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Xuan Chinh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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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聲稱於13/7/2015偷渡來港,3日後向入境處自首,同時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處長在5/12/2016拒絕他的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21/12/2018駁回他的上訴,他在27/12/2018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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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2985/2018 [2021] HKCFI 19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985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聲稱於13/7/2015偷渡來港,3日後向入境處自首,同時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處長在5/12/2016拒絕他的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21/12/2018駁回他的上訴,他在27/12/2018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背景 2.申請人生於31/12/1977,原籍越南海防市水源縣。受過6年教育,共有23年工作經驗,包括維修單車、地盤,運貨和養蝦 [1]。他已婚,有兩子女(13歲、5歲)在越南,母已過身,父和兩弟在越南。 3.2008年,他向銀行借5,000萬越南盾,每月利息50萬,一年內清還本金。他在海防市塗山郡以5百萬租了魚塘養蝦,聘用一名工人,月入3,000萬,一年內成功還錢。2009年他再向銀行借1億擴充生意,月息100萬。後來週轉不靈,最終拖欠10多天才還清債項。 4.2010年再向銀行借錢,但因去年拖欠債項被拒,無奈借高利貸。債主是黑社會,活躍於海防市。他借1億越南盾,月息900萬。初時尚能依期還息,2011年再多借1億,兩項債共須還月息1,800萬。2012年生意不景,無力還債。自此,債主和手下時常到魚塘追債,出言恐嚇。最後他在2013年結束生意,躲在家避債。 5.2014年,他避債到海防市水源縣朋友家,輾轉再到廣寧省芒街市,期間做搬運散工過活。約2015年1月,債主的手下在芒街市找到他,幾人用棍施襲,施襲者離去後,他被送往診所治理,頭和左手受傷流血,須縫針洗傷口,約10天方可離開診所。 6.他沒有向公安報案,免生事端。而且越南公安腐敗,與黑社會有聯繫。其後,他仍留在芒街市生活,但時常收到債主來電恐嚇,壓力很大。 7.2015年5月,他回海防市成功申請護照,7月經中介人安排偷渡到中國東興市,再偷渡到香港。他不敢經正常渠道離境,怕被債主發現。他在香港與妻子保持聯絡,據聞債主每月到他家追債,但沒有對家人不利。 8.他未能還債,恐怕回越南會被債主追殺。他認為公安不能幫他,不論避到越南那裡,債主都能找到他。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9.處長認為申請人受害風險低,被追殺的機會不大,於5/12/2016日拒絕聲請,扼要理由如下:
10.處長認為申請人未能確立他的聲請,全部駁回。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1.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審裁員在21/12/2018駁回上訴,理由如下:
(c) 申請人受債主恐嚇是私人問題,不能視作《難民公約》的迫害原因。況且,越南政府能合理保護國民,他沒有受迫害的實質風險,這項聲請不成立。 司法覆核 12.申請人於27/12/2018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他在誓章重複免遣返聲請的理由,他指無法還債,受債主恐嚇,所以逃到香港。申請人沒有指出審裁員的決定有任何出錯。 13.申請人只是為避債逃到香港,純屬私人糾紛。本席認為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1年7月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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