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775/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une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Children maintenance – Lump sum payment – Monthly payment – Ability to pay – Costs – Petitioner requested lump sum maintenance for two children until university graduation – Respondent argued inability to pay and changing needs – Court found Respondent not intentionally withholding maintenance but financially constrained with significant debts – Court rejected lump sum request and ordered monthly maintenance of $9,000 – Petitioner to pay Respondent's costs of the application
Legal issues: Entitlement to lump sum maintenance · Quantum of monthly maintenance · Costs of the application
Outcome: Petitioner's application for lump sum maintenance dismissed; Monthly maintenance ordered at $9,000 per month.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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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775 / 2019 [2021] HKFC 1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377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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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 2.男方現年41歲,為電腦程式員,女方現年40歲,在婚前為美術員。在2010年,訴訟雙方結婚。在2010年10月,長子出生。在2012年5月,次子出生,在兒子出生後,女方成為家庭主婦。在2017年6月,女方及兩名家庭子女搬離前婚姻居所。在2018年5月,女方以不合理行為提交離婚呈請。在2018年7月30日,法庭頒令男方付女方中期贍養費每月8,000元。在2019年4月1日,女方在本案下以一年分居及同意提交新離婚呈請。在2019年12月10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在2020年11月6日,經雙方同意法庭頒令訴訟雙方共同管養兩名家庭子女,女方獲照顧及管束,男方獲界定探視,包括留宿探視。 3.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調解來解決經濟糾紛,在2021年2月5日,法庭頒令將附屬濟助事宜排期審訊。 4.在2021年5月11日,即審訊之第一天,經一再討論後訴訟雙方在庭外達成和解協議,同意法庭頒令如下︰-
5.在子女贍養費方面,女方要求男方付女方一整筆款項540,000元作為大兒子(現年11歲)至大學畢業期間每月4,500元之贍養費,和一整筆款項648,000元作為小兒子(現年9歲)至大學畢業期間每月4,500元之贍養費,以上兩數共為1,188,000元。男方同意付兩名家庭子女各每人每月4,500元之贍養費,直至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遲者為準,但不同意現時以一整筆款項方式支付。 6.訴訟雙方確認,按上文男方可得之款項,須就女方要求兩名家庭子女的贍養費以一整筆款項支付事宜,經審訊及法庭作出裁決,再由法庭作出分配。這是有關女方要求男方以一整筆款項支付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事宜之聆訊。 女方的案情 7.女方說,她對男方的誠信及行為操守非常失望,又認為男方隠瞞兼職收入及誇大其開支以制造入不敷支的假象,男方亦一直拖欠贍養費,為免以後要不斷經法庭追討贍養費費用,所以她要求男方以一整筆項款支付兩名家庭子女中期贍養費。 男方的案情 8.男方否認女方所說男方缺乏誠信及行為操守有問題之說法。他也認為,無論如何相關事宜並不構成整筆付款索求的理據或基礎。男方又說,他並非有意拖欠兩名家庭子女中期贍養費,就是在入不敷支情況下,他亦一直盡他所能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只是間中因經濟情況所逼才會欠付,所以法庭並無理由信納男方未來會拖欠家庭子女贍養費。 9.另外,男方指女方索求以整筆付款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根本不可行,理由包括︰
10.男方又說,他根本沒有能力向女方支付整筆付款。女方所索求的整筆付款會令男方陷入重大的經濟困難,對男方嚴重不公,絕非公平合理之安排。 本席之看法 11.就所謂她對男方之誠信,操守和行為非常失望,女方 說︰-
12.針對女方這一點,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以下的說法:就是無論如何,這些所謂男方的行為並不構成女方一整筆款項付款要求的理據,所以也不在此就訴訟雙方在這方面的事實爭拗作出討論。 13.針對女方所說男方隱瞞收入以拖欠兩名家庭子女中期贍養費的說法,本席認為從以下可見,女方所說並不能夠成立︰
14.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之收入。男方說,於法庭頒布中期贍養費命令後,男方的收入僅為約每月21,000至33,000元,更曾失業一段時間,但債務的每月還款曾高達每月21,306.40元,男方的收入有時甚至不足以支付男的債務的每月還款額,所餘並不足以應付男方的開支及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故此男方拖欠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是入不敷支所致。 15.於2018年7月26日表格E,男方所披露的欠債只有55,387.21元,但到2021年4月其欠債達至638,879.00元。女方說男方不斷舉債致債台高築,又制造每月須還債之支出,及藉此逃避付家庭子女贍養費。對於他的欠債,在盤問時男方已作出解釋。大致來說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解釋。再者,本席注意到︰-
若綜合以上各點作一整體考慮本席認為男方並非如女方所說不斷舉債以藉此逃避責任,而是在財務有所需要而舉債。 16.本席也注意到由2021年1月至今,男方沒有付任何中期贍養費,也就此在審訊時向男方提出質詢。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這應是訴訟期間男方的負氣行為,相信訴訟告一段落後,可以修正。 17.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他並非蓄意拖欠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而並不接受女方以此為理由要求男方以一整筆付款方式一次過支付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 18.男方預計即將有下列各項必須之開支︰-
19.在將婚姻居所出售後,預計其所得即淨收入之一半只為不多於(4,900,000元 – 1,251,858.27(尚欠按揭貸款)) ÷ 2 = 1,824,070.86元。 20.以上並未扣除出售婚姻居所所須費用,男方預計為約5萬元,訴訟雙方各人攤分約25,000元。 21.若顧及男方須清還上述債務及應付上述支出之需要後,男方根本並無如女方要求以一筆款額即時支付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之能力。 22.況且,在出售婚姻居所後,女方可得約180萬元,並不缺流動資金。 23.在經濟困難時,男方兼職送餐、當Uber司機以增加收入,可見他是一個勤奮工作的人。男方即將與現時之僱主續約,薪金方面會在現時大約每月28,500元之上加薪1,000元,即約每月29,500元,又在清還現時之約64萬元債務後,他的財務狀況會改善,若男方到時勉力量入為出,租一個月租約15,000元之單位,又在各項一般開支及個人開支方面加以節省,再加上有大約數十萬現金可運用以增加收入或用以應付贍養費付款,相信男方有能力穩定地定期支付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 24.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拒絕女方之要求。 25.本席頒令:男方支付女方每月9,000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的贍養費,即每人每月4,500元。首次付款始於2021年6月1日, 以後每月第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銀行戶口。 26.第18條聲明。 訟費 27.女方之申請失敗,女方應付男方就本申請之訟費,本席打算頒令女方付男方2021年5月11月審訊之下午和2021年5月12日審訊之訟費,連大律師證書。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28.訴訟雙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 由勞超傑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 由葉謝鄧律師行轉聘黃莎貽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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