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淑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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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95/2019 [2020] HKCFI 2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1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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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人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199克的混合物,內含166克的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在裁判法院已經認罪,交付高等法院判刑,所牽涉的危險藥物估計市值大概十七萬二千多港元。 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在2018年6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羅湖口岸入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在被告人當時手持的一個薯片袋裡搜出用黑色膠袋藏有的相關危險藥物。 其後在警誡會面之下,被告人承認她收取2,000元報酬,在羅湖將相關的危險藥物帶入香港,準備交給其他人。 被告人今年30歲,教育至中四程度,據報被告人已婚,但正辦理離婚手續。根據代表被告人的陸大律師所說,被告人當時與男朋友同居,但她的男朋友有毒癮,被告人本身亦有毒癮,當時她的男朋友經常對被告人施加虐打,亦強逼被告人提供金錢購買毒品,甚至將被告人趕出家門,令被告人當時無家可歸,所以唯有鋌而走險。 被告人過往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在2018年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入戒毒所戒毒。陸大律師向法庭表示,被告人有悔意,希望盡快改過自新,從事她原本有關美容方面的職業。在被捕的時候,被告人當時在做兼職清潔,大概有500元的日薪,但並不是每個月都可以每一日工作。 被告人自己亦寫信給法庭表示她的悔意,亦希望法庭給她機會盡快改過自新,之後從事正當的工作。被告人的媽媽亦寫信給法庭,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基督教牧愛會的潘牧師亦代表被告人寫信給法庭,並向法庭指出,根據他的看法,被告人有悔意,有反省,亦承諾重新做人。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必然要面對一個長時期的監禁。上訴法庭就販運不同的危險藥物訂下不同的判刑指引,下級法院在判刑時必須要跟隨。相關判刑指引是根據不同的危險藥物釐訂,與販運份量掛勾。就販運海洛英鹽酸鹽,法庭需要考慮劉德明一案,案件裡訂下判刑指引,就販運由50至200克的海洛英鹽酸鹽,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是8至12年監禁。 法庭訂下判刑指引,目的是為了收阻嚇作用,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包括被告的個人的背景、經濟情況等,均不能獲得減刑考慮。 就本案而言,牽涉的毒品份量是166克海洛英鹽酸鹽,參考相關的判刑指引,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是十年零八個月。另外,因為牽涉一個跨境的犯罪,即是將相關毒品由境外羅湖帶入香港,根據案例需要就判刑向上提升。就相關的份量,法庭接納陸大律師的陳詞即適合的加刑考慮是6個月的監禁,即判刑起點提升至十一年零兩個月的監禁。 陸大律師亦向本席提及,在案件裡面被告人有參與海關人員安排的監控遞送程序,亦顯示當時被告人與海關人員合作,在數小時的監控遞送行動裡一直都合作,亦有被指示去不同的地方等候。在這個情況之下,法庭接納被告人當時有誠意及真心地與海關人員合作,亦不認為當時的監控遞送行動之所以失敗是因為被告人所致。因此,法庭認為應該給予一個適當的折扣給被告人。 法庭認為,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之後,加上剛才所說與海關人員合作這方面,相關的判刑應該由十一年兩個月減至六年零九個月,即總共大概有百分之四十的判刑扣減,法庭認為這是本案適合的判刑,因此,被告人被判處六年零九個月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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