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27/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y 2021.
1. 本案之被告就兩項縱火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
DCCC 627/2020 [2021] HKDC 6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就兩項縱火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兩項控罪涉及的地點均為粉嶺華心邨某區議員辦事處,該辦事處是在一座一層高的建築物,與屋邨其他樓宇之間隔有空地,而被告自己亦住在該辦事處之500米開外的建築物內(下稱「該處所」)。 3.於2019年11月17日凌晨時分,被告與一名男子(即與被告面臨同一控罪之另一同案,27歲男子李欣樺)把一些發泡膠搬到該處所之前,接著李欣樺將一些液體倒在盒上,點火燃燒。 4.第一控罪的火災在該處所的牆壁留下2乘3米的燒痕,並燒毀了兩塊報告板、一把抽氣扇,及兩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消防員在救火時,更得撬開該處所的門鎖。總共損失為14,500元。被告與其同案事發之後成功逃去。 5.就第二控罪則發生在2019年11年23日,亦是凌晨時分,情節與第一控罪所指的相同。是次火災令該處所的牆壁被燻黑。有關方面得付出1,000元的清潔費。被告與其同案李欣樺在作案之時均用黑布蒙面。 6.於2019年11年22日(即第二控罪發生之日)零晨5時許,被告與李欣樺為警方人員在該處所附近截查。被告當時身上帶有一對白色手套,以及一條黑圍巾,李欣樺則戴有白色手套、黑色面罩、兩個打火機,以至一個內藏有助燃劑的黑色罐。 7.警誡之下,被告承認是一時貪玩,與李欣樺一同放火燒毀辦事處。 8.縱火是極之嚴重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但由於干犯的情況可以有很大的分別,而量刑得視乎刑責而定,所以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但由於香港獨特的居住環境,如果一旦發生火災,有很大的機會會蔓延到附近的民居,所以縱火罪都被視作嚴重的罪行,得處以警戒式量刑,令意欲干犯的人不敢造次。 9.本席得考慮本案之背景,其時,該處所是香港某政黨的議員辦事處,被告對之作出破壞,自然是有一定政治色彩。但事實上,有關議員已於2019年11月24日的選舉後離任,被告所破壞的,只是一座位於民居的政府建築。 10.本席亦明白,2019年12月是香港政治極之動盪的一年,很多人以一些難以自圓其說的理據,以為違法可以達義,亦認為破壞、暴力是可以接受的抗議方式,可以逼使政府屈服,所以大肆作出破壞。這種不成熟只求破壞不思建設的行為,只會為社會大眾帶來不便,加深了持有不同意見者的對立,更破壞了整個社會的和諧。被告所作的破壞,最後付鈔的,是納稅人。 11.當然,本席不會忽視的,是干犯的年輕人,他們往往在未有深思熟慮其行為的理據、邏輯,以及後果之下,接受了一些所謂學者、政客或自稱為時代的代言人,或一些在媒體上揚旗吶喊的道旁兒慫恿之下干犯。但年輕並非一種成就,亦非干犯罪行的藉口,年輕只是一個階段,每個人都曾年輕過。大部分的人在年輕的日子會花時間充實自己,以便在社會上做一個有用的人。犯事的人不能以年輕作為藉口,被告雖然年輕,但從感化官的報告中,他已有一定的政治取向,可以見得,他是一個能夠明白事理,對事件可以作出分析,心智成熟的人。 12.所以,就被告的行為而論,本席認為,單以年青不能作為一個辯護,甚至是求情的理由。如果純考慮被告的行為,本席會就每項控罪處以3年監禁。 13.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109條,法庭除非有其他適當的處理方法,不會對一個極年青的人判以監禁。上訴庭亦在其他案件中作出清澈的指示,上訴庭指出,一個極為年青的人如果犯事,他的年齡是一個極有效的減刑因素。 14.法律對年輕人較為寬容,是因為他們除了入世未深,易受影響,欠缺自律、克制之外,亦因為他們年輕的生命剛剛開始,來日方長,尚有時間進修、思考及改變,進化成為一個合理、負責的人融入社會之中。所以在量刑之時,除了懲罰之外,亦得以其福祉為念,刑令得在兩種觀念之間取得平衡。 15.就本案而言,如果處以感化令,則是過份偏於被告個人的福祉,並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及刑令的阻嚇性,所以本席不會予以考慮,見律政司長 訴 SWS([2020] HKCA 788)及律政司司長 訴 CWC(21年2月4,CAAR 12/2020)。 16.本席考慮到感化官報告所提的個人背景,被告父母已經離異,現在跟祖父母生活。被告讀書成績並不理想,亦天性反叛,其祖父母亦忙於工作,未能管教。 17.被告親戚以及其師長均為被告求情;他們當然認為被告本質上並非是一個壞人,但事實上,世界上沒有真正的壞人,而最壞的就是犯事之後不明白或者不知道、甚至不願意接受自己有過錯。 18.本席在本案中認為,被告雖然確是受到其他人慫恿,但被告亦在行動中很明顯是有清楚的政治取向。所以權衡總體各方面的利益之後,本席認為,處以勞教中心,是比較可行的處理方法。勞教中心所提供的刑期,是協助被告能夠培育合法、守法觀念,亦借這段時間勞其筋骨,希望在各方面協助被告培養適當的守法觀念,做一個合理而成熟的人。 19.考慮過上述因素之後,被告決定不處以監禁。就兩項控罪,單處以勞教中心命令,希望被告能好好利用這一個機會,因為年青只是一個過程,如果被告再犯,年輕不再是一個藉口。 20.另外,就第一控罪,被告得賠償有關方面7,250元,第二控罪500元,在今天4點之前交出。如果未能夠付出,則以1個月監禁替代。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