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32/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ugust 2021.
1. 本案是一宗致命交通意外,一輛由被告人所駕駛的中型貨車,衝著黃燈並在超速的情況下駛過路口,與另一輛衝紅燈由死者駕駛的的士在十字路口發生碰撞,導致的士上兩人死亡包括的士司機及前座乘客、一人重傷(後座左邊乘客)而司機後座乘客則輕傷。
Cited by 1 case
|
DCCC 832/2020 [2021] HKDC 10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是一宗致命交通意外,一輛由被告人所駕駛的中型貨車,衝著黃燈並在超速的情況下駛過路口,與另一輛衝紅燈由死者駕駛的的士在十字路口發生碰撞,導致的士上兩人死亡包括的士司機及前座乘客、一人重傷(後座左邊乘客)而司機後座乘客則輕傷。 2.發生意外的地點是火炭路與源禾路交界的十字路口,時間是2020年的情人節深夜時分(3:30左右)。貨車沿火炭路的下坡路段駛進路口向著第一城方向前去,而的士則從源禾路橫越路口駛往大埔。 3.事後,控方對被告人提出三項危險駕駛檢控,分別是兩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1]與及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2]。 4.被告人否認危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此答辯不獲控方接納),並由律師代表提出抗辯;經審訊後,本席裁定危險駕駛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則成立。 5.整個碰撞過程由被告人車上裝置的行車錄影器所拍下,控方專家曾博士也是從這些錄影片段計算出當時被告人車子駛進路口(路口的停車線)時的時速為82±8公里(以對辯方最有利的來考慮即是74公里)。另外,被告人在撞擊前曾經剎車,把車速減至68±7(以對辯方最有利的來考慮即是61公里)。 6.辯方劉大律師向法庭表明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其基礎在於他承認自己當時在超速的情況下駛過路口。劉大律師續說法庭的改判不小心駕駛的基礎同樣基於這個事實,而獨立來看,這種不小心並非同類最嚴重的一類。雖然後果嚴重牽涉人命傷亡,但劉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當時被告人的駕駛態度,未必導致這嚴重的後果。 7.劉大律師說被告人對此深表惋惜,而他本人在今次意外中同告受傷,希望法庭能網開一面,不要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 8.被告人現年33歲,任職貨車司機,剛在去年結婚,育有一名6個月大的女兒。他過往有七項刑事紀錄當中一項是盜竊(判感化12個月);另一項是危險駕駛(罰款兼停牌),其餘均與交通有關的案底。 9.在交通違例事項方面,除了剛才提及的危險駕駛案底之外,還有兩項不小心駕駛,21項超速(當中一項超出45公里,4項在15至30公里範圍內,其餘是15公里以下)。 10.劉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危險駕駛案底涉及橫越雙白線,但沒有造成碰撞;至於兩項不小心駕駛也沒有導致碰撞;超速為例事項主要在工作時出現,絕大部份都在深夜送貨的時候發生,總的來說,他的超速並非太嚴重。 11.誠然,本席認為被告人在本案衝着黃燈超速駛過路口,這一駕駛方式並不足以構成危險駕駛,但其不小心情況卻是嚴重的。 12.理由很簡單,當一名駕駛者駕駛着一輛重型車輛時,絕不應超速,因為一旦發生碰撞,其撞擊力與其車子的重量及速度是成正比的,造成的後果也會相對地變得嚴重。 13.正如本案的情況,須負上絕大部份責任的可能是對方的司機,他不應衝紅燈駛入路口,但被告人也難辭其咎,他駕著重型車輛超速地駛過路口,會產生相當大的損毁力量。只要有人與他發生碰撞(不論該人是否依照交通規則行駛),後果會是不堪設想。 14.被告人超速製造了危險給其他道路使用者—「超速越高,破壞力越大」,其危險會隨著速度增加而增加,絕對可以達至危險駕駛程度,只不過在本案本席認為其超速幅度未達法例所定義的危險駕駛而已,但從不小心的角度來看,則是另一回事。 15.若被告人在沒有超速的情況下駛過路口,縱使與違規的士發生碰撞,由於車速較慢,其撞擊力也相對較低,造成人命傷亡或財物嚴重損毁的可能性也相應降低。因此,超速增加危險,這亦是本席認為被告人在本案犯下不小心駕駛的嚴重之處。 16.觀乎被告人過往的駕駛紀錄,看來他並非是一名良好的駕駛者。他的超速紀錄多,雖然大部份並非嚴重的違規事項,但作為一位貨車司機,經常駕駛着重型車輛,須時刻警惕不可超速,因為「快」只會造成嚴重的後果。 17.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基於本案的案情,就每項控罪而言,本席以四個半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的認罪給予三份一扣減,所有刑期同期執行,最後判監三個月。 18.至於停牌和參與駕駛改善課程方面,劉大律師表示辯方沒有陳述,被告人願意接受法庭的判令。考慮過後,就控罪一而言,本席頒令被告人停牌18個月,在未來年半內,他不能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當然亦不能駕駛任何車輛。(其餘兩罪不作重複命令) 19.就控罪一而言,在其停牌令屆滿前的三個月內,他須自費參與駕駛改善課程,否則有可能不獲發還駕駛執照,更有可能因此而遭到檢控。(其餘兩罪不作重複命令)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83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