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皓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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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i)。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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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7/2020 [2021] HKCFI 18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27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50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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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i)。 2.第一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09年某日,在香港威脅X,會使其名譽遭受損害,意圖導致她作出其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即將她的裸照發送給上訴人及在與上訴人進行視像通訊時脫下衣服。 3.第二項控罪指上訴人於2009年10月某日在香港威脅X會使其名譽遭受損害,意圖導致她作出其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即為上訴人購買線上遊戲積分。 4.上訴人被判每項控罪社會服務令120小時,同期執行。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詳細道出雙方的案情。 控方案情 6.X在2009年透過玩網上遊戲「跑Online」認識上訴人,當時她年約13-14歲。二人除了在網上遊戲上溝通外,亦用通訊軟件例如MSN和Facebook聯繫和電話通話,以及曾數次一起外出。如此的交往維持了約一年左右。 7.就第一項控罪,X指上訴人在電話及MSN上要求她拍攝及傳送上半身裸照給上訴人,及在MSN上開啟視像鏡頭,在鏡頭前脫衣給上訴人看,不然的話,上訴人會把她及她家人的資料和她的相片上載至互聯網及/或網上討論區(例如高登)(以下簡稱「放上網」)。 8.X表示她的父母離異,父親有精神病,曾經傷害她和她的母親和弟弟。她們曾經多次搬家,所以她特別害怕若她們的資料被放上網,她的父親會找到她們的住處。由於她當時害怕上訴人會真的把資料放上網,所以遵照上訴人的要求,在MSN上傳送上半身裸照給上訴人。 9.2009年10月是上訴人的生日,他在電話中要求X購買「CS Online」遊戲點數卡給他,否則他會把她及她家人的個人資料,和她的相片放上網。她當時意會上訴人所指的相片是其生活照及之前已發送給上訴人的上半身裸照。上訴人的威脅令她感到害怕,於是遵照上訴人的要求,爲上訴人購買點數卡。 10.上述事件發生後,X與上訴人仍保持聯絡,直至大約2010年頭才終止。她當時因為不想繼續被上訴人威脅下去,所以在通訊軟件及社交平台封鎖了上訴人, 及更改了電話號碼。 11.X在2018年6月就事件報警。她表示在事隔約9-10年後才報警,是因為當時她被僱主要求為公司拍攝影片,她有感影片內容奇怪,涉及包括性暗示的內容,所以拒絕了公司的拍攝要求,同時亦勾起她就上述事件的心理陰影,於是決定報警。 辯方案情 12.上訴人作供說他現年24歲,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發生時他13歲及14歲。他與X透過網上遊戲「跑Online」認識,是普通朋友關係,亦曾數次一起外出。 13.他們交往期間曾經進行網上視像通話,及有3-4次在視像通話時進行裸聊,即雙方均沒有穿著上衣,X更脫下胸圍。他解釋當時因為二人年紀輕,對性好奇,在普通談話之間自發性及自願地脫去上衣繼續聊天。 14.上訴人表示從來沒有作出X所聲稱的威脅和要求。在交往期間,X從來沒有告訴他其母親的地址,亦從來不知道她有一弟弟。 15.上訴人同意X在差不多10年後對他作出突如其來的嚴重指控是誣衊他,及令他感到震驚。上訴人認為X是擔心他當年曾把二人裸聊的畫面截圖,所以才報警。 上訴理由 16.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指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上訴人的威脅究竟會否令X名譽遭受損害,或錯誤地在沒有證據的基礎下,裁定上訴人的威脅會使到X的名譽受到損害。 討論 17.代表上訴人的李大律師指出兩項控罪的其中一個元素是上訴人威脅X使X的名譽受到損害。他認為X投訴上訴人所作出的威脅行為並不會令到X的名譽受到損害,因為X的指稱是上訴人會將X家人的資料和X的相片放上網。上訴人並沒有指明是什麼相片或是什麼的資料,更加沒有說要放上網的相片是X裸露上身的照片。李大律師批評裁判官並沒有就這一個議題作出分析,就作出結論這個行為是會令到X的名譽受損。 18.就着兩項控罪所指的威脅行為,裁判官正確地提醒自己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上訴人對X作出這個威脅的行為。她在詳細分析和考慮了有關的證據後,信納上訴人確實有作出X聲稱他所作的行為,但是卻沒有就這個行為的性質作出充分的考慮,完全沒有分析到底威脅將X家人的資料和X的相片放上網,是否一個會令到X的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裁判官只是這樣說:
19.答辯人回應說雖然裁判官並沒有將有關公開X的照片及她家人資料的威脅行為,與X名譽受損的關聯性清楚地在裁斷陳述書中道出,但裁判官裁斷陳述書第51段已作出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即上訴人在作出威脅時具備導致X作出其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行為的特定意圖,而該特定意圖在本案的控罪中已清楚列明是令X的名譽遭受損害。答辯人因此認為裁判官必定已經充分考慮有關的威脅行為會令X的名譽受損的因素。 20.上訴人的威脅行為是要令到X的名譽受到損害是控罪中的一個重要的元素。裁判官有必要就有關的證據作出分析和考慮,及解釋她達致上訴人的威脅行為構成這個元素的基礎和理據。 21.答辯人進一步指出上訴法庭處理裁判法院上訴的時候是以重新聆訊的方式處理,因此即使裁判官未有清楚就這一個議題作出考慮,上訴法庭仍然可以倚賴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作出有關威脅的行為如果實行的話,將會損害X的名譽的唯一合理推斷。他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展基[2012] 4 HKLRD 383支持其論點。本席對於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新聆訊的方式處理的法律原則完全沒有爭議,但是必須指出在這個原則下上訴法庭必須確保公義得以申張及沒有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平。 22.本案的上訴理由涉及控罪的其中一個元素,本席對於上訴法庭應否取代裁判官就這樣一個審訊時的重要議題作出決定有很大的保留,因為就這個議題法庭不但要考慮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還要考慮在法庭信納的事實基礎上,是否可以就上訴人的威脅行為的性質作出一個合乎法律要求的推斷。這會涉及考慮一個證人作供時的態度舉止和表現。 23.原審的時候裁判官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進行了頗為詳細的分析及作出了裁定,但卻沒有就她如何達致上文所指的推斷及過程中所作的分析在裁斷陳述書中道出。上訴法庭在沒有耳聞目見證人作供過程的情況下,就取代裁判官就這方面作出裁決,很有可能會對上訴人造成嚴重的不公平。 24.對於第一項控罪來說產生不公平的可能性更來得明顯,因為這項控罪發生的時候,上訴人還沒有任何X的上身赤裸照片。在這情況下實在很難推斷上訴人的威脅行為會對X的名譽造成損害。 25.第二項控罪的情況是有所不同,因為控罪發生的時候上訴人是很有可能擁有X上身赤裸的照片。X作供的時候亦表明她當時意會上訴人所指的照片是她的生活照及之前發送給上訴人的上半身裸照,但是X亦也確認上訴人從來沒有表明會把她的裸照放上網。就着這一點裁判官是這樣處理的:
26.同樣地裁判官沒有作出解釋她是在什麼基礎上,得出結論指上訴人的威脅行為會令到X的名譽受到損害。X基本上是指她所害怕的是她的父親可能從上訴人放在網上的資料找到她、她的母親和她的弟弟的住處。 27.在法理上法庭所要考慮的,如Lo Tong Kai案所指,是上訴人是否有意圖要令到X驚慌及X是否感到驚慌或是一個普通堅定意志的人在X所處的情況下是否會感到驚慌。根據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上訴人的意圖確實是要令到X感到驚慌,而X 亦確實地感到驚慌。本席並不認為有任何的理由就裁判官這個事實裁定作出干預,但問題的癥結在於案中沒有證據清晰及確實地證明上訴人的意圖是要令到X害怕她的名譽遭受損害,及X所害怕的是她的聲譽受到損害,或是一個普通堅定意志的人在X所處的情況下會害怕聲譽受到損害。 28.裁判官沒有清楚道出她的結論的基礎和理據,而本席認為單單公開X的照片和她家人的資料根本不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構成威脅X令X害怕名譽遭受損害的行為。 29.所以縱使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新聆訊的方式進行,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去支持裁判官所達致的結論指上訴人所作出的威脅行為會構成令到X的名譽受到損害。 30.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 結論 31.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撤銷。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天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曹歐嚴楊律師行延聘李祖詒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