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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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被告向本席申請推翻原先認罪的答辯。他所承認的控罪指控他串謀本案的第一被告詐騙中文大學。較早前,他在另一法官席前承認有關控罪繼而被定罪。由於他替控方擔當證人出庭指控其餘三名不認罪的被告,他的判刑留待第一至第三被告的聆訊結束後才處理。

Case No.DCCC 892/2019[2021] HKDC 77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892/2019

[2021] HKDC 7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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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祐誠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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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1年6月29日
出席人士: 鍾偉強大律師及曾慶庭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帶領李頌然大律師,由梁錫濂, 黃國基, 吳志彬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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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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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四被告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的裁定

1.第四被告向本席申請推翻原先認罪的答辯。他所承認的控罪指控他串謀本案的第一被告詐騙中文大學。較早前,他在另一法官席前承認有關控罪繼而被定罪。由於他替控方擔當證人出庭指控其餘三名不認罪的被告,他的判刑留待第一至第三被告的聆訊結束後才處理。

2.經審訊後,本席裁定三名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不成立。至為關鍵的是,控方唯一指控與第四被告串通的人,即第一被告,獲法庭判處無罪。辯方是在這大前提下向法庭作出是次申請。

3.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裁決的理由(請參閱本席較早前所頒下的判詞)。簡單而言,當法庭透過聆訊聽取更多證據之後(包括第四被告庭上供詞),認為對於第一及第四被告所作的欺詐行為,代表中大作為最後把關審批撥款的商務組職員是知情甚至默許被告們的做法,或至少法庭不能排除這可能性。

4.代表第四被告的黃資深大律師指出第四被告的定罪基礎源自他所承認的案情,但這與控方開案陳詞針對第一被告的案情沒有什麼不同。

5.黃資深大律師續説在其後控方所提的證據(包括第四被告的證詞)所顯示:

(1)- 第四被告行事經其上司Andrew Lau批准,而Andrew Lau是工程採購事宜的決策人;

(2)- 先斬後奏的做法是公開,而且書院內的員工和商務組一直知悉和默許;

(3)- 基於他們一貫做法,有關招標程序或採購指引形同虛設及不切實際,所以相關人士用折衷的做法令書院既可以有效的方式處理維修問題,亦可確保質素。

6.以上黃資深大律師簡明地把本席的事實裁決闡述出來,法庭也主要是基於這樣的事實最終作出無罪的裁決。

7.由於控方對第一和第四被告所作的指控基礎基本上是沒有差異,在這情況下,既然法庭裁定第一被告無罪,第四被告的認罪是否屬於穩妥定必令人生疑。

8.基於以上所述,考慮到維護公義的原則,本席批准第四被告推翻認罪答辯;換句話說,法庭會視被告人對有關控罪作出了不認罪的答辯。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