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唐怡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07/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August 2003.
1. 2003年4月23日,原告人傳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擬針對本庭於2003年4月10日在本上訴案中所作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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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407A/2002 CACV 40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07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案件2001年第50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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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3年7月31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8月6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3年4月23日,原告人傳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擬針對本庭於2003年4月10日在本上訴案中所作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庭2003年4月10日的判案書指出,雖然原告人當時向本庭的上訴似乎是針對司法常務官2002年4月29日的判令和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2002年10月7日的判令,但本庭已解釋清楚,本庭是不能處理司法常務官判令的上訴的。就原告人上訴張法官2002年10月7日的判令而言,張法官的命令是把他席前的上訴押後,另定日期處理,並命令把司法常務官席前聆訊的錄音記錄予以騰寫。本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在本庭2003年4月10日的判案書內詳述理由及解釋。 3.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有以下規定:
4.本庭2003年4月10日的判案書所處理的是非正審事宜,而本庭當天的判決明顯地並非最終判決,所以該第22(1)(a)條並不適用。 5.就該第22(1)(b)條而言,本庭認為原告人所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並不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而且也沒有其他理由使本庭應行使該第22(1)(b)條的酌情權,准許原告人上訴到終審法院。 6.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須付予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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