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Xuan Chinh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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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聲稱於13/7/2015偷渡來港,3日後向入境處自首,同時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處長在5/12/2016拒絕他的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21/12/2018駁回他的上訴,他在27/12/2018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AL 2985/2018[2021] HKCFI 198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l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2985/2018

[2021] HKCFI 19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985號

申請人 Dong Xuan Chinh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入境事務處處長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考慮相關文件;  或
   經考慮文件和口頭陳述,由申請人代表(   )大律師或申請人親自出庭/申請人缺席;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聲稱於13/7/2015偷渡來港,3日後向入境處自首,同時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處長在5/12/2016拒絕他的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21/12/2018駁回他的上訴,他在27/12/2018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背景

2.申請人生於31/12/1977,原籍越南海防市水源縣。受過6年教育,共有23年工作經驗,包括維修單車、地盤,運貨和養蝦 [1]。他已婚,有兩子女(13歲、5歲)在越南,母已過身,父和兩弟在越南。

3.2008年,他向銀行借5,000萬越南盾,每月利息50萬,一年內清還本金。他在海防市塗山郡以5百萬租了魚塘養蝦,聘用一名工人,月入3,000萬,一年內成功還錢。2009年他再向銀行借1億擴充生意,月息100萬。後來週轉不靈,最終拖欠10多天才還清債項。

4.2010年再向銀行借錢,但因去年拖欠債項被拒,無奈借高利貸。債主是黑社會,活躍於海防市。他借1億越南盾,月息900萬。初時尚能依期還息,2011年再多借1億,兩項債共須還月息1,800萬。2012年生意不景,無力還債。自此,債主和手下時常到魚塘追債,出言恐嚇。最後他在2013年結束生意,躲在家避債。

5.2014年,他避債到海防市水源縣朋友家,輾轉再到廣寧省芒街市,期間做搬運散工過活。約2015年1月,債主的手下在芒街市找到他,幾人用棍施襲,施襲者離去後,他被送往診所治理,頭和左手受傷流血,須縫針洗傷口,約10天方可離開診所。

6.他沒有向公安報案,免生事端。而且越南公安腐敗,與黑社會有聯繫。其後,他仍留在芒街市生活,但時常收到債主來電恐嚇,壓力很大。

7.2015年5月,他回海防市成功申請護照,7月經中介人安排偷渡到中國東興市,再偷渡到香港。他不敢經正常渠道離境,怕被債主發現。他在香港與妻子保持聯絡,據聞債主每月到他家追債,但沒有對家人不利。

8.他未能還債,恐怕回越南會被債主追殺。他認為公安不能幫他,不論避到越南那裡,債主都能找到他。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9.處長認為申請人受害風險低,被追殺的機會不大,於5/12/2016日拒絕聲請,扼要理由如下:

(a)  由2012年到2015年7月,債主只襲擊過他一次,而且受傷並非達到「最起碼的嚴重程度」[2]。債主其實很多機會殺害或嚴重傷害他,但都沒有下手,顯示受害風險並不確實存在。

(b)  沒有證據顯示越南政府或公安與債主或黑社會有聯繫,更沒有證據他們會漠視債主的違法行為。

(c)  這事完全是私人債務糾紛,沒有越南官員牽涉在內。其次,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債主有資源和能力,能在全國追尋和傷害他。

(d)  處長考慮過「原居國資料」,他指出越南有嚴重貪污問題,公安腐敗,濫權欠透明度,往往受政治影響未能有效執法。不過,另一方面,越南政府設立國家安全調查機構,在打擊濫權和保障人權方面均有改善,也不遺餘力打擊貪污。政府得到其他國家協助,提升公安專業水平和操守,據報導有不少公安因貪污被起訴。沒有證據顯示越南政府或公安會漠視申請人求助,不作調查和不懲罰違法者。處長認為越南雖有問題,但政府正作出改善,申請人應可得到適當保護。

(e)  越南法律容許國內遷徙,越南面積31萬餘平方公里,人口約9,500萬。根據資料,申請人可遷徙到胡志明市等大城市,那裡人口眾多,債主很難找到他。以他的背景,應可謀生。

10.處長認為申請人未能確立他的聲請,全部駁回。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1.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審裁員在21/12/2018駁回上訴,理由如下:

(a)  審裁員認為本案涉私人債務,沒有公職人員牽涉在內。申請人所受到的暴力和恐嚇未能達到《入境條例》第37U條的嚴重痛苦程度,而且也並非為套取口供、情報等目的,不符合「酷刑」的定義。審裁員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越南公安蓄意不採取行動,只是申請人沒有求助。審裁員接受越南政府可有效保護國民。

(b)  審裁員指出申請人的傷害未達「最起碼的嚴重程度」,他受到傷害的風險並不實在,加上越南政府可合理執法保護國民,《人權法》第3條的聲請不成立。同理,沒有證據顯示他會有被任意剝奪生命的實際風險,《人權法》第2條的聲請不成立。

(c)  申請人受債主恐嚇是私人問題,不能視作《難民公約》的迫害原因。況且,越南政府能合理保護國民,他沒有受迫害的實質風險,這項聲請不成立。

司法覆核

12.申請人於27/12/2018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他在誓章重複免遣返聲請的理由,他指無法還債,受債主恐嚇,所以逃到香港。申請人沒有指出審裁員的決定有任何出錯。

13.申請人只是為避債逃到香港,純屬私人糾紛。本席認為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麥兆強代行)

日期: 2021年7月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 8/7/2021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Dong Xuan Chinh
 
申請人檔號: 沒有
已於 8/7/2021 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答辯人檔號:
USM 5465/16/12/112/V713

入境事務處處長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檔號:
QA T/C 2359/16
(前為 RBCZ/12784/15)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Form CALL-1


[1] 2008年至2013年。

[2] ‘a minimum level of seve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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