖工匠弄開該住宅的鐵閘,執達主任試圖入屋時被阻,執達主任報警求助。 5.當警員抵達並部署進入該住宅時,有異味從屋內傳出。因此,有人安排關掉煤氣總掣。當警員準備入屋時,該住宅出現火光,並發生爆炸。 6.其後,警員在大廈地下見到申請人。當時申請人只穿著內褲,身體有明顯傷痕。申請人向警員說:“係我放火燒咗間屋”。警誡下,申請人再說:“係呀,知道今日嚟收樓,咪買定天拿水同石油氣放火一鑊熟”。警員將申請人的上述說法作出書面紀錄。 7.調查過程中,警員發現該住宅內有超過50罐卡式石油氣,其中數個曾經爆炸,另外有兩支天拿水。 8.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作供。事實上,在審訊過程,申請人表現不合作態度令審訊過程不太順利,導致部分審訊是在申請人不在場下進行。但原審法官有就涉案的法律和事實問題指引陪審團。 9.本案的裁決全屬事實裁決,事實上申請人對自己在案發時的行為基本上不表異議。他的立場是事件是社會福利署犯錯及不作為令他面對經濟困難。申請人表示在案發時他是被迫到走投無路才以生命來抗議。申請人力稱他在案發時的目的是自焚,而最終只是燒傷自己,沒有燒傷他人,但控方卻將案件包裝成是有意圖縱火的罪行。 10.申請人亦指審訊過程對他不公,而原審法官的作為亦是錯誤的。申請人力稱警員在法庭說謊,而控方的處理方法亦是錯漏百出。申請人認為自己是受害者,且無罪,故要求法庭還他清白。 11.案發時,申請人面對某種壓力是不爭的事實,而考慮到申請人的精神狀況,該種壓力可能會對申請人造成特別的困擾,而申請人亦可能因此作出涉案的行為。 12.但無爭議的案情顯示,申請人為了阻止執達主任的收樓行動,蓄意將該住宅製造成一個危險的地方。他不但放煤氣令該住宅附近都充斥煤氣,更將大量卡式石油氣罐及兩支天拿水存放在該住宅內,而在執達主任傳召警員準備強行進入該住宅時,申請人更先點火引爆數個卡式石油氣罐後才爬窗離開。 13.不論申請人對事件有任何不滿,他的行為不但會對他構成危險,亦會對在場及附近居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危險。 14.申請人罪行的危險性是顯而易見的。他聲稱自己只是自焚,不能免除他的罪責。申請人的行為明顯構成罔顧他人的生命安危而縱火的犯罪行為。 15.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絕對是有基礎和正確的裁決,亦是穩妥的裁決。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16.本案案情特殊,案發時,申請人明顯是受到精神困擾,而他的性格及精神狀況,加上事件的背景是導致他干犯罪行的主要原因。 17.以案件的背景及申請人犯案的經過,加上其定罪是罔顧危險而縱火而非故意縱火,原審法官採納的6年刑期是否適當有值得商榷之處。因此,本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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