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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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95/2020[2021] HKCFI 21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95/2020

[2021] HKCFI 21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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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W.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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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 2021年6月30日上午11時3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寶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及 [5]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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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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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被告人兩項強姦罪罪名成立,即控罪書的第二和第五項控罪。其餘六項控罪,陪審團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而第一項控罪,本席裁定被告人毋須答辯。

事主於2006年10月31日在海豐出生,是被告人的繼女。事主生母與被告人在2012年12月12日在香港結婚,婚後兩母女在海豐一單位居住。

2017年8月2日,母女持單程證來港定居,居於土瓜灣一個單位。

關於第二項控罪,2016年7月某日,事發在海豐單位。當時事主未滿10歲,兩年幼表妹也在家中。被告人拉事主入房,鎖門後叫她瞓低。被告人除去事主的褲,他自己也拉開褲鍊,用手揸住陽具插入事主的陰部,事主叫痛,叫被告人停止,但被告人繼續約三分鐘。被告人沒有戴安全套,沒有射精。事主一直用被蓋著眼,不過看見被告人的陽具很硬和豎起。其後,表妹拍門,事主立即坐起身,推開被告人,乘機著褲走出房。事主沒有向其他人提及此事。

關於第五項控罪,2019年1月某日下午在土瓜灣單位發生。事主當日不用上學,她在房打機。事主母親外出後不久,家中只有事主和被告人。被告人拉事主入自己的房間,事主曾黑面,轉身不理會被告人,但她不敢反抗,沒有掙扎。被告人在房內除去事主的衫褲,事主瞓在床尾,被告人站在她腳部位置。被告人將事主雙腳放在膊頭,雙手揸事主胸部,用陽具插入事主陰部,事主覺得很痛、很熱,全程約十分鐘,直至被告人射精在事主陰毛位置。被告人沒有戴避孕套,期間事主用被蓋著頭,不想看。之後被告人用濕紙巾替事主清理,叫她去沖涼。事主也沒有向其他人講這事。

事主在2019年2月7日第一次向母親投訴被告人非禮她,引發被告人與事主母親離婚等事。3月2日,事主報警,在錄影會面時說出對被告人更多指控,包括第二、第五項控罪。翌日,警方拘捕被告人。四個月後,即2019年7月3日,事主再在錄影會面中對被告人作出更多指控,包括其他控罪。

事主在2019年5月開始接受心理治療。審訊後,再接受評估。期間憶述案發情況時情緒失控,不停痛哭。心理學家指事主有嚴重創傷後遺症徵狀,回想事件時覺得極度悲痛和憤怒,這些情緒嚴重影響睡眠,又影響她的專注力以及她的學業。事主更有自殺念頭、自我形象低落和各種幻覺,心學家指這事件令事主對人失去信心。基於以上種種問題,心理學家認為日後可能會陸續出現更多其他徵狀,事主應繼續接受心理治療。

審訊後,事主母親也接受心理學家評估,她提及此事時會情緒失控。她指婚後被告人在性方面諸多異常要求,令她不能忍受。在教導事主方面,兩夫婦也時有爭執。本案揭發後,她需接受精神科治療,曾有自殺念頭,影響睡眠和易怒。心理學家指她有明顯創傷後遺症徵狀,還有嚴重焦慮和情緒低落徵狀,擔心她不能幫助事主康復。

被告人56歲,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三。犯案時是地盤工人,月入約$30,000。曾因冒警和行騙等罪判監,但已是二十多年前的事,不影響今次判刑。被告人兩度離婚,有兩子,現已成年。被告人沒有健康問題。

辯方王寶榮大律師指出事主作供時承認被告人痛𡃶她,而事主母親也指出如果沒有這案,被告人是好父親。而被告人在兩項控罪均沒有使用暴力,王大律師希望本席考慮。

被告人假繼父之名,行淫慾之惡,嚴重違反身為人父的責任,對母女兩人的身心造成難以修復的傷害,令人憤慨。案發時,事主約10至13歲,根本不敢反抗,也不知怎樣應付。兩母女當時單程證來港,本席深信被告人在生活和經濟方面都影響著他們。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KK案([2013] 2 HKLRD 676)指出年幼子女別無選擇,全在家長的控制下生活,家長應該保護和關愛子女,所以父親性侵犯年幼子女是極可惡的行為。雖然陪審團就其他控罪判被告人冇罪,但本席就裁決有以下觀察:

事主在報案當日(即2019年3月2日)立即接受社工會面,講出第二和第五項控罪的詳情,陪審團明顯接受她這部分的證供。至於其他控罪,大部分是事主在報警後四個月(即2019年7月3日)第二次接受社工會面時,經社工多番追問才記起細節。而第八項控罪更是控方加問後才得出細節。至於第一項控罪,事主直認已忘記細節,因此本席裁定毋須答辯。陪審團明顯對這些指控有保留,未能肯定可以理解。雖然第九項非禮罪也是在第一次與社工會面時講出,但此控罪情節有些特別,案發時母女同在床上,三人剛剛睡醒。盤問時,事主指她刻意睡在父母中間,她估計被告人一定會摸她,故意找機會向母親指控被告人,加上被告人承認可能意外碰到事主。本席認為陪審團未能肯定可以理解。陪審團不會就其他未被起訴的侵犯行為作出裁決,在這情況下,本席可就證供自行作出決定。

本席認為被告人曾在幾年間多次侵犯事主,事主在第一次會面時已指出過,就此本席會在量刑時考慮。以本案而言,整個過程前後三年多,事主只約10至13歲,所受的委屈難以想像,對她身心造成長遠影響,法庭必定嚴懲被告人。

另外,被告人在兩項控罪都沒有採取避孕措施,各項罪行對事主心理造成嚴重傷害,需要長期接受治療,這些都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本席考慮所有加刑因素後,現宣判如下:第二項強姦罪以9年為量刑起點,判被告監禁9年;第五項強姦罪以10年為量刑起點,判被告入獄10年。第二項控罪刑期的其中兩年與第五項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