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芳贈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96/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ly 2021.

1. 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 11(1)(b)  及(4)條。兩名被告承認控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96/2020[2021] HKDC 87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l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96/2020

[2021] HKDC 8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芳贈 (第一被告人)
  李宗阳 (第二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日期:  2021年7月16日
出席人士:  張錦榮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是香媛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陳文慧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務所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 11(1)(b)  及(4)條。兩名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2.於 2020年7月29日凌晨3時30分左右,兩名被告身處涉案建築地盤內,連同一名其後加入,身分不詳的男人進行偷竊,被警務人員發現,見到兩名被告把銅喉弄彎折斷,放入紅白藍膠袋。在凌晨4時左右,他們被地盤保安員發現後逃離現場。警員在附近一帶搜索,於同日早上5時03分左右,在觀塘公眾碼頭拘捕兩名被告,罪名為爆竊罪。兩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較早前從涉案地盤偷竊,把載有被盜財物的袋收藏在駿業街遊樂場花槽。警方遂尋回被盜財物,包括10條銅喉、一頂鴨舌帽、12個外科口罩、一把手鋸、一支電動螺絲批連充電器及3枚電池、11支箱頭筆及一把掛鎖連一支鎖匙。受害公司職員其後證實被盜財物原本是放在涉案地盤,屬於他公司的財物。

3.基於兩名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他們被裁定罪名成立。

紀錄

4.第一被告自1989年至2018年一共有14次定罪紀錄,當中包括兩次涉及不誠實罪行。

5.第二被告只有一次定罪紀錄,性質與本案不同,也是在本案發生後被定罪。

求情

6.第一被告現年62歲,在國內出生,中三教育程度,於1979年來港。在香港結婚,育有兩名女兒。在1989年他因干犯行劫罪被判入獄,遭妻子怪責,於1994年離婚。之後他與一位吳女士同居並誕下一子一女。吳女士有領取綜援但仍需倚靠被告來應付生活開支。被告干犯本案後至今一直被扣押,期間吳女士再為他誕下一名兒子。

7.第一被告犯案原因是受到環境所迫。案發前他任職地盤工人,有穩定收入,月入約港幣16,000元,能夠每月向吳女士支付港幣12,000元作為生活費。自新冠肺炎爆發後,他的工作停下,沒法找到工作,沒有收入,只能依賴吳女士的綜援金。在別人唆擺下因一時貪念犯下本案罪行。

8.第一被告在第一時間認罪顯示他有悔意,被拘捕後與警方合作,承認作為並協助警方尋回失物,犯案不涉及精密安排及手法,沒有損毀涉案地盤的物品,涉案失物價值不高,當中大部分失物亦已尋回,他親筆書寫的求情信充分顯示在犯案前或犯案時的心路歴程,及犯案後的深深悔意。

9.第二被告現年20歲,在國內出生並完成中學課程。自小父母已離異,因為父親要出外打工,他和姊姊由爺爺嫲嫲照顧成長。約2018年,他經母親申請來港定居,與母及繼父一家居住。案發前他任職侍應,月入港幣16,000元,每月有匯款予嫲嫲和給錢母親,每次數千元。

10.他干犯本案罪行皆因他誤交損友染上毒癮,也因為自己愚蠢和貪心,跟隨別人的提議干犯本案。他與警方合作,第一時間作出招認。在還押期間巳有深切反省,明白罪行的嚴重性及後果,承諾日後改過自新,不再犯法。他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考慮以非監禁刑罰判處他。

量刑考慮

11.盜竊罪條例第11(4)條訂明: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12.涉案地點是一個建築地盤,不是民居,一般量刑起點是監禁30個月(見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ing Hon-yin [2004] HKCU 1497, HKSAR v Sim K-wing [2001] HKCU 498),但需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和嚴重性有沒有加重刑罰的因素。

13.從控方案情來看,雖然參與犯案前後共有三個人,不過,案發地盤沒有圍封,犯案人進入該地盤後沒有作出任何破壞,在地盤內干犯盜竊時也沒有作出任何破壞,被盜財物不涉及貴重物品,也全部尋回,除有一批價值港幣3,000元的銅喉被折斷之外,受害公司沒有損失。在這方面,沒有加重刑罰的需要。

14.另一方面是考慮被告的個人情况。

15.第一被告雖然是一個積犯,有14次定罪紀錄,當中4次是不誠實的罪行,今次是他首次干犯入屋犯法罪。他的求情有提及被拘捕後他承認自己的作為並帶領警員尋回失物,依控方案情的確是實情。他也願意獨力承擔全數賠償那批被折斷的銅喉。本席認為一般的量刑起點即30個月是合適,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刑期上可獲得三份一扣減。

16.第二被告干犯本案罪行時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控方呈上的定罪紀錄顯示於2020年8月21日即是本案罪行案發之後,他因為干犯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入戒毒所。控方披露該罪行干犯日期是2020年6月1日,被告是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此外,被告亦涉及三宗案件,其中兩宗仍待審理,另一宗DCCC 1092/2020被告同日在本席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案發日期分別是2020年7月10日及2020年7月25日,都是在本案之前干犯。就本案,被告年紀輕和初犯,法庭可酌情輕判一兩個月,不過,考慮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被告不值得法庭酌情輕判。本席對第二被告採納相同量刑起點,即是30個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刑期上可獲三份一扣減。

判刑

17.第一被告判處即時監禁20個月。

第二被告判處即時監禁20個月。

( 許肇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