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775/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une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Children maintenance – Lump sum payment – Monthly payment – Ability to pay – Costs – Petitioner requested lump sum maintenance for two children until university graduation – Respondent argued inability to pay and changing needs – Court found Respondent not intentionally withholding maintenance but financially constrained with significant debts – Court rejected lump sum request and ordered monthly maintenance of $9,000 – Petitioner to pay Respondent's costs of the application

Legal issues: Entitlement to lump sum maintenance · Quantum of monthly maintenance · Costs of the application

Outcome: Petitioner's application for lump sum maintenance dismissed; Monthly maintenance ordered at $9,000 per month.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3775/2019[2021] HKFC 11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8 Jun 2021
Judge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775 / 2019

[2021] HKFC 1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377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1年5月11、12日
答辯人結案陳詞︰ 2021年5月24日
呈請人結案陳詞︰ 2021年6月1日
判決日期︰ 2021年6月18日

-------------------------

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

2.男方現年41歲,為電腦程式員,女方現年40歲,在婚前為美術員。在2010年,訴訟雙方結婚。在2010年10月,長子出生。在2012年5月,次子出生,在兒子出生後,女方成為家庭主婦。在2017年6月,女方及兩名家庭子女搬離前婚姻居所。在2018年5月,女方以不合理行為提交離婚呈請。在2018年7月30日,法庭頒令男方付女方中期贍養費每月8,000元。在2019年4月1日,女方在本案下以一年分居及同意提交新離婚呈請。在2019年12月10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在2020年11月6日,經雙方同意法庭頒令訴訟雙方共同管養兩名家庭子女,女方獲照顧及管束,男方獲界定探視,包括留宿探視。

3.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調解來解決經濟糾紛,在2021年2月5日,法庭頒令將附屬濟助事宜排期審訊。

4.在2021年5月11日,即審訊之第一天,經一再討論後訴訟雙方在庭外達成和解協議,同意法庭頒令如下︰-

(1)  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將前婚姻居所以市價出售,底價為$4,900,000;

(2)  在該物業出售前,男方須支付該物業的每月按揭供款、管理費及公共設施雜費;

(3)  在該物業出售之交易成交不少於2個星期前,訴訟雙方須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4)  出售該物業之所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i)  支付該物業按揭貨款餘額;

(ii)  支付因出售該物業所必須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紀佣金和律師費;

(iii)  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及

(iv)  男方在他收取的餘額償還按2018年7月30日法庭命令所欠付兩名家庭子女之贍養費;

(5)  在上述第1至4段遵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6)  訴訟雙方各自保留名下財產;

(7)  任何一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及

(8)  就附屬濟助事宜(除女方要求兩名家庭子女之贍養費以一整筆款項支付事宜外)包括保留訟費,不作訟費命令;

(9)  所有給訴訟任何一方的付款受限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及

(10)  訴訟雙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5.在子女贍養費方面,女方要求男方付女方一整筆款項540,000元作為大兒子(現年11歲)至大學畢業期間每月4,500元之贍養費,和一整筆款項648,000元作為小兒子(現年9歲)至大學畢業期間每月4,500元之贍養費,以上兩數共為1,188,000元。男方同意付兩名家庭子女各每人每月4,500元之贍養費,直至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遲者為準,但不同意現時以一整筆款項方式支付。

6.訴訟雙方確認,按上文男方可得之款項,須就女方要求兩名家庭子女的贍養費以一整筆款項支付事宜,經審訊及法庭作出裁決,再由法庭作出分配。這是有關女方要求男方以一整筆款項支付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事宜之聆訊。

女方的案情

7.女方說,她對男方的誠信及行為操守非常失望,又認為男方隠瞞兼職收入及誇大其開支以制造入不敷支的假象,男方亦一直拖欠贍養費,為免以後要不斷經法庭追討贍養費費用,所以她要求男方以一整筆項款支付兩名家庭子女中期贍養費。

男方的案情

8.男方否認女方所說男方缺乏誠信及行為操守有問題之說法。他也認為,無論如何相關事宜並不構成整筆付款索求的理據或基礎。男方又說,他並非有意拖欠兩名家庭子女中期贍養費,就是在入不敷支情況下,他亦一直盡他所能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只是間中因經濟情況所逼才會欠付,所以法庭並無理由信納男方未來會拖欠家庭子女贍養費。

9.另外,男方指女方索求以整筆付款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根本不可行,理由包括︰

(1)  清楚了斷的原則並不適用於父母與家庭子女之間的關係;

(2)  大兒子及小兒子現年分別僅為11歲及9歲,而女方索求是兩名兒子未來分別10年及12年的生活開支。兩名兒子的生活開支會隨其年齡、教育狀況及社會情況等改變,難以預計,以整筆付款的方式支付根本不可行;

(3)  女方索求兩名兒子直至大學畢業的贍養費。大兒子及小兒子現年分別僅為11歲及9歲,現時沒有任何基礎顯示兩名兒子是否能升讀大學或完成大學課程 ,故女方索求兩名兒子直至大學畢業的贍養費是言之過早;

(4)  現時並無法律條文可限制女方如何使用整筆付款,亦無法阻止女方於短時間內耗光整筆付款,再向男方索求兩名兒子的贍養費;相反,現行法律條文,如判決傳票、扣押入息令及第三債務人扣押令等,可保障女方能向男方執行兩名兒子的贍養費的命令;及

(5)  若男方所支付的整筆付款的數額較兩名兒子的實際生活開支為多,於現行法律條文下,男方根本無法向女方追討他向女方多支付的兩名兒子的贍養費。

10.男方又說,他根本沒有能力向女方支付整筆付款。女方所索求的整筆付款會令男方陷入重大的經濟困難,對男方嚴重不公,絕非公平合理之安排。

本席之看法

11.就所謂她對男方之誠信,操守和行為非常失望,女方

說︰-

(1)  男方迫女方離開前婚姻居所;

(2)  男方對女方進行惡意誹謗;及

(3)  男方曾向社工隱瞞一位譚女士是他的女朋友 ,又雖然社工早己提出建議由女方照顧及管束兩名家庭子女 ,但男方仍一再執意爭取兩名家庭子女之照顧和管束。

12.針對女方這一點,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以下的說法:就是無論如何,這些所謂男方的行為並不構成女方一整筆款項付款要求的理據,所以也不在此就訴訟雙方在這方面的事實爭拗作出討論。

13.針對女方所說男方隱瞞收入以拖欠兩名家庭子女中期贍養費的說法,本席認為從以下可見,女方所說並不能夠成立︰

(i)  就女方所說,從男方銀行戶口可見有不少現金存入,由此可見男方有不少兼職收入。在盤問下男方已加以澄清。大致來說這些存入大多是男方從其他銀行戶口轉來這個戶口用以支付一些應付項目的款項,所以也並非男方隱瞞之兼職收入。

(ii)  約2017年尾,男方曾需要女方就他的香港電台外判節目申請簽名作擔保人。女方說從男方披露香港電台CIBS節目的相關條文可見,他可以收取制作費。就女方的說法,男方也按條文內容作出了澄清。本席認為,男方己清楚地指出相關條文規定,就是他相關節目的資助為實報實銷,他不可從中圖利或收取個人之制作費。

(iii)  就女方所說男方拒絕提供報稅表,男方澄清他從來無須交稅,也沒有填寫報稅單,所以他以為向女方提供其僱主向稅局呈報他的收入的表格已經足夠。

(iv)  就女方說男方瞞報兼職Deliveroo外賣員,在2020年7月收入有$1,034.22,男方說他在2020年11月前曾兼職Deliveroo外賣,但在2020年11月改為兼職Uber司機,停止兼職Deliveroo外賣員。男方接受他沒有填報Deliveroo 的收入,但該兼職的收益實不多他並非也根本無需要蓄意隱瞞。

(v)  女方說,在過去男方曾與朋友合夥經營編寫電腦程式業務賺取外快,但女方接受她並無證據男方現仍有這些外快收入。對此,男方的說法是他已經在多年前沒有從事所謂兼職編寫電腦程式,沒有這些外快收入。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的說法。

(vi)  女方提及兩名家庭子女與男方外出時乘搭男方駕駛之私家車。對此,男方已作出澄清,男方之私家車是用作兼職Uber。

(vii)  就女方說,在2017年底男方在社交媒體表示‘剛剛呃咗港台百幾萬… ’,男方已解釋這只是戲言。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解釋。

14.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之收入。男方說,於法庭頒布中期贍養費命令後,男方的收入僅為約每月21,000至33,000元,更曾失業一段時間,但債務的每月還款曾高達每月21,306.40元,男方的收入有時甚至不足以支付男的債務的每月還款額,所餘並不足以應付男方的開支及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故此男方拖欠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是入不敷支所致。

15.於2018年7月26日表格E,男方所披露的欠債只有55,387.21元,但到2021年4月其欠債達至638,879.00元。女方說男方不斷舉債致債台高築,又制造每月須還債之支出,及藉此逃避付家庭子女贍養費。對於他的欠債,在盤問時男方已作出解釋。大致來說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解釋。再者,本席注意到︰-

(a)  因女方塗污婚姻居所致男方須裝修,裝修時須遷入服務式公寓短住,又因須安排家庭子女留宿需要一個兩房單位、裝修、租住服務式公寓用去大約10萬元;

(b)  男方已付律師費有大約20萬元;

(c)  男方由2020年1月至4月失業期間開支有10多萬元 ;

(d)  為應付上述額外開支男方先後多次向財務機構舉債,因此也衍生了不少利息、手續費支出。

若綜合以上各點作一整體考慮本席認為男方並非如女方所說不斷舉債以藉此逃避責任,而是在財務有所需要而舉債。

16.本席也注意到由2021年1月至今,男方沒有付任何中期贍養費,也就此在審訊時向男方提出質詢。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這應是訴訟期間男方的負氣行為,相信訴訟告一段落後,可以修正。

17.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他並非蓄意拖欠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而並不接受女方以此為理由要求男方以一整筆付款方式一次過支付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

18.男方預計即將有下列各項必須之開支︰-

(1)  在婚姻居所出售後,他須另覓居所,又須安排兩名家庭子女留宿,需要一個兩房單位住,計及按金,經紀佣金,搬遷及裝修等開支,相信所需搬遷費為約10萬元及新居住單位按金上期為約3萬元;

(2)  清還債務大約64萬元;

(3)  清還應付未付律師費大約10萬元;

(4)  清還欠付中期贍養費$108,000。

19.在將婚姻居所出售後,預計其所得即淨收入之一半只為不多於(4,900,000元 – 1,251,858.27(尚欠按揭貸款)) ÷ 2 = 1,824,070.86元。

20.以上並未扣除出售婚姻居所所須費用,男方預計為約5萬元,訴訟雙方各人攤分約25,000元。

21.若顧及男方須清還上述債務及應付上述支出之需要後,男方根本並無如女方要求以一筆款額即時支付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之能力。

22.況且,在出售婚姻居所後,女方可得約180萬元,並不缺流動資金。

23.在經濟困難時,男方兼職送餐、當Uber司機以增加收入,可見他是一個勤奮工作的人。男方即將與現時之僱主續約,薪金方面會在現時大約每月28,500元之上加薪1,000元,即約每月29,500元,又在清還現時之約64萬元債務後,他的財務狀況會改善,若男方到時勉力量入為出,租一個月租約15,000元之單位,又在各項一般開支及個人開支方面加以節省,再加上有大約數十萬現金可運用以增加收入或用以應付贍養費付款,相信男方有能力穩定地定期支付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

24.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拒絕女方之要求。

25.本席頒令:男方支付女方每月9,000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的贍養費,即每人每月4,500元。首次付款始於2021年6月1日, 以後每月第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銀行戶口。

26.第18條聲明。

訟費

27.女方之申請失敗,女方應付男方就本申請之訟費,本席打算頒令女方付男方2021年5月11月審訊之下午和2021年5月12日審訊之訟費,連大律師證書。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28.訴訟雙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彭家光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由勞超傑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 由葉謝鄧律師行轉聘黃莎貽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