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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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發當日(2020年3月26日)凌晨2:30左右,第一被告(案發時16歲)在尖沙咀漆咸道與麼地道交界遭警察截查,搜出可卡因的毒品(31包可卡因收藏在一個錢包內-總重量為5.96克固體內含2.37克可卡因)。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34/2020[2021] HKDC 85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ul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4/2020

[2021] HKDC 8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振強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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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1年7月15日
出席人士:  黃繼兒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榮燊大律師,由湛耀強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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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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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發當日(2020年3月26日)凌晨2:30左右,第一被告(案發時16歲)在尖沙咀漆咸道與麼地道交界遭警察截查,搜出可卡因的毒品(31包可卡因收藏在一個錢包內-總重量為5.96克固體內含2.37克可卡因)。

2.第一被告向警方表示他是收受了款項替人攜帶該些毒品,而警員亦在第一被告的銀包內檢取了一張尖沙咀九龍富豪酒店763號房間的門匙卡。

3.稍後,警方連同第一被告和他的父親前往該酒店房間進行調查,進入房間後發現第二和第三被告在內,並在房間內檢獲更多的可卡因毒品(一共52包總重量為8.72克固體內含3.80克可卡因)。

4.三名被告共同面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控罪一涉及第一被告在麼地道被截停時身上所找到的毒品;而控罪二則涉及酒店房間內找到的毒品。

5.第一被告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販毒罪,至於另外兩名被告則否認控罪。現在本席只處理第一被告的判刑事宜。

6.第一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父母已經離異,第一被告現在跟父親和繼母一起生活,而繼母亦很疼愛他,對他視如己出; 家中還有一名妹妹和弟弟。

7.辯方律師在求情時向法庭指出第一被告犯案時年紀尚輕,坦白承認控罪,表示深切的悔意,立志改過向好; 被告人被捕後與警方充分合作,而犯案的原因是受朋輩影響下所致。

8.辯方呈遞多封來自被告本人,其家人,校長和社工等的求情信,被告人在其信中表示日後會帶眼識人,不輕易被人影響,會重建立新的圈子遠離損友,改過自新。 家人都指他誤交損友,心智未成熟而誤入歧途。

9.校長指被告人本學年需要重讀中四,但他自保釋至今在校內謹言慎行,循規蹈矩,一改散漫作風,表現積極,於人好感。而社工指被告人接受輔導的過程中能有深切反省,不但從事件獲取教訓,也藉此反思個人性格、情緒及行為模式。在犯案後,他坦白承認過錯,承諾日後將三思而行,實屬難能可貴。

10.正如辯方律師所指兩項控罪的可卡因總重量為6.17克,根據相關的判刑指引,這重量所考慮的量刑起點為3年10個月。

11.販毒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多次指出犯事者年紀輕又或是初犯都不足以構成有力求情因素,而這類罪行亦有判刑指引,下級法院不應隨意不跟隨。

12.就每項控罪涉及的毒品重量而言,控罪一本席以2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至於控罪二則以3年2個月。他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三份一的扣減; 扣減後,控罪一的量刑起點減至22個月,而控罪二則減至25個月。

13.其實,在求情方面,除了他的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14.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控罪二的刑期與控罪一當中的5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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