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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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楊錦榮與其餘兩名被告人即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第一被告人就此項控罪選擇不認罪,而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則選擇認罪。本審訊是處理第一被告人有否干犯有關的控罪而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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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0/2020 [2021] HKDC 9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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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被告人楊錦榮與其餘兩名被告人即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第一被告人就此項控罪選擇不認罪,而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則選擇認罪。本審訊是處理第一被告人有否干犯有關的控罪而進行聆訊。 2.有關的控罪詳情指,第一被告人與其餘兩名被告人於2020年3月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82號簡悅酒店 • 尖沙咀1101室外,搶劫張璟濡,劫去現金港幣500元。 關於控方的案情 3.本案中控方一共傳召兩位控方證人,即控方第一證人張璟濡(以下簡稱張先生)及控方第二證人警長33305(以下簡稱劉警長)。 4.其次,控辯雙方亦在一份同意事實內即控方證物P7同意並承認若干事情為不爭的事實。簡單來說,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的重點主要包括在2020年3月7日約1355時,警員20294在簡悦酒店一樓大堂的後樓梯間截停並向第一被告人進行調查,而第一被告人稱他由2樓下來及稱租住11樓的人並不是他,而是第二被告人。 5.控辯雙方亦同意,同日約1515時,警員20294在第一被告人身上搜出一張港幣500元紙幣即控方證物P3,而P3並無顯現有鑑證價值的指紋。 6.控辯雙方並且同意張先生在2020年3月7日在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接受診治,經檢查後,張先生右胸有擦傷及左面頰有些微發紅及擦傷、右手中指指甲外翻,而第一被告人是在案發時間襲擊張先生導致他身體造成醫療報告所述的傷勢,而醫療報告為控方證物P4。 7.至於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的光碟及相關截圖和照片的呈堂性和證物鏈的連貫性,控辯雙方均同意。 8.簡單而言,控方的案情指,張先生透過手機軟件認識第二被告人曹茜(以下簡稱曹女士)並在案發日相約在尖沙咀的麥當勞見面。 9.兩人見面後,最終張先生陪同曹女士回到曹女士下榻的簡悅酒店房間1101(以下簡稱1101)。張先生進入1101後,發覺房間內有三名男子,當中包括第一被告人、第三被告人(以下簡稱“許先生”)和一名穿背心的男子(以下簡稱“背心男”)。 10.張先生隨即離開1101,但許先生和背心男嘗試把張先生拉回1101的房內,但未能成功,期間張先生被指控非禮曹女士。其後背心男坐電梯離開該樓層。 11.稍後,當張先生打算坐電梯離開11樓的樓層時,曹女士阻止張先生離開,而第一被告人亦加入阻止張先生離開,期間第一被告人襲擊張先生,而許先生亦一起襲擊張先生。襲擊完畢後,許先生向張先生表示,若想離開必須交出金錢。於是張先生把港幣500元交出,而曹女士便由張先生手上接過有關的金錢。曹女士、許先生和第一被告人最後讓張先生離開。控方認為,第一被告人夥同其餘兩名被告人搶劫張先生港幣500元。 關於第一被告人的案情 12.第一被告人表示,他認識曹女士和許先生。案發前五天,由於他因失業,因此與家人不和,所以沒有地方居住,他便暫時住在1101。 13.案發當天的下午,他需要面試,他否認他在2020年1月10日有份參與搶劫案,而根據他的說法,簡單而言,案發當時較早的時段他正在睡覺,他並不知道有背心男的存在,他只是在矇朧中聽到有人說非禮的字眼,便到1101對出的走廊查看。 14.雖然他承認有襲擊張先生,但他對張先生的襲擊,只是出於他個人對張先生曾非禮曹女士,而且又嘗試逃走,因而感到憤怒,才會毆打張先生,而並不是為着許先生可向張先生索取金錢而毆打張先生。 15.第一被告人毆打張先生的原因,根據他的說法,就是因為曹女士與他關係好,還稱呼他做哥哥,曹女士對他說,張先生非禮她,而他亦真誠地相信張先生當刻又再摸曹女士,加上第一被告人認為當時已報警處理中,張先生嘗試逃跑,而他自己對犯風化案的人非常憎恨,所以他便毆打張先生。他否認他夥同曹女士和許先生搶劫張先生港幣500元,而在他身上檢獲的港幣500元,是屬於他自己的,並不是屬於張先生的。 16.在本席未進行正式分析之前,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舉證標準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控方中的案情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的利益必須給予第一被告人,而第一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亦必然獲得撤銷。反之,第一被告人並無任何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或是無辜的。 17.第一被告人選擇作供,但即使第一被告人的證供不為本席接納,這並不代表第一被告人干犯了本案。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都在控方。然而,若第一被告人的說法是可信,或是可能可信,那麼控方的案情便會出現合理疑點而第一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亦必然獲得撤銷。 18.關於搶劫罪的定義,根據第210章第10條,就是指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 討論 19.針對第一被告人的指控,主要靠張先生的證供,因此屬於單對單的案件,所以在評估張先生的證供時,本席會特別小心,並看他的證供內有沒有任何地方是有違內在或然性或是犯了固有不可能。 20.為方便討論,本席會就控方證人在主問時的證供的重點在以下列出。首先,張先生的證供顯示,在2020年3月7日早上,他在家中透過手提電話的軟件程式「say hi」,上網以文字方式聊天,而聊天的另一方顯示的性別是女性,對方亦談及援交即性交易的事情,並表示幾百元就可以進行性交易。 21.張先生指出,當時他表示不需要性交,只是想相約外出吃飯,於是,對方相約了他在尖沙咀的麥當勞的門口見面。張先生表示,當他到達後,便與對方進行了相認,而對方是一名大約20歲左右的女士,即本案的第二被告人曹女士。 22.張先生亦指出,兩人見面後,曹女士亦有再問張先生要不要援交,張先生當時再次表示不需要。張先生表示,當時曹女士曾經有對他說過一個數目,但今天他忘記了她所說的數目是多少,而當時張先生向曹女士表示自己沒有錢。 23.張先生亦指出,曹女士向他表示,要到洗衣店,於是兩人便一起到洗衣店。途中兩人經過7–11便利店,曹女士表示需要為自己的八達通增值,並向張先生借錢。張先生指出,當時曹女士並沒有說借多少錢,而張先生就給了曹女士港幣100元,然後曹女士便到7–11便利店內增值八達通卡。 24.完成後,兩人便行去一間自助洗衣店,並在洗衣店內聊天,直至衣服洗完。曹女士便在洗衣店內拿出一個袋,而張先生亦有幫她將衣服放進袋內。曹女士當時表示,需要將衣服放回家,而曹女士其後亦表示想去夾公仔,當時張先生表示自己想離開,因為曹女士又再次向他索取金錢。 25.其後曹女士表示想買口罩,張先生便為曹女士拿着該一袋洗完的衣服,再去一間7–11便利店購買口罩,並由張先生付款。之後,曹女士表示回家,兩人行到酒店門口她便進去酒店,而該酒店是位於尖沙咀警署對面的一棟大廈。 26.張先生便與曹女士一起乘搭酒店內的電梯,兩人出了電梯後,到達了該酒店的高層的一個房間外,曹女士便敲門,而張先生則手拿着該一袋洗完的衣服站在曹女士的右邊,然後有人開門,張先生亦進入了該房間,而控辯雙方同意該房間就是控罪所述的房間1101。 27.張先生表示,進入1101後,他看見剛才開門的人士是一名男子,及有另一名男子進入房間的廁所,並且亦有一名男子坐在房間的床上,總共三名男子在房間內。 28.張先生表示,當時他感到不對勁,他把曹女士的一袋衣服放低後,便轉身開門離開,但曹女士便大聲講「佢諗住走」並用雙手把門按住,而張先生當時大力拉開門,然後成功衝了出去,並去到接近電梯的位置,而1101內的其中兩名男子,則衝了出來,並企圖將張先生拉回1101內。兩名男子當中,其中一名男子較年長。 29.張先生亦指出,曹女士亦有出來,而其中一名男子,就對張先生說,「你掂左就要俾錢」並叫張先生回1101傾一傾事情,而張先生當時回覆反問「我掂咗佢邊度」,曹女士則表示是臀部,而張先生當時否認,並表示沒有。 30.張先生亦指出,他們表示報警,張先生同意,而張先生亦拿出自己的手提電話致電999,但張先生由於不知道所處的地址,所以未能告知警方,而當時較年長的男子,便說對面就是警署,待他換過衣服後便與張先生去警署,張先生便掛了電話。 31.張先生亦指出,兩名男子亦返回1101,而張先生亦按動電梯的掣,打算下去,但曹女士害怕他會走,張先生當時就表示,與曹女士一起下去,不過曹女士不讓他走,並用身體欄住電梯門。 32.張先生表示,之前沒有在1101出過來的男子,亦在這時候出來,想拉張先生到1101。張先生在庭上觀看閉路電視片段,指出這名男子就是第一被告人。張先生亦表示,當時第一被告人,手上拿着一件短短圓圓的物體,按着張先生的心口位置,張先生並不知道是什麼東西。張先生亦確認控方證物P2(19)的照片右手邊肋骨的位置的傷勢,就是他描述的短短的物體令他造成的傷勢。 33.張先生指出,當時第一被告人拉扯張先生,而張先生認為,第一被告人是想把他拉回1101,但不成功,於是第一被告人便開始毆打張先生。張先生亦指出,第一被告人主要用手打,並將張先生打到落地,而打他的部位包括胸部和左眼,而襲擊期間第一被告人亦有用腳踢張先生的大腿內側。 34.張先生亦表示,之前他形容較年長的男子,不知何時亦已由1101出來,並説「有CCTV唔好打」,而這名較年長的男子,就是第三被告人許先生。 35.張先生亦指出,第一被告人打完他之後,就返回1101,而許先生就對張先生說「俾錢就俾你走」,於是張先生就從錢包內,取出一張港幣500元並交出,交了後,張先生便乘坐電梯離開,亦沒有任何人阻止他離開。 36.張先生亦表示,他出了酒店後便用自己的手提電話報警,並等待警員到場。其後他亦上了救護車等候警員。警員到場後,便陪同張先生回酒店,而當時警員已截停了一名男子,張先生並向警員指出該名男子就是襲擊他的男子,而該名男子亦大聲說「係我打」,控辯雙方亦同意該名男子就是第一被告人。 37.在庭上,張先生亦確認控方證物P2(1-4)顯示了該酒店11樓電梯外走廊的位置,亦是張先生在3月7日去過的地方,而控方證物P2(4),就是當日曹女士與他進入的1101。 38.張先生亦確認,控方證物P2(7)顯示了當天房間內的情況,而在地下藍色的袋,與他當日所指放了洗完衣服的袋的式樣差不多。 39.對於張先生證供的質詢,代表第一被告人的李大律師,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中指出,關於張先生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李大律師認為法庭必須要考慮張先生為何使用「say hi」應用程式結識女性的動機。 40.李大律師亦指出,張先生是否需要付出金錢作性交易,及為何張先生不在主問時主動交代曾經對曹女士作出「攬腰」的行為亦是法庭需要考慮的環節。 41.李大律師亦認為,張先生在證人陳述書中,表示他認為價錢合理後,比港幣100元曹女士增值八達通,而其後在庭上修改為借港幣100元給她,李大律師認為,張先生的證供是前後不符,及態度迴避、閃縮、隱瞞真相。 42.李大律師亦認為張先生十分保護自己的利益,他把任何對他不利的證供以淡化、迴避、隱瞞、聲稱記不起等方式作答,所以李大律師認為,張先生並不是完全誠實可靠的證人,亦沒有把事情的真相全部道出。 43.關於以上的課題,張先生被盤問時的證供顯示,他同意他在「say hi」應用程式主力結識女性,而他不會在「say hi」應用程式中討論任何性交易的話題。張先生表示,他無法記起自己有沒有好奇地問過對方,收取多少錢進行性行為,他表示可能有問過。 44.張先生亦被問及上庭前有沒有閱讀過自己三份的證人供詞,張先生表示,在2020年的時候,他曾經有閱讀過,之後他則沒有再閱讀過,而作供前,警員亦沒有將他的證人供詞的副本給他閱讀過。 45.李大律師亦向張先生指出,在2020年3月7日,張先生的第一份證人供詞內記載了,當時張先生指,該女子問有沒有興趣付錢進行性交易,而張先生當時有問幾多錢。張先生在庭上表示,他已記不起有這樣的記載,但他表示如果證人口供內,有這樣記載,那麼他就有問過。 46.本席認為,如果張先生是蓄意迴避和隱瞞,他就不會一開始承認自己可能曾經有問過,而他的答案和表達的方式亦吻合,他是無法確實記起這一個細節,然而當展示證人供詞給他看的時候,他直接指出如果他曾經這樣表達,而記載在證人供詞內,就表示他有問過,就這一系列的問題,顯示張先生並沒有作出任何迴避,而是盡他的所能,根據他的記憶回答問題。 47.李大律師亦指出,在主問的時候,張先生的證供顯示,曹女士問他借錢增值八達通,但在張先生的證人供詞內記載的是,「叫我比港幣200元比佢洗衫,我覺得價錢不合理就拒絕」,然後李大律師又指出,證人供詞內記載「再叫我比港幣100比佢入八達通,同洗衫錢,咁我見港幣100可接受, 就比了港幣100俾曹女士」,所以李大律師,向張先生指出,張先生並不是借給曹女士,而是比曹女士。 48.張先生的解釋是,當時曹女士對他說,回家後會歸還,張先生亦表示,沒有理由無故給錢給曹女士。不過曹女士對他說是借,張先生表示,他不想無端就轉身走,而這個數目即使被人欺騙亦只是小數目。 49.本席接納張先生的解釋,張先生表達,當時對方要求的數目是合理,本席認為,無論是借或是給予,對於張先生來說,數目是否合理,當然是其中一個考慮的因素,所以本席並不認為張先生當時表達數目是合理,他用這個表達的方式,就是顯示張先生是給予的意思,並與張先生指出是借,兩者會有任何衝突。 50.張先生的證供亦顯示,他同意他與曹女士有身體接觸,他亦同意他在主問時沒有提及過他與曹女士有身體接觸。張先生亦表示,他有攬過曹女士的腰。張先生亦解釋,當時曹女士沒有說攬腰,而曹女士亦有對他說為何不攬住她,並表示她喜歡人把她攬實,張先生亦表示他不只攬了一次,他亦同意他在證人供詞內,記載了沿途曹女士叫他攬她的腰部。 51.當張先生被問有沒有摸曹女士身體的其他地方,張先生沒有作出任何迴避,直接表示沒有。張先生亦解釋重要部位他沒有觸碰,他亦表示他的手不會隨便向上或向下移動。 52.當張先生被質詢為何在主問的時候沒有提及攬腰的情節,張先生表示主控沒有問及,而他主要因應主控的問題而回答,他亦解釋他在他的證人供詞內已有提及攬腰的情節,所以他不認同他故意將他對曹女士的行為淡化,他指出否則他亦不會在證人供詞內表述,而他亦表示,他不知道需要由頭到尾在法庭重複一次有關的所有內容,他只是問他什麼,他就回答什麼。 53.本席接納張先生的解釋,亦認同他就主控所問的問題的觀察。事實上,在盤問時,他直接了當,毫不猶豫就同意他與曹女士有身體接觸,沒有任何迴避,而他亦主動交代他接觸曹女士身體的那一個部位,正如他的解釋,如果他要作出隱瞞,他亦沒有理由在證人供詞內,一早向警方作出交代,所以本席不接納辯方對他的投訴指,張先生是有隱瞞和淡化相關情節的情況。 54.張先生亦同意曹女士曾經有對他說由於與家人爭吵,所以搬到酒店租住,而他亦表示他無法確認,在床上的男子當時是否坐着,只是他的記憶中在床上是有一名男子。 55.張先生表示,曹女士在1101內有說「佢諗住走」,但在電梯外曹女士,有沒有這樣說他則無法記清楚,張先生表示,亦因為曹女士在房間內這樣說,張先生才更加用力拉開房門衝出去。張先生解釋,當時他轉身走,曹女士說出這一句話,所以張先生當時感覺不對勁,就更加用力拉開門衝出1101。 56.李大律師質疑張先生的說法,並指出在張先生的證人供詞內,沒有這樣的記載,張先生同意在證人供詞內沒有記載,但他記憶中,是有對警員表達過這一個情節。 57.李大律師亦質疑張先生的說法,並指警員沒有將這一個情節記載在他的證人供詞內,並質疑張先生在覆讀證人供詞的時候,為何沒有察覺遺漏了這一個環節。張先生的解釋是,他閱讀證人供詞時,會看內文有沒有錯字,及記載的事情是否曾有發生過,至於有沒有遺漏他所說的而沒有記載,他表示他不知道正常的供詞是否必需要記載這一個環節。 58.本席認為,他指曹女士有說出這樣的話,因此令他更加用力拉開門衝出1101的說法是吻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進入1101後,稍後他便離開1101 的流程。他解釋為何當時觸發他想離開1101的情況,簡單而言,就是當時的情景,配合曹女士的說話,令他出現危機感,所以他有如此深刻的印象,本席認為,張先生的描述是非常合情理的。至於他解釋為何證人供詞內沒有記載這一個情節,本席亦接納他的解釋,並認為他的解釋是合情和合理。 59.張先生亦表示,當時許先生、曹女士和背心男在1101外的走廊的時候,有人指他摸過曹女士,所以張先生才致電報警,而這情節發生的時候,第一被告人當時並不在走廊。片段內,亦能夠看見張先生用他的手提電話進行通話。 60.李大律師亦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時段由133122至133140,並指出當時曹女士與張先生有身體接觸,張先生表示,當時他想進入電梯,而曹女士阻止他。對於李大律師指出,曹女士當時亦有說「阿哥佢又摸我」,張先生表示他沒有印象曹女士有說過這樣的話。 61.張先生亦同意他是事後估計,是第一被告人手持的物件造成他胸口的傷勢,因為傷口的位置與當時第一被告人用該物件貼住他的胸口的位置相同。不過張先生亦同意,由於警方無法找到他所描述的物件,他亦無法描述該物件是什麼東西,所以他在證人供詞內表達他沒有印象是如何造成這個傷勢,因此現時他只是估計,他胸口的傷勢是由該物件造成。 62.張先生亦同意,當日他有一部手提電話,一直在手中拿着,而他將港幣500元交出後,就見到第一被告人由1101出來。張先生亦表示,他印象中,第一被告人當時沒有對曹女士說「500蚊妳都收妳做雞」的說話,不過他同意,由於他被襲擊後有點暈,所以對於第一被告人有否對曹女士說這一番話,他已沒有印象。 63.張先生亦同意,他辨認襲擊他的男子時,他聽到該名男子即第一被告人說「係我打佢」的說話。 64.本席認為,縱觀張先生的證供,可見張先生是如實把他的所見所聞道出,而沒有任何隱瞞和保留,所以本席不接納,李大律師對張先生證供的種種投訴和指控。本席亦看不到張先生的證供內有任何有違內在或然性或是犯了固有不可能的地方。 65.至於劉警長的證供,主要是顯示他找到報案人張先生後,陪同張先生回到簡悦酒店一樓電梯大堂時,張先生向他指出當時被警員截停的男子就是有份打他的男子即第一被告人,而辯方對此身份在庭上亦確認是同意的。 66.第一被告人就他所面對的控罪,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第一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67.關於第一被告人主問時證供的重點顯示,案發時他37歲,他亦同意他當時在相關的酒店,而他亦認識曹女士和許先生。第一被告人解釋,由於他沒有地方居住,而剛巧曹女士和許先生有地方,所以他在2020年3月2日便在1101開始暫時居住。他亦解釋,雖然他們沒有要求他支付金錢,但他有付過,而支付的方法,就是幫他們支付房租,他表示他支付過兩至三次,金額大約是港幣700至800元,而房間日租是港幣320元。 68.第一被告人表示,他與曹女士是朋友關係,而他是透過許先生認識曹女士的,在案發時大約認識了曹女士一個月左右,而第一被告人形容他與曹女士的關係是好的,因為曹女士經常稱呼他為哥哥,但他並不知道曹女士的職業是什麼。 69.第一被告人亦表示許先生,是他中學時候已認識,當時並不相熟,亦沒有聯絡而許先生高他兩個年級,後來大家見過幾次面,亦交換了聯絡方法,而許先生是髮型師,而第一被告人亦有叫許先生幫他理髪。第一被告人亦表示他與許先生是好朋友的關係,而許先生和曹女士則是情侶關係。 70.第一被告人亦指出,在2020年3月7日的時候當時他失業,大約失業了五至六個月,失業的原因是因為社運事件令很多依賴自由行的藥房結業,而他失業前,就是在尖沙咀區的藥房工作,負責協助藥劑師配藥及一切雜務,月薪大約港幣20,000至30,000元。 71.第一被告人亦表示案發期間,他靠積蓄生活,而當時大約有港幣三至四萬元積蓄。第一被告人亦呈上他報讀的毅進課程配藥證書,即辯方證物D1-1。 72.第一被告人表示他已婚,案發時有一子一女,分別是9歲和5歲。他指出由於他失業,所以他與太太有爭拗,而太太是內地人。案發時,太太與子女居住在內地,而他便回到香港居住。他亦表示,之前在香港的時候他住在父親在將軍澳的單位,但他與繼母並不融洽,所以沒有在父親的家居住。 73.第一被告人亦表示,他打算在1101一邊暫時居住,一邊在尖沙咀區找工作。案發前的一兩天,他約了在案發當天下午三時,到一間藥房面試,藥房就在簡悦酒店的樓下。 74.他表示,在他身上檢獲的港幣500元即控方證物P3,是屬於他自己的,而不是屬於張先生的。他解釋,這一張港幣500元是案發前兩天,他在7–11便利店用EPS提取的。 75.他亦解釋在案發當天中午12時,他在1101正在睡覺。當時他就在控方證物P2(5)的照片內顯示的靠窗的床上睡覺。當時他是面向電視的方向睡覺,而電視是開着的,他在矇朧中聽到有人說摸我的詞,他覺得事情不尋常,所以就行去門口的方向查看。 76.第一被告人指出,他去到1101靠門位置望出,便見到曹女士、許先生和一名他不認識的男子,後知是張先生,在電梯和1101門口對出的位置。第一被告人表示,曹女士對他說張先生摸她,而許先生就對他說正在報警處理中。第一被告人亦表示,當時曹女士手上的其中一個電話響起,而第一被告人從電話的鈴聲認出是屬於他的電話,曹女士亦將她手上的電話交給第一被告人。 77.第一被告人表示,他不知道為何他的電話會在曹女士的手上。第一被告人亦指出,控方證物P6(8)的截圖,顯示閉路電視時段133046的畫面,就是曹女士將他的手提電話交給他的情況。 78.第一被告人亦表示,他並不認識控方證物P6(7)的截圖所顯示的背心男,而他亦不知道為何這一名男子從1101出來,他亦不知道背心男何時到1101及何時經電梯離開。第一被告人解釋,由於在相關的時間,他正在1101內睡覺,所以他不知道背心男的存在。 79.第一被告人亦指出,曹女士交了手提電話給他後,他便行去1101靠門口的位置傾電話,並進入1101的房內取香煙。第一被告人表示,當他正想燃點香煙時,他聽到外出曹女士說「喂佢想走」,而許先生當時進了1101的房內穿鞋,所以第一被告人便衝出1101的房間,而他當時右手拿着打火機。 80.第一被告人表示,他亦聽到曹女士對他說「阿哥佢又摸我」,而第一被告人見張先生想乘坐電梯逃走,而之前他又聽到正在報警處理中,所以第一被告人非常憤怒,便拉張先生出電梯,然後打張先生,因為他非常討厭涉及風化案的人。第一被告人否認他夥同曹女士和許先生向張先生進行行劫。 81.第一被告人表示,當他打張先生的時候,他的手上除拿了打火機外,並沒有其他東西。他亦確認,控方證物P6(11)(12)(13)(14),而閉路電視片段,時段由133148至133228,就是他打張先生的時段。 82.第一被告人亦同意,他有拉張先生出電梯,因為他當時仍然很憤怒,他表示,他當時打了大約20至30秒左右,曹女士和許先生便對他說,有閉路電視不要打,而第一被告人表示,當時他聽到後便停手,然後便行回1101靠門口的位置。 83.第一被告人亦表示,他行去1101時,他聽到許先生對張先生說「你就咁摸完就想走」,許先生並且說「你身上有無錢,有錢就放你走」,而第一被告人當時聽到後並沒有理會,而是行回1101靠門口的位置。 84.第一被告人表示,他並不知道許先生會向張先生索取金錢,而他亦否認,是透過毆打張先生,而向張先生索取金錢。他亦表示不會因為自己失業,而夥同曹女士和許先生行劫張先生。 85.第一被告人表示,他見到張先生從銀包取港幣500元給曹女士,第一被告人表示,他當時更加憤怒,並對曹女士說「500蚊妳都收,妳做雞㗎」。 86.第一被告人在庭上解釋,他認為不應該收錢的原因是,已報警處理非禮。第一被告人亦指出,曹女士亦沒有將她收到的港幣500元交給他。 87.第一被告人亦指出,他見到曹女士拿了張先生的金錢後,第一被告人仍然對張先生感到非常憤怒,於是第一被告人用粗口鬧張先生,而第一被告人解釋為何他會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他認為張先生是「鹹濕佬」所以就用粗口鬧張先生。 88.第一被告人亦指出,控方證物P6(16)顯示張先生的動作,當時他是在1101房內靠門口位置見到這個動作,而他見到這個動作後亦再次由1101衝出,及不斷鬧張先生,而曹女士和許先生則害怕他會再次打張先生,並叫他冷靜。 89.第一被告人表示,最後他返回1101,亦有見曹女士和許先生相繼回1101的房內。大約一時左右,第一被告人感到肚餓,便一人外出吃飯,因為當天下午三時他要面試,所以他打算先吃午飯然後面試。 90.第一被告人亦指出,他步出酒店後,看見救護車,亦看見張先生在救護車上,於是第一被告人便致電給曹女士和許先生,打算告訴給他們聽好像已報了警但兩人的電話未能接通。於是第一被告人便返回酒店,打算通知他們兩人,亦打算換衣服,因為他外出的時候,發覺當時他身穿紅黑色的風褸污糟。 91.第一被告人亦確認控方證物P6(25)(26),閉路電視片段時間顯示134629,他搭電梯回11樓,而時間顯示134714,他身處防煙門後樓梯。第一被告人亦解釋,他進入1101後,告訴曹女士及許先生,好像報了警,但他們兩人不以為意,並表示只是第一被告人打人,第一被告人感到驚慌,於是來不及換衫,第一被告人便離開1101,行去防煙門。 92.期間第一被告人將他的紅黑色的風褸棄置在樓梯,他解釋原因是因為他打完人感到驚慌,所以除去衣服。第一被告人表示,他不知道為何曹女士比他更早離開1101。 93.第一被告人在庭上指出,控方證物P6(32)顯示的畫面,就是當時張先生見到他的情況,而當時第一被告人見到張先生時,自己已被警員截停,而張先生前來認人,第一被告人見到張先生便說「係我打佢,點啊」,第一被告人亦有說「唔使認,係我打佢」。 94.第一被告人表示,從控方證物P2(19)所顯示張先生的傷勢,他認為是他與張先生拉扯的時候,自己的指甲有可能刮到張先生而造成。 95.關於第一被告人的說法和解釋,控方在盤問第一被告人時,提出了以下的一些質詢,當中包括第一被告人與曹女士和許先生的關係,而這一個關係亦與為何第一被告人會在案發時在1101出現的課題互有關連。 96.控方亦質疑第一被告人的說法指,當時曹女士阻止張先生進入電梯的時候,張先生有觸摸或非禮曹女士。這一個環節,根據第一被告人的說法,本席認為亦涉及需要考慮,第一被告人當時是否真誠地相信當時張先生有觸摸或非禮曹女士,即使他的想法可能是錯誤。 97.為着方便討論和分析,本席會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情況,在以下扼要地將重點列出。從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時間由132710開始至133342觀看,各人的互動情況,本席的觀察是這樣的。 98.曹女士與張先生大約在132710左右,回到1101的樓層而張先生肩上背着一個藍色袋。時間顯示132742左右,許先生在走廊拉張先生,並將張先生拉向1101的方向。時間顯示132752左右,許先生和背心男開始一起多次拉扯張先生向1101的方向,持續至時間顯示132826左右停止。 99.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曹女士大約在132906步出1101,而在132918時段左右,可見當時她的左手拿着兩部手提電話。時間顯示132922左右,背心男進入1101後,只剩曹女士和張先生面對面站着,兩人各自按他們手上的手提電話。 100.時間顯示132938左右,背心男離開1101,之後坐電梯離開。時間顯示132950左右,曹女士按她的手提電話並站在1101門外,而在時間顯示132956左右,當張先生行去電梯按電梯的掣時,曹女士緊隨張先生,並檔在電梯門外,而張先生馬上退後。 101.時間顯示大約133002左右,許先生赤腳步出走廊。時間顯示133016左右,曹女士面露笑容,行向近1101的電梯位置,而張先生則手持手提電話放在耳邊,狀似通話的動作,並站在另一部近防煙門的電梯對出的位置,而許先生則站在曹女士與張先生兩人之間。 102.時間顯示133021左右,曹女士行近張先生並與張先生面對面站着,而張先生當時仍然是手持手提電話,其時鏡頭的左下角可見紅黑的物體,一直至時間顯示133046左右,可辨認到鏡頭左下角紅黑物體是第一被告人,而曹女士亦將手提電話交給第一被告人。 103.時間顯示大約133052左右,第一被告人轉身向1101方向,走廊上張先生仍然手持手提電話狀似通話,許先生和曹女士仍然在走廊,直至133054左右,張先生停止狀似通話的動作。 104.時間顯示133059,左下角第一被告人所站的位置的人影消失。時間顯示133110左右,許先生轉身回1101,而張先生則按近1101的電梯的電梯掣,曹女士則眼望向張先生手的方向。 105.時間顯示133113左右,張先生按完電梯掣後,曹女士隨即行向並背貼按鈕的位置站立。時間顯示133119左右,靠近1101的電梯門打開,曹女士隨即轉身行向該電梯門的位置,然後伸出右腳打横攔住電梯門入口。時間顯示133124左右,鏡頭左下角有人將櫈放在該位置,而曹女士則向該位置面露笑容。 106.時間顯示133131左右,近1101的電梯門打開,張先生向該電梯的入口方向行,曹女士伸出她的左手伸向張先生的胸前方向,而時間顯示133135左右,可見第一被告人衝向張先生,兩人面對面,而第一被告人則推開張先生。時間顯示133138左右,許先生亦赤腳步出並手持手提電話狀似通話走出走廊。當時第一被告人的右手,是在張先生左邊膊頭位置,而尚未毆打張先生。 107.時間顯示133141左右,可見第一被告人的右手是按向張先生近頸部的位置,而許先生亦轉身返回1101的方向。時間顯示133143左右,可見張先生是嘗試掙脫第一被告人,而當時第一被告人是把張先生拉向1101的方向。 108.時間顯示133146左右,當張先生嘗試掙脫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用右邊膝頭撞向張先生,而許先生亦手持電話並行向接近張先生的位置,並用右手拍向張先生頭部的位置後,再次折返1101的方向,而曹女士則站在近1101門外靠近放了櫈的位置。 109.時間顯示133155左右,第一被告人用手捉住張先生的手臂。時間顯示133159左右,第一被告人用膝頭撞向張先生。時間顯示133208,第一被告人用右拳打向張先生的頭部,而許先生亦赤腳再次行到走廊,手持電話狀似通話的情況,面向張先生和第一被告人所站的位置。 110.時間顯示133211左右,張先生坐在地上,許先生再向前行近張先生的方向,然後近防煙門的電梯門打開,許先生和第一被告人一起將張先生從電梯內拉出。 111.時間顯示133228左右,張先生伏在地上,第一被告人用右腳攻擊張先生,而時間顯示133231左右,第一被告人在地下拾起一些東西而時間顯示133238左右,第一被告人再次用右腳踢向躺在地上的張先生。 112.時間顯示133244左右,亦可見第一被告人用左手打向張先生的面部方向,而時間顯示133249左右,亦可見第一被告人再次用右腳踢向躺在地上的張先生。 113.時間顯示133253左右,張先生躺在地上,而第一被告人則向1101方向行去,曹女士亦行去躺在地上的張先生旁邊,而許先生亦在張先生身旁。時間顯示133257左右,張先生站起身,行到近防煙門電梯對出的位置,面向站在近防煙門的電梯旁的曹女士,並從銀包內取出金錢交給曹女士,而許先生則站在近1101的電梯對出的位置。 114.時間顯示133302左右,第一被告人由1101的方向再次步出走廊,許先生用手示意第一被告人,而第一被告人便停下,而曹女士亦行近第一被告人。一直至時間顯示133339,許先生由原本站在張先生和第一被告人中間的位置,行向1101方向,變成張先生站在靠近防煙門的電梯外,而第一被告人則面向張先生站在靠近1101的電梯外的位置,直至時間顯示133342左右,張先生進入電梯,而第一被告人亦轉身向1101方向行。 115.關於本席較早前提及的課題,本席認為有需要先從曹女士有否被張先生非禮一事說起。 116.根據第一被告人的證供顯示,涉及指控張先生非禮或有觸摸曹女士總共有兩個時段,第一個時段就是第一被告人第一次離開1101到走廊,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時間大約是133046,他指出,因為之前他已聽到有人說類似摸或非禮的字眼,第一被告人一出1101,曹女士便對他說張先生摸他,而許先生對他說他們報警處理中,但由於曹女士手上兩個電話的其中一個電話響起,並交了給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便回1101。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時間大約是133053,走廊上只剩許先生、曹女士和張先生三人。 117.其後許先生亦回1101,只剩下曹女士和張先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時間大約是133114,曹女士已站在電梯門前,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時間大約是133120,曹女士用腳攔住電梯門,不讓張先生進入電梯內。 118.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時間大約由133130開始,電梯門再次打開,當張先生打算進入電梯時,曹女士再次用腳攔住,曹女士亦馬上用左手伸向張先生,而當時曹女士的左手是拿着手提電話。閉路電視片段時間顯示大約是133136,可見第一被告人衝向張先生並推開張先生。這就是第一被告人的證供內,表示張先生在這一個時段他認為是觸摸或非禮了曹女士。 119.及後閉路電視時間顯示大約是133259,張先生從銀包內取出金錢,而曹女士亦由另一個較遠的位置,行到張先生的對面,接過張先生交出的金錢。在張先生交錢之前,就是第一被告人說許先生對張先生表示,「你身上有冇錢,有錢就放你走」的說話。 120.本席認為,如果曹女士真的被張先生曾經非禮,許先生為何當場不用徵求曹女士的意見,就可即時向張先生提出索取金錢的要求,並表示可讓張先生離開,而曹女士竟然毫無異議,還作出配合,行到張先生面前收取金錢。明顯地,曹女士和許先生兩人是有共識的,否則曹女士亦不會一反之前不讓張先生離開的態度,而配合許先生收取張先生的金錢。 121.再者,較早之前的時段,許先生亦沒有必要與背心男多次嘗試將張先生拉入1101的房間內,若然他們打算報警處理,他們大可在1101對出的走廊等候警員,所以本席認為,就曹女士和許先生而言,根本沒有所謂非禮一事,而是他們一早已有共識,借誣蔑張先生非禮,而不讓張先生離開,並打算拉張先生進入1101內。 122.至於第一被告人而言,他是否真的以為曹女士被張先生觸摸或非禮,這是另一個重要的課題需要探討,因為這一個亦涉及第一被告人的解釋為何會毆打張先生。 123.根據第一被告人的證供顯示,其中誘發他襲擊張先生的因由,就是曹女士對他說「阿哥佢又摸我」。在被盤問時,第一被告人表示當時他在現場看到的實況,是曹女士的左手手腕與張先生的右手有接觸,他認為就已經有觸摸,而他亦認為不相識的男子去摸就是非禮。 124.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情況,可見曹女士當時是以身體擋着電梯入口,不讓張先生進入電梯,並用腳攔着,及伸手伸向張先生。第一被告人曾表示,他其中打張先生的原因,是因為他認為張先生想逃走,所以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當時應該很清楚曹女士當時所作的動作是阻攔張先生進入電梯內。 125.根據第一被告人形容他與曹女士的關係,他指曹女士稱呼他「哥哥」,而他亦當曹女士妹妹看待。在被盤問時他的證供顯示,他是透過許先生認識曹女士的,而許先生在20多年前是高他兩年級的學生,他表示直到2019年有一次在街上,他與許先生相遇,互相交換了聯絡後,便見過一至兩次面,都是一班人的聚會,而期間則有WhatsApp通話、微信、面書和電郵保持聯絡。 126.他表示,他與曹女士亦是見過一至兩次面,都是在他與許先生見面時,曹女士找許先生的時候見到,而第一被告人亦表示,由於他沒有地方居住,所以在3月2日即案發前五日便在1101暫時居住。 127.本席認為,即使第一被告人聲稱他與曹女士關係很好,但根據第一被告人的證供顯示,他們認識的日子其實是非常短,能夠互相認識的機會,亦自然有限。 128.從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曹女士當時是阻止張先生離開才伸出手阻攔張先生,因此曹女士的手與張先生的手,才可能會出現觸碰,曹女士怎會在這樣的情況下,認為他說阿哥佢又摸我,第一被告人就以為是張先生不對,而會阻止張先生進入電梯。因為張先生曾對曹女士表示,與曹女士一起下去,不過曹女士不讓他走,並用身體欄住電梯門。 129.本席認為,曹女士之前亦知道許先生和背心男,是打算將張先生拉入1101內。曹女士明顯知道第一被告人會與他配合,不讓張先生離開11樓的樓層。 130.李大律師亦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中,表示為何張先生看不到第一被告人參與較早階段,背心男與許先生一起拉張先生進入1101,而李大律師亦指出,為何曹女士和許先生要阻止第一被告人繼續襲擊張先生。 131.事實上,根據第一被告人的證供和閉路電視的片段顯示,在許先生未提醒有閉路電視之前,許先生亦沒有阻止第一被告人襲擊張先生,而許先生自己,亦有襲擊張先生,只是相對第一被告人的襲擊,許先生沒有第一被告人那麼激烈。 132.李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中亦指出,無論曹女士當時的陳述指「阿哥佢又摸我」是真是假,還是曹女士想借第一被告人的手教訓張先生,當時的情況第一被告人視曹女士如妹妹般看待,及他特別憎恨性罪犯的偏見,才令第一被告人因感到十分憤怒,而作出襲擊張先生的一時衝動及愚蠢行為。 133.不過第一被告人的證供亦顯示,他行向1101期間,他聽到許先生對張先生說「你就咁摸完就想走,你身上有冇錢,有錢就放你走」,第一被告人表示他沒有理會,並行去1101靠門口位置。 134.本席認為,若然第一被告人所說屬實,他特別憎恨性罪犯又視曹女士如妹妹般看待,當他聽到許先生竟然可以自作主張容許張先生付錢後離開,而第一被告人在庭上的證供顯示,他聽到這樣的說話後是沒有理會,這與他表示特別憎恨性罪犯,並認為張先生沒有等警察到來而要逃走,所以便出手打他的想法和理念背道而馳。 135.雖然第一被告人的說法指,她有對曹女士表示,「妳500蚊都收,妳做雞㗎」,第一被告人甚至在庭上表示,他不認同他們的做法,並表示他們的做法等如勒索,但若然第一被告人真的視曹女士如妹妹般看待,他沒有理由不解釋給曹女士聽不要和不能收取金錢的原因,而是表達「妳500蚊都收,妳做雞㗎」,第一被告人的意思明顯就是表示金額的數目太少,而不是表達他心中所想對張先生不應勒索的想法。 136.再者本席亦不相信第一被告人有說過這一句話,因為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第一被告人從1101的位置衝出,直接衝向張先生的方向,只是第一被告人與張先生之間中間隔着許先生。第一被告人根本沒有面向曹女士說話的舉動。 137.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不相信,第一被告人曾經向曹女士說過「妳500蚊都收,妳做雞㗎」的說話。 138.事實上,當時許先生和曹女士互相配合,在第一被告人襲擊完張先生之後,向張先生索取金錢,否則張先生不能離開。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主要襲擊張先生的人就是第一被告人,許先生和曹女士怎麼可能在第一被告人有可能不配合的情況下,進行這樣的行為。因為若然第一被告人阻止他們收取金錢,曹女士和許先生根本無法繼續進行索取金錢的行為。 139.雖然李大律師亦指出,根據張先生所說,當時第一被告人並不在走廊上,這亦吻合第一被告人的說法,當時第一被告人已返回房間,但第一被告人承認聽到許先生向張先生索取金錢的話。本席認為,若第一被告人是不知情的人,許先生沒有理由讓第一被告人知道,他向張先生索取金錢,許先生只需壓低聲線,第一被告人便不會聽到。事實上,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許先生和背心男,合兩人之力亦無法成功把張先生拉進1101內,當背心男離開後,單憑許先生一人之力,根本無法令張先生屈服,當時許先生和曹女士沒有理由不知道。 140.本席亦認為,從曹女士和許先生之間的互動和配合,明顯地這是一早安排的部署,以誣蔑非禮為名,索取金錢為實的勾當,而根據第一被告人的證供顯示,他在3月2日已開始與他們一起共處在1101內,曹女士和許先生兩人又怎麼可能容許會有不知情的人士在場下,而向張先生進行索取金錢的行為,因為這樣的做法,如果第一被告人不同意,甚至將他們告發,第一被告人有機會破壞他們的計劃,所以李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有機會在不知情下被利用的說法,本席不會接納。 141.第一被告人指,他亦是出於一時憤怒及因為張先生想逃走,才出手打張先生。第一被告人指,張先生想逃走的說法,本席不接納,因為只需按掣不讓電梯門關上,甚至大家一起進入電梯,張先生都是無處可逃,反而是留在11樓的樓層,則隨時有機會被拉到1101,這亦解釋為何,許先生和第一被告人兩人合力將張先生由電梯拉出。 142.李大律師亦在書面結案陳詞內,用了不少的篇幅分析有關在第一被告人身上檢獲的港幣500元,並非張先生交出的港幣500元。本席認為,沒有證供顯示,從第一被告人身上檢獲的港幣500元,就是來自張先生,但這一點並沒有任何指向性。 143.李大律師亦指出,為何他們不趁機劫去張先生的其他財物,本席認為,當時在走廊發生的情景都有閉路電視拍攝,根據第一被告人的證供顯示,許先生有提醒他有閉路電視,而沒有爭議的是,許先生向張先生索取金錢,並沒有指定任何數目,張先生交出金錢後,在提醒了有閉路電視的監控下,沒有再進一步劫去張先生的其他物品,本席認為,一點也不足為奇,這亦解釋了,為何許先生與背心男嘗試把張先生拉進1101內。 144.李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中亦表示,當第一被告人被警員在一樓梯間截停後,第一被告人看見張先生時,第一被告人如實地向警員道出是自己打張先生,而第一被告人的即時反應與他在庭上的證言是一致的,李大律師希望法庭給予第一被告人這一個有利的因素絕對的比重。 145.在第一被告人的證供內,第一被告人亦表示,他解釋了他的工作資歷和背景,他表示他不會因為失業而進行行劫。 146.考慮了以上種種的情節及基於以上各項的分析,本席並不認為,張先生在任何時候曾經有非禮過曹女士。本席亦不認為,第一被告人是真誠相信但錯誤地以為曹女士被張先生非禮及被曹女士利用去教訓張先生。 147.本席亦拒絕接納第一被告人的說法,指他是因為一時憤怒,並認為張先生是逃走及自己對性罪犯的偏見,才襲擊張先生。本席裁定所有控方的證人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及他們所說的代表真相。本席亦裁定第一被告人是不誠實及不可靠的證人,並拒絕接納他的說法。本席沒有因為第一被告人的說法和案情,而認為控方的案情和證據有任何合理的疑點。 148.本席裁定,在相關案發時段和地點,張先生被曹女士帶到1101後,被誣蔑非禮曹女士,而被三名被告人強行禁止離開,期間許先生和第一被告人襲擊張先生,包括拳打和腳踢張先生,以達致緊接襲擊後,可威嚇張先生交出金錢否則不能離開的效果,從以上配合無間的一連串行為和部署中,一個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必然是第一被告人和其餘兩名被告人,夥同行事為着迫使張先生交出金錢,而襲擊張先生,最後令張先生交出金錢,他們的行為明顯是不誠實的行為而他們亦必然知道。 149.基於以上,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控罪的每一項元素,因此裁定第一被告人經審訊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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