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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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成,涉案毒品是內含4.20克可卡因的5.30克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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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4/2020 [2021] HKDC 9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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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成,涉案毒品是內含4.20克可卡因的5.30克固體。 控方案情 2.承認事實顯示,2020年4月20日晚上約9時28分,一名叫林廣森的男子到達位於將軍澳唐德街3號香港九龍東皇冠假日酒店(“該酒店”)的前檯,並說已訂酒店房間。該酒店的職員替他辦理入住房間之手續,然後給林廣森一張2511號房卡(2511號房)。於2020年4月21日下午4時6分左右,林廣森到前檯要求續租房間多一晚。另一職員認得他為該酒店常客,為他辦理續租2511號房間,並給他多一張房卡。 3.控方第一證人警員8675(“警員8675”)作供稱,2020年4月21日2339時,他在將軍澳警署接受訓示,得悉稍後會去該酒店,因有人租用2511號房作販毒活動。他和隊員於2020年4月22日0005時到達該酒店外。0335時,他收到指示有人進入2511號房間,而他需採取行動。 4.他和同僚到達2511號房外。他敲房門,無人回應。於是他用房卡開門,但房門鎖上防盜鏈未能成功進入。警員8675大力撞門成功進入後,看見與他相距1.5米的被告人站在洗手間外,沒有穿上衣,下身穿着藍色牛仔褲。被告人快速地轉身衝入洗手間。警員用雙手從後捉着被告人雙臂。二人站在洗手間門外。此時,警員8675看見一名女子(趟佩欣,被告人的女朋友)站在洗手間洗手盆附近。 5.沒有爭議警員8675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發現一張紙巾包裹着:—
6.同日0355時,警員8675向被告人作出拘捕及警誡,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罪。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D我身上果13包可卡因,同埋廁所果兩張廿蚊紙裝住嘅可卡因,都係我架,全部自己食嘅,比次機會啦!」 7.同樣,沒有爭議警方在洗手間的洗手盆旁邊發現:—
8.警方在2511號房向林廣森作搜查,並在一個屬於他的黑色手提包內搜出一個電子磅及現金$20,096.4。 9.被檢取的毒品於2020年4月的市值估計是$5,348港元(可卡因粉劑)或$6,773港元(霹靂可卡因)。 10.經細心考慮,本席拒絕接納被告人的證言,即是他向林廣森購買涉案可卡因供自用的說法。本席作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作販運用途。 刑事定罪記錄 11.被告人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分別是2018年8月,因《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被判六星期監禁緩刑一年;和2020年5月,因《普通襲擊罪》而被判囚十天。 求情 12.劉大律師指被告人有一名女朋友即上述趙女士,二人育有一名三歲的兒子和兩歲的女兒。他們一家與被告人的父母和被告人的弟弟一起居住。被告人過去曾任職廚師,有穩定的收入,月薪大約$25,000。從僱主撰寫的求情信可見,被告人工作表現良好,僱主願意繼續聘請被告人。 13.劉大律師又指被告人被捕前有吸毒,但毒癮不深。被告人因本案已被還押六個半月,對他而言,打擊很大。被告人現在知錯,有悔意,決意更新,亦不再與損友聯絡,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14.根據相關量刑指引,劉大律師陳述被告人販運涉案毒品的份量,可判處約38個月的監禁刑期。 15.在索取背景報告和戒毒所報告之後,劉大律師作進一步的求情。 16.她補充說,感化官對被告的評價高。另外,被告因本案曾被還押,及後在高等法院獲得保釋。自此,被告再不沾染毒品,這可反映他決意重新做人。 背景報告 17.感化官在背景報告中描述被告人與前妻育有一名4歲兒子。他和前妻離婚之後,與趙女士同住,二人育有2名年幼子女。被告人是家庭經濟支柱,他每月給予趙女士家用,又給予父母金錢交租。趙女士精神健康出現問題,又要面對婆媳關係帶來的壓力。她不單止十分需要被告人經濟上的支持,也需要被告人精神和情緒上的支援。感化官已建議趙女士如有需要,可再次接觸社會福利署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尋求幫助。 18.關於本案,被告人強調涉案毒品供自用,當日出現在案發地點純因購買毒品。 戒毒所報告 19.戒毒所報告顯示於2019年中,被告人受朋友的引誘下,開始吸食可卡因。他現在沒有毒癮,不宜被收押在戒毒所。 判刑 20.本席已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求情陳詞和相關案例。本席索取戒毒所報告的目的,在於(i) 檢驗被告人有沒有毒癮和(ii) 他出席聆訊之前有沒有吸食毒品。本席亦已經清楚向被告人解釋,就算懲教署人員在戒毒所報告中建議他可接受戒毒治療,法庭仍會判他入獄。 21.根據女皇 訴 劉德明 [1990] 2 HKLR 370,一名被告人販運可卡因至10克,可被判入獄2至5年。涉案毒品為4.20克可卡因,本席採納39個月為量刑基準。由於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的,他不能得到認罪可獲得的三份之一的刑期扣減。 22.本案原先定下三天審期。由於辯方同意控方大部份的案情,所以雙方只是花了一天作審訊(傳召證人作供和被告人選擇作供),此舉大大節省了法庭的時間和資源。因此本席酌情減刑1個月。 23.另外,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及他的求情理由包括他有三名年幼子女,而趙女士因個人精神健康問題和因被告人犯下本案所帶給她的打擊,特別是在照顧子女這方面,本席認為本案有別一般的同類案件,所以酌情減刑2個月。 24.換言之,被告人被判入獄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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