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彥伊(原名周延浩)-中西医診療所医師-東主 對 余敏奇-香港特區-區域法院-署理司法常務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103/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February 2015.
1. 周女士提出本案,針對當時任職區域法院署理司法常務官的余法官在DCDT 2010/2003和DCCJ 2256/2003履行審判職責時所作的命令,向余法官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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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410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4年第41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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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周女士提出本案,針對當時任職區域法院署理司法常務官的余法官在DCDT 2010/2003和DCCJ 2256/2003履行審判職責時所作的命令,向余法官提出申索。 2.周女士曾要求登錄判她勝訴的判決,但被聆案官拒絕。聆案官繼而剔除周女士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案件,以及命令她須支付本案訟費。 3.周女士不服聆案官的決定,提出上訴。本席於2015年1月20日頒下判決書,駁回周女士的上訴,並命令她須支付3,000元訟費。 4.周女士現提出以下申請:
5.周女士在支持申請的誓章只是重複早前提過的論點,本席已在判決書指出該等論點不妥之處,以及說明剔除周女士申索的原因。 6.周女士沒有法律代表,她在傳票和誓章的陳述雜亂無章,她的口頭陳詞又亦是重複論點。按傳票上的陳述,周女士可能希望引用《區域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要求本席修訂2015年1月20日的判決。但該規則只適用於「判決或命令中的文書錯誤,或判決或命令中因意外失誤或遺漏所引致的誤差」,本席的判決並不涉及文書錯誤或意外失誤 / 遺漏,該規則並不適用。 7.正如代表被告人的張律師指出,倘若周女士不滿本席的判決,應該考慮申請上訴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本訟案已被撤銷,訴訟經已完結,周女士不應再糾纏於本案的非正審申請當中。 8.本席決定撤銷周女士的傳票,並命令她須支付被告人處理本傳票的訟費,簡易評定為2,890元。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梓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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