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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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暴動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和第19(1)及(2)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35/2020[2021] HKDC 11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35/2020

[2021] HKDC 11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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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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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1年8月2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恩寧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藍凱欣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
[2] 暴動(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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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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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暴動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和第19(1)及(2)條。

背景

2.2020年1月26日(星期日)農曆年初二,亦是「旺角暴動」4週年。警方早前向「香港本土起義」的申請人發出反對通知書,反對其於2020年1月26日下午1時至同日晚上10時在旺角舉辦「勿忘魚蛋 捍衛本土」的公眾紀念集會。然而,許多人仍然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參與「悼念魚蛋革命四週年」活動。而當晚旺角砵蘭街近朗豪坊外,設有多個流動熟食小販,也有販賣椰子檔攤。

3.警長9108(控方證人一)、警司70637(控方證人二)、高級督察13086(控方證人三)、偵緝警員10065(控方證人五),於2020年1月26日被委派到旺角區便裝當值,觀察示威者的行動。

控罪一非法集會

堵塞道路,大叫口號

4.自2020年1月26日晚上開始,有大批示威者集結於砵蘭街近朗豪坊外,並用大量雜物堵塞行車路,交通因此受阻。於同日晚上約11時,該處仍然有約200名示威者集結於砵蘭街近朗豪坊外一帶,並走出和站在行車路上,導致附近交通嚴重阻塞。當時,更有示威者不時大叫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有見及此,附近有防暴警察進行戒備。

帶領辱罵警方

5.就在同日晚上11時左右,有約30名示威者佔據砵蘭街近亞皆老街交界,他們將大量雨傘排列在地上形成「傘陣」,阻隔並與對面亞皆老街的防暴警察對峙,大家相距約30米遠。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於「傘陣」的後方以揚聲器不斷大聲叫罵警察,包括「死黑警,走喇」。由於被告的帶領,導致在場其他示威者隨即情緒高漲並起哄,亦加入跟隨被告一起大聲叫囂「死黑警」等。當時被告身穿黑色長袖衫、黑色長褲、黑色背囊、穿白色波鞋,臉上戴有一個白色「V煞」面具,非常觸目。於是控方證人一及控方證人五一同走近被告,與被告保持3米距離作觀察,當時現場環境有街燈及店舖燈光,故光線充足,能清楚觀察被告的一舉一動。

強光照射警方

6.當時被告站在20多名示威者當中,他手持一個發出強光的電筒,並不時舉起該手電筒以強光照射對面亞皆老街的警察防線,被告身後亦有以雨傘排列成的「傘陣」,其他示威者亦不斷挑釁警方。

警方舉旗警告

7.由督察鄧國安(控方證人四)帶領的機動部隊應變部隊第二大隊當時正於亞皆老街設立防線。控方證人四指示部下展示藍色警告旗幟「警察警告,這集會或遊行乃屬違法,請即散去,否則我們可能使用武力」,警方亦有口頭指示示威者離去。但被告及在場示威者均沒有理會警方勸告,亦不願散去,並於上址繼續大聲叫囂「死黑警,收皮啦」等字句。

控罪二暴動

帶領叫口號

8.稍後被告與在場示威者圍在一起,進行集體討論。然後,被告將其「V煞」面具拉起,用揚聲器不斷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當被告大叫口號後,其他示威者亦隨即附和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而被告身旁的示威者,有些還利用雷射裝置射向亞皆老街的警察防線,作出挑釁行為,助長聲勢。

「人鏈」堵路

9.期間,一輛黑色私家車嘗試由砵蘭街駛出亞皆老街,但遭被告及其他10多名示威者阻擋,他們一同以「人鏈」方式堵路,並把雙手交叉在胸前拒絕讓路給該私家車通過,當中亦有示威者作出手勢,指示私家車向後離開,最終該車被迫倒車掉頭逆線離開。

被告指示用椰子擲警方

10.其後,控方證人一聽到被告對身旁示威人士作出指示並說「我哋唔好走,繼續留守佔領」。隨即被告亦向其他示威者指示並說「去個紙皮箱度攞啲椰子掟鳩班死黑警」。然後,被告再大聲向其他在場示威者講「一齊用椰子掟鳩班死黑警」。有幾名示威者隨即依照被告指示於路旁紙皮箱內取出幾個椰子,並用手持椰子作準備。其餘示威者亦跟隨被告指示,行向紙皮箱方向。期間,被告亦有拿起椰子準備掟向警方。

影片證據 - 立場新聞及臉書

11.此外,本案還有兩段網上的片段影片,分別是立場新聞和臉書片段,該兩段片記錄了本案有關的案發經過,並由偵緝警員9064(控方證人八)下載。

12.立場新聞的影片歷時4小時31分鐘,拍攝於2020年1月26日晚上至2020年1月27日凌晨,於旺角區內發生的公眾活動情況。上述片段拍攝到被告於示威者中為領導的角色,並且表現活躍及激進。

13.另一段影片是在臉書上的帖文,片長約20秒。片段顯示被告為朗豪坊外砵蘭街示威者的核心人物,被告向在場示威者給予指示,要求示威者留守現場及向警方投擲椰子。

14.被告現年22歲,過往在2014年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項盜竊及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均判以感化令。

15.代表被告的藍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是兼職送貨員,月入約9,000元。被告的求情信表明,以為違法可達義,現已深切反省,知道自己所做的是偏激及魯莽的行為,也並非違法的藉口。其父母、家人的求情信亦指被告孝順、顧家、善良及樂於助人,只因衝動而犯下大錯,望予以輕判。

16.藍大律師亦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來指出相關量刑的考慮。雖然被告是有預謀地行事,但涉及的暴力並非非常嚴重,暴動為時約30分鐘,並無對其他人士造成嚴重的傷害。藍大律師亦呈上多宗類同的案件來指出較之嚴重的案件以約4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明白自己是領導角色或較嚴重,但被告已真心悔改,望予以輕判。

本席的考慮

17.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上述梁天琦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18.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19.本案嚴重之處明顯是被告在案中無疑是領導角色,且帶備揚聲器不斷大聲叫罵警察,致使現場人士情緒高漲。被告更手持發出強光的電筒向著警方照射,更向其他示威者作出指示,叫他們向警方投擲物品。暴動規模不算很小,雖為時不長,但以被告主動及領導的角色而言,應判以阻嚇性刑罰,或可以5年或以上監禁為量刑起點,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考慮到所有求情理由及被告的個人因素,本席認為,適當地就暴動罪可以4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3年。

20.而就非法集結罪而言,被告同樣地是領導角色,致使示威者一起向警方辱罵,隨時可帶來非常嚴重及不可收拾的後果。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20個月。

21.最後,就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罪源於一轍,可予同期執行。

22.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3年監禁;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因此,兩項控罪共判以3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