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先生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74/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August 2021.
1. 2021年5月26日,本庭頒佈判案書,駁回W 先生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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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74/2019 [2021] HKCA 11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57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8年第10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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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1年5月26日,本庭頒佈判案書,駁回W 先生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2.W先生擬就本庭的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2021年6月3日,他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 3.法庭命令以書面處理申請,W先生提交了書面陳詞後,社會福利署署長亦提交了書面陳詞,W先生亦提交了回應。 4.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即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5.考慮過動議通知書的內容,與及陳詞後,本庭看不到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W先生的擬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並作出暫准命令他負責署長的訟費。 6.如果任何一方要求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必須在本判案書日期之後十四天內,以傳票形式提出,否則自動作實。 7.如果沒有任何一方存檔如上傳票,署長可於本判案書日期之後二十八天內提交訟費單,及送交副本給W先生,如果W先生對仼何項目有反對,必須在之後十四天向本庭提出,法庭之後會以簡易形式評核,及以書面形式頒發決定。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王家琪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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