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76/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ugust 2021.
1. 本訴訟的原告人於2021年1月29日發出傳訊令狀提訴,向兩名被告人要求賠償(「本訴訟」)。本傳票申請由陳女士,本訴訟的第二被告人,根據區域法院規例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要求法庭剔除原告人於2021年2月11日再發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該狀書」),及撤銷針對陳女士的申索。律政司就本申請代表陳女士,由黃律師代表(下稱「政府律師」),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第一被告人(下稱「黃女士」)沒有出席聆訊,因為本傳票不涉及她,也沒有派遞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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