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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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被告人在本席席前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7年12月7日在香港新界荃灣二陂坊二陂坊遊樂場,意圖使林玉彬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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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63/2020 [2021] HKDC 9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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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經審訊後,被告人在本席席前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7年12月7日在香港新界荃灣二陂坊二陂坊遊樂場,意圖使林玉彬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事實裁定撮要 2.案發日早上約七時三十分,受害人準備返工經過二陂坊遊樂場,見到被告人正在打受害人的一位朋友,他上去勸阻,推開兩人。被告人轉頭跑走,一段短時間後,被告人持一把約一呎長的牛肉刀返回,從後追趕受害人並說「捅到你死、捅到你死」。被告人用刀拮了三至四下,受害人一路閃避,最後都中了一刀。之後被告人逃走。受害人到醫院求醫。醫生在其左胸壁發現一處3厘米深和3.5厘米長的刺傷傷口,其肋間膜輕微缺損,且傷口仍在出血。最後經止血及縫合傷口及留院一天後,受害人獲准出院。 刑事定罪紀錄 3.被告人是內地居民,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經歷 4.被告人47歲(案發時43歲),是一名內地居民,有一名持香港身份證的妻子。被告人來港期間與妻子居於旺角洗衣街。被告人與前妻育有一子。被告人在內地讀書,有小一程度,被捕前為油漆工人。 輕判請求陳詞 5.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鄭從展大律師代表作出輕判請求陳詞。以下是陳詞內容的撮要。 6.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無仇無怨,所以有關行為並非報仇,最多只是報復。 7.被告人在本案的行為超出一般人被惹怒後的反應,亦超出被告人性格下的反應。 8.雖然所用兇器殺傷力大,但幸好本案的受害人所受傷害不太嚴重,亦沒有永久傷害。 判刑 9.被告人本已離開現場,事件亦應就此完結。但他卻深深不忿,還帶著一把約一呎長的牛肉刀折返現場,這明顯是蓄意報復。文明社會絕不容許此等行為。本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 10.幸好本案受害人所受的身體傷害不至特別嚴重,本席認為可採納較輕的三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也沒有其他有效的輕判請求理由。 (被告人,請起立) 12.因此,被告人的判刑為監禁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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