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 Kin Yung 對 侯恩健經營鴻都汽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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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SCTC 6356/2020。經審訊後,於2021年4月22日,李毅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申索人提出覆核。於2021年6月21日,暫委審裁官駁回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Cites 1 case

Case No.HCSA 21/2021[2021] HKCFI 243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1/2021

[2021] HKCFI 24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1年第21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0年第6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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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Au Kin Yung  

被告人 侯恩健經營鴻都汽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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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8月17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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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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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SCTC 6356/2020。經審訊後,於2021年4月22日,李毅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申索人提出覆核。於2021年6月21日,暫委審裁官駁回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2.申索人現針對該覆核判決,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雙方案情

3.於2020年3月,申索人將他的私家車(「該車輛」)交往被告人經營的車房維修。申索人指進行維修前,該車輛的皮帶斷裂,需要更換,除此以外,並無其他問題。但經被告人進行維修後,引擎發生故障,最終該車輛報廢,只能拆毁處理(即「劏車」)。

4.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HK$51,126,包括以下項目:

(1) 申索人向被告人已支付的維修費用 - HK$7,950

(2) 該車輛的價格 - HK$40,000

(3) 原廠檢查費用 - HK$2,976

(4) 拖車費用 - HK$1,200

(5) 政府牌費 - HK$2,000

(6) 以上總費用(HK$54,126)減去拆毁該車輛所得的費用(HK$3,000)

5.於判決理由書中,暫委審裁官詳述了雙方的案情,現節錄有關部份如下:

「7. 3月17日,申索人安排拖車將該車輛運送至被告人車房並對該車輛作出初部檢查。根據被告人說法,該車輛多處有偈油滲漏情況,建議申索人更換部分零件,費用HK$7,950,包括以下維修項目:

(1) 更換皮帶 - HK$1,200

(2) 維修偈油格座 - HK$3,500

(3) 更換皮帶張緊器和俗稱「啤令」的軸承 - HK$2,500

(4) 更換水喉一條 - HK$750

8. 申索人同意上述建議,並將該車輛交托予被告人作維修。

9. 3月20日,被告人致電申索人,指該車輛引擎異常,建議申索人前往被告人車房以作商議。申索人抵達被告人車房後,被告人向其建議更換該車輛汽缸蓋,報價HK$6,000,並利用煙霧測漏儀器對該車輛作出測試。根據被告人說法,由於前述問題,該車輛引擎轉數不穩定,有“死火”情況出現。考慮後,申索人決定暫不更換汽缸蓋,並取回該車輛。

10. 根據申索人說法,申索人將該車輛駛離被告人該車房後,該車輛即兩次“死火”,申索人隨即折返被告人車房,要求被告人重新修理。被告人再次建議更換汽缸蓋,雙方討論後,被告人最後提議以折扣價$4,500的費用,為該車輛更換汽缸蓋,申索人同意並把該車輛留下再作維修。

11. 3月21日,根據被告人說法,被告人拆開該車輛汽缸蓋,發現引擎內有皮帶斷裂碎片,並致電通知申索人。申索人隨即前往被告人車房。

12. 根據被告人說法,申索人抵達車房,親身發現該車輛引擎內有皮帶碎片的說法,申索人向被告人查問原因,被告人回答,指需再作檢查,但引擎問題可大可小,並答應申索人盡力維修。根據申索人說法,申索人當天並未看見引擎內有皮帶碎片的問題。

13. 3月23日,根據被告人說法,被告人為該車輛裝上全新汽缸蓋,測試10分鐘,並無“死火”情況出現。但被告人發現曲軸皮帶內的軸封破裂,及有更多皮帶碎片卡在曲軸內,被告人嘗試清理碎片,及更換全新的軸封。

14. 3月24日,根據被告人說法,被告人測試該車輛,發現錶板的油燈亮起紅色,引擎運作有油壓不足的聲響。被告人認為是皮帶碎片引致引擎內部阻塞,影響偈油運作。

15. 同日,申索人前往被告人車房取回該車輛。被告人向其解釋上述問題,並指該車輛會有嚴重後患,如要徹底維修,必須更換全副引擎,否則引擎定必在短時間內報銷。

16. 申索人懷疑被告人損壞該車輛,要求被告人賠償。被告人指引擎問題並非他的錯失導致,並喻申索人找另一車行對該車輛作詳細檢查,如發現沒有皮帶碎片阻塞該車輛引擎偈油運作,或有證據顯示被告人錯失,被告人願意負責。無論如何,被告人表示不會繼續為申索人維修該車輛,但已更換的零件包括汽缸蓋、軸封等零件不會收取任何費用。

17. 3月25日,申索人駕駛該車輛前往原廠維修,途中該車輛“死火”,需安排拖車將該車輛運送至原廠。

18. 3月26日,原廠向申索人收取檢查費用及拖車費用共HK$2,976,並表示需對該車輛作深入檢查,費用HK$4,998。 申索人拒絕原廠深入檢查的建議。

19. 3月30日,申索人安排把該車輛拆毁。」

裁決

6.根據判決理由書,暫委審裁官的裁決重點在於在本申索中,申索人負有舉證責任,他需指出及提出證據證明,於維修期間,被告人如何出錯而導致該車輛哪一部份出現問題,以致該車輛最終報廢,從而去證明是被告人的行為導致該車輛報廢,需要向申索人作出賠償。然而,在審訊中,申索人卻未能指出該車輛報廢的確切原因,更遑論提供相關證據。因此申索被裁定敗訴。暫委審裁官特別指出,就該車輛於維修前是否只有車帶斷裂問題,而沒有其他潛在問題,申索人並無提出任何實質證據支持。暫委審裁官在這方面的判定,詳列於判決理由書第27、34、37至40段。

7.有關被告人指引擎內有皮帶碎片的講法及其整體供詞的可信性,於判決理由書中(除第32(2)段),暫委審裁官沒有明確地接納他的講法及供詞,或根據他的講法作出事實裁斷,亦沒有判定他的證供是否可信。於第41至55段中,針對申索人對被告人的可信性的六點指控,暫委審裁官均裁定申索人的指控並不成立。但由始至終,暫委審裁官沒有明確接納被告人的證供為真確,或接納被告人所指該車輛存在的問題為事實。

8.因此,他的裁決仍是建基於申索人未有完成本身的舉證責任,提出及證明被告人在維修中如何出錯,導致該車輛報廢。申索人對被告人提出的可信性指控成立與否,並不影響這個結論 — 見第36段。

9.於覆核判決中,暫委審裁官重申他的看法,並維持原判:

「68. 關於第(1)點覆核理據,被告人並無舉證責任證明該車輛損壞原因,證明該車輛損毁原因的舉證責任在於申索人。即使本席不接納被告人指該車輛損壞原因是皮帶碎片進入引擎的說法,這不代表該車輛最終報廢是被告人所致。申索人作為申索方有責任指出及提供證據證明損壞原因是被告人行為所致。第一點覆核理據不能成立。

72. 本案的重點是申索人能否證明該車輛損毁是被告人行為所致。由於申索人並無提供任何關於該車輛的檢查報告(不論是該車輛原廠、其他車行或公證行檢查報告),亦未能指出該車輛損毁的確切理由,本席裁定申索人未能履行舉證責任。申索人不對該車輛作出詳細檢查決定是否合理這問題,從根本上與本案並無關係。」

擬上訴理由

10.於表格九中,申索人指暫委審裁官的裁斷在法律論點上有錯,因為:

「1. 法官說簽了合同,也不保證什麼,是不是合同便可以作廢,不作考慮

2. 是不是可以不按合同辦事,維修店可以隨意換任何零件,不需要負任何責任,客人不知道,不同意,單據也沒有更換shaft seal的,皮帶是否有進入engine, Shaft seal是重要證據,他換shaft seal是銷毁證據,在此情況下,是誰的責任,去證明shaft seal有皮帶進入engine問題.

3. 開庭前法庭派的文件,判案標準,法官認為多半屬實,便舉證成功,證明被告偽造證據,法官的說法,即使我不信被告,推翻他所有供詞,我不能證明,哪一零件壞了,不能這樣判我嬴.如果推翻他所有供詞,那為什麼我的舉證,能證明被告偽造證據,為什麼不能過51%?

4. 在法庭上,有兩個說法.. 1) 被告的說法,有皮帶進入,導致engine問題 2) 我認為是被告整壞engine. 現在可以證明,被告提交的相片,不是我的車,是偽造證據,那麼,有皮帶進入engine,是虛假的,為什麼我的說法,被告整壞engine不能成立?

5. 在法庭大話連篇,偽造證據,是不是沒有代價的,法官沒有處理有關的問題,還多次引用早餐論,說吃了,其實沒有吃,作比喻,找一個我不能回答的問題,哪個零件壞了,便判我敗訴(engine壞了,是沒有爭議的)

6. 被告向法庭提交很多相片,是不是有責任應要求,證明拍攝日期? 我在機電處投訴,已開始要求證明拍攝日期,在供詞也多次要求,被告都沒有回复答辯,當日庭上只給我看一看他的電話相片日期,事後才明白,當日庭上看到的是相片下載日期,不是拍攝日期,我再要求證明,但被告也沒有覆核答辯和證明拍攝日期,即是到現在法庭判了,相片也不能確認拍攝日期.」

法律原則

11.《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該條例第29(2)條續有規定,在上訴中,原訟法庭可作出事實推論,但不能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或收取其他證據。

12.上訴不是重新審訊。申請上訴許可一方須向法庭展示,他擬於上訴中倚賴的法律問題具有可爭辯性,否則上訴只會是徒勞無功。

13.一般而言,事實裁斷並非法律問題。審裁官對證據或證人證供作出衡量及分析,包括誰的證供較可信、誰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誰的案情較符合常理等的判斷,均不牽涉法律論點上的錯誤,原訟法庭沒有權力更改或推翻事實裁斷。除非裁斷沒有事實根據、或與證據不符或有所矛盾、又或審裁官的事實裁斷顯然不合邏輯或是悖理的,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無權推翻或更改審裁官所作出的事實裁決。

14.以上所列的法律原則,參照楊小彥及鄭家明 [2020] HKCFI 2977,第26、28、30及31段。

討論

15.暫委審裁官闡述了雙方的案情,分析了申索人的主張及被告人的講法,同時考慮了客觀及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見第32(1)、(3)及(4)段),最後達到他的結論,見上文第6至9段。表面上,暫委審裁官在判決上沒有犯上任何法律觀點上的錯誤。

16.針對擬上訴理由第1點,暫委審裁官並無以此作為判決理由。這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

17.針對擬上訴理由第2點,根據第32(3)至(5)段,暫委審裁官參考了雙方提供原有軸封的相片,並對雙方有關軸封存有缺口及變形的口供進行了分析。於今天的聆訊中,申索人也確認當時他在車房見到已拆下的軸封,並拍下審訊時呈堂的照片。因此,這當中似乎並不涉及由於被告人已更換了軸封因此毁滅了證據的情況,以致暫委審裁官不能在此議題上作出分析及討論。這項理由不成立。

18.擬上訴理由第3及4點涉及舉證責任。暫委審裁官已多次重申舉證責任在申索人的身上,而並非由被告人指出該車輛有何等問題,暫委審裁官的判定並無在法律上出錯。這項理由不成立。

19.擬上訴理由第5點似乎針對被告人的可信性及質疑暫委審裁官所採用的舉證責任準則。暫委審裁官就事實證供或爭議所作的分析及判定,並不牽涉法律論點上的錯誤,原訟法庭沒有權力更改或推翻事實裁斷。經考慮暫委審裁官於判決理由書中的事實及證供分析,亦沒有存在其分析與證供不符或有違常理的情況。這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20.擬上訴理由第6點,針對暫委審裁官如何處理呈堂相片的證據。在這議題上,暫委審裁官已於第33(2)段中作出討論。最後,他不接納申索人的講法。同樣地,這事實分析,一般原則下,原訟法庭無權推翻。

結論

21.申索人提出的擬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22.現命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