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先生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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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5月26日,本庭頒佈判案書,駁回W 先生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574/2019[2021] HKCA 114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74/2019

[2021] HKCA 11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57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8年第10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W先生  
   
答辯人 社會福利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6月16日及2021年7月5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6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8月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1年5月26日,本庭頒佈判案書,駁回W 先生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2.W先生擬就本庭的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2021年6月3日,他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

3.法庭命令以書面處理申請,W先生提交了書面陳詞後,社會福利署署長亦提交了書面陳詞,W先生亦提交了回應。

4.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即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5.考慮過動議通知書的內容,與及陳詞後,本庭看不到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W先生的擬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並作出暫准命令他負責署長的訟費。

6.如果任何一方要求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必須在本判案書日期之後十四天內,以傳票形式提出,否則自動作實。

7.如果沒有任何一方存檔如上傳票,署長可於本判案書日期之後二十八天內提交訟費單,及送交副本給W先生,如果W先生對仼何項目有反對,必須在之後十四天向本庭提出,法庭之後會以簡易形式評核,及以書面形式頒發決定。

(袁家寧)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朱珮瑩)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王家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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