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Pak Lam 對 Cheng Wai K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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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5年7月26日上午,藍田碧雲道發生一宗交通意外。一輛計程車與一輛私家車發生碰撞。原告人是計程車的後座乘客。當時,他剛登上計程車,前往尖沙咀上班。他指意外導致他肋骨骨折,並因意外患上創傷後壓力症,令他失去工作能力。他指被告人疏忽駕駛,向他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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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744/2018 [2021] HKCFI 25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18年第7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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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 害 賠 償 評 估 書 引言 1.於2015年7月26日上午,藍田碧雲道發生一宗交通意外。一輛計程車與一輛私家車發生碰撞。原告人是計程車的後座乘客。當時,他剛登上計程車,前往尖沙咀上班。他指意外導致他肋骨骨折,並因意外患上創傷後壓力症,令他失去工作能力。他指被告人疏忽駕駛,向他索償。 2.被告人承認責任。於2018年8月8日,法庭登錄針對責任的裁決。 3.本聆訊是損害賠償的評估聆訊。 4.根據經修訂的損害賠償陳述書,原告人向被告人索償$12,631,316.18。 5.由本訴訟開始起,原告人獲發法律援助證書,直至2020年3月11日,證書被取消。於本聆訊中,原告人親自行事。被告人則由黎業鴻大律師代表。 6.原告人親自出庭作供。被告人傳召了四位事實證人。在本訴訟中,被告人聘請了私家偵探調查原告人的日常生活,包括攝錄他的行踪。被告人援引三份調查報告,其中涵蓋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這時段中的數個日子。報告包括攝錄影片的光碟。被告人的四位證人就處理及製作攝錄影片作證,從而確立影片的真確性。 原告人的案情 7.於2020年3月11日前,原告人由法援處委派的律師代表,律師協助他擬備及存檔狀書、兩份證人陳述書及兩份聯合醫學報告。 8.當時,雙方各自委聘了骨科專家,原告人的專家為高拔萃醫生,被告人的專家為葉國興醫生。於2019年4月4日,原告人接受檢查。雙方專家撰寫了一份聯合報告,日期為2019年7月9日。 9.此外,雙方各自委聘了精神科專家,原告人的專家為蔡永傑醫生,被告人的專家為黃重光醫生。於2019年3月19日,原告人接受檢查。雙方專家撰寫了一份聯合報告,日期為2019年8月13日。 10.其後,聆案官作出指示,兩份聯合報告被採納為證供,專家無需出庭作證。 11.於本聆訊中,原告人對他的前律師、被告人的律師團隊以及醫學專家作出不同的投訴及質疑。其中包括:
12.經聆聽原告人的講法及被告人的回應後,法庭批准原告人於聆訊中援引及倚賴他經朋友協助下擬備及整理的文件。被告人的律師將該些文件加入文件匣,編號為文件匣I、J及K。 13.此外,於主問中,原告人採納了日期為2019年4月2日的證人陳述書。就日期為2019年12月12日的補充證人陳述書,他拒絶採納當中的第一至三頁,只採納了該陳述書的兩個附件。 14.最後,原告人亦拒絶採納他自己兩位醫學專家的證供。因此,在兩份聯合報告中,高拔萃醫生及蔡永傑醫生撰寫的意見,法庭將不會考慮。在本聆訊中,原告人沒有任何醫學專家證據以支持他的案情。 15.經以上事項的調整後,原告人的案情如下。 原告人的背景及意外前的工作 16.意外發生時,原告人43歲。他於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五畢業。 17.意外前,他受僱於太子珠寶鐘錶有限公司,任職銷售顧問,在尖沙咀海防道分店上班,主要銷售名貴手錶。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18.原告人對手錶有濃厚興趣,加上工作需要,他經常硏究各款名牌手錶的資料,向顧客銷售時能如數家珍。因此,原告人在太子珠寶鐘錶建立了一群穩定的客戶,銷售名列前矛,是公司「當時數一數二的Top Sales」。由於原告人的銷售表現卓越,公司於2015年3月(即意外前4個月左右),調派他到面積較大的海防道分店工作。原本預計他在新店安頓及建立新增的客戶群後,銷售表現及佣金收入可望更上一層樓。 19.意外發生前的12個月,即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原告人的每月平均收入為$58,798.46。收入當中包括佣金及銷售奬金。 傷勢和治療 20.意外發生時,原告人位於計程車的後座。碰撞的一刻,大量車窗玻璃碎片和硬物擊向他的頭、臉、手和胸部,安全帶索緊,令他難以呼吸。 21.原告人爬出計程車坐在地上休息,腦袋一片空白。矇矓間警車和救護車分別到場。他當時十分害怕,只想盡快回家,向警察登記個人資料後,便立刻離開現場。回家途中身體發軟,不斷顫抖。回家後,他清理插滿身上的細小玻璃碎片,和沖洗口腔內和雙手受傷的血漬。胸部和左肩漸漸感到痛楚,每一下呼吸都會令痛楚加劇。 22.由於胸口和頸部痛楚越來越嚴重,他於翌日往中醫診所求診,診斷為「右側肋意外撞傷」。 23.由於服用中藥後,痛楚沒有改善,原告人又感頭暈,於2015年7月29日,他前往廣華醫院急症室求診,經X光檢查後,發現右邊第八條肋骨骨折。 24.根據醫療紀錄,當時的身體檢查沒有發現異樣,亦沒有發現任何傷口或擦損的情況(“Physical examination did not reveal any abnormality; no wound nor any abrasion was found.”)原告人不需留院治療,並獲發4天病假。 25.於2015年8月18日至9月22日期間,原告人向陳禮樂骨科專科醫生求診,接受了共6次治療及4次物理治療。治療後,陳醫生告知原告人的骨折已癒合,但原告人仍感到胸口和左邊膊頭非常疼痛,於是陳醫生建議他嘗試其他另類治療。 26.另一方面,根據陳醫生的紀錄,在2015年9月22日最後一次接受診治時,原告人表示自己的傷勢已經康復了很多,只在用力及咳嗽時有輕微的右胸壁痛楚。陳醫生安排指導原告人自我增強力量的運動(“he claimed much improvement with only mild residual right chest wall pain noted after exertion and coughing. He was discharged from my clinic with self-strengthening exercise taught.”)。 27.其後,於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間,原告人到不同的政府普通科門診求診,希望靠藥物減輕痛楚。當中包括:
28.於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間,原告人到聯合醫院接受了共15次物理治療。 29.於2016年3月29日,由於原告人有情緒低落、失眠、發惡夢及閃回等情況,普通科門診醫生轉介他到聯合醫院臨床心理/精神科作進一步診治。 30.於2016年4月7日,原告人正式轉介至聯合醫院臨床心理部門。於2016年8月11日,臨床心理學家診斷他患上創傷後壓力症。於2016年10月14日,聯合醫院精神科醫生作出同一診斷。 31.原告人從2015年7月27日起,獲發病假至2018年7月26日。 32.由於胸口、頸部和左邊膊頭疼痛持續,在朋友介紹下,原告人向中醫師求診。趙偉賢醫師診斷他有軟組織受傷和內傷,為他敷藥和進行上半身伸展治療,過程非常痛苦漫長。另外,原告人在朋友介紹下到深圳接受針灸治療,以紓緩痛楚。 33.此外,原告人曾向牙科醫生求診,修補因意外撞崩的門牙。 意外對原告人的影響 34.經過多年的治療,胸口、頸部和左邊膊頭疼痛已有好轉,但每天早上起牀後頸部和膊頭仍有拉扯的痛楚。每逢轉天氣、咳嗽或深呼吸時痛楚更甚。頸椎和左邊膊頭仍不時會感到像閃電或電擊般突然而短促的刺痛。 35.於盤問中,原告人如此形容他感受到的痛楚:
36.除了肉體痛楚,原告人的精神狀況和情緒同樣地受到嚴重影響。晚上經常失眠,好不容易瞌上眼又發惡夢,夢見意外重演,撞車一刻像錄影一般在腦海不斷重播。 37.睡眠不足導致日間疲倦,記憶力下降,經常處於呆滯和惘然的狀態,只看到腦海的影像和聽到腦海的聲音。還有不時有幻聽,不停聽到計程車司機的尖叫聲、陌生人和同事的搭訕和取笑聲音,令原告人非常困擾。在這些聲音滋擾下,他試過站在一工廠大廈頂樓良久,想一死了之,幸而有保安員經過大聲呼喝,他才從混亂的思緒醒過來。 38.原告人途經撞車地點時會感到恐懼,儘量繞路避開。看見白色或速度快的車輛會感到非常不安。 39.意外令原告人性情大變,由以往開朗的性格變得沉默寡言,害怕和別人交談和照鏡。在人多的地方感到不安,亦對所有事物失去興趣。經常疑神疑鬼,常常感到被監視和跟蹤。 40.於盤問中,原告人如此形容他的幻聽:
41.於接受精神科治療時,原告人服用藥物後雖然較易入睡,但感到非常疲倦,整天精神不振迷迷糊糊,日常生活大受影響。 42.經治療後,原告人的睡眠和精神狀況稍為好轉,但思維和記性則大大衰退,完全無法集中精神。他需要倚賴藥物入睡和克服焦慮,但藥物的副作用令他不時處於疲倦和呆滯的狀態。 43.由於原告人胸口和左邊膊頭劇痛,有嚴重失眠和失憶問題,對所有事物包括鍾情多年的鐘錶失去興趣,更抗拒和別人接觸和談話,終日迷迷糊糊。原告人無法再銷售和處理價值連城的名貴手錶。 44.病假休養期間,在太子珠寶鐘錶多年建立的顧客群早已流失,被其他同事吸納或搶奪。後來,公司指他沒有按公司規定申請病假。最終,公司於2018年5月辭退他。 45.意外後,原告人飽受肉體痛楚的折磨和精神情緒的困擾,對所有事物喪失興趣,連踏單車或和朋友見面等意外前他鍾情的活動亦完全提不起勁。 申索項目 46.基於以上案情,原告人向被告人索償以下項目。
被告人的案情 47.針對原告人的事實案情,被告人主要的爭議,在於原告人受傷的程度,及他的傷勢對他造成的影響。被告人主要倚賴兩位醫學專家的證供,以及私家偵探的調查報告,從而指出原告人所形容的傷勢和症狀誇張失實,難以解釋。 被告人的骨科專家證供 48.根據骨科專家葉醫生的診斷,在意外中,原告人右胸壁受傷,第8肋骨非移位性骨折,以及有可能左肩扭傷(“Right chest wall injury with a non-displaced right eighth rib fracture”及“Possible left shoulder simple soft tissue sprain”)。 49.在聯合報告中,葉醫生強調原告人的傷勢實際上較瑣碎及輕微,在醫學上,令人難以理解原告人所形容的長久的症狀(“Overall, it is important to point out that the injuries were actually quite trivial and minor despite the alleged circumstances”及“The protracted disability and alleged PTSD are therefore difficult to medically understand in the broader clinical picture”)。 50.葉醫生認為原告人的傷勢預後展望為極好(“excellent”)。他指出,肋骨骨折屬於極普遍的運動中受傷情況,絶大部份傷者都可於數日或最多數星期後便可返回工作崗位。 51.葉醫生認為較早前陳醫生給予原告人的病假直至2015年9月27日是合適的。這是基於原告人的工作性質較輕巧。而原告人是可以返回他原先工作的崗位,以及可以重拾意外前所進行的單車運動。 52.葉醫生評估原告人因他的傷勢而永久受損的程度為0%。 53.在聯合報告中,在多個段落,葉醫生指出,原告人所形容的一些傷勢及症狀在醫學上令人難以理解,而某一些症狀是假裝出來的。參照以下段落:
被告人的精神科專家證供 54.根據精神科醫生黃醫生的診斷,原告人患上了創傷後壓力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而意外是唯一原因。 55.經分析了原告人的精神科醫療紀錄,對應該症狀的一般特性,以及對原告人進行了檢查後,黃醫生的意見是,意外發生後的首數個月,原告人只有輕微的症狀。至少於2016年11月24日,原告人已完全康復。 56.黃醫生續指,在聯合檢查中,原告人有很大程度誇大及假裝了自己的精神症狀(“he showed a huge degree of exaggeration and feigning of mental symptoms”)。黃醫生就此在聯合報告中作出了詳細分析,包括:
57.在聯合報告的多個段落中,黃醫生明言,他的結論是原告人顯示的一些精神科徵狀,都是假裝出來的(“feigned mental symptom”)。 58.黃醫生認為原告人所患上的輕微創傷後壓力症,並無需要長的病假。他認為4星期已經足夠。 59.原告人現時的所謂精神症狀只是他採納不正常的病人角色(“abnormal sick role”)的表現,是人為故意假扮的行為(“an actively contrived repertoire of illness behaviour”),而不是真正的身體或精神疾病(“not due to genuine physical and/or psychiatric illness”)。 60.黃醫生認為在原告人接受精神科治療前,創傷後壓力症(PTSD)對原告人整個人造成2%的傷害。但由於原告人已經康復,所以該創傷後壓力症現時已經對原告人沒有造成傷害。原告人可重返意外前的工作崗位,或從事與他教育及職業背景吻合的其他工作。 私家偵探調查報告 61.除了兩份醫學專家報告外,被告人同時倚賴私家偵探所撰寫的3份調查報告及有關原告人行踪的錄影片段。 62.片段顯示原告人生活一切正常。 63.原告人指自己看見白色或速度快的車輛會感到非常不安。但從2019年4月4日的錄影片段可以看到原告人自己主動步行接近當時有車輛高速行駛的干諾道中,然後截停了一輛計程車。而在馬路等候時,有一架白色的私家車在原告人身邊駛過,但從片段中可以見到原告人一點都沒有表現出恐懼或不安的情緒,這與原告人的說法完全不符。 討論 64.在本評估聆訊中,雙方重大的爭議,在於原告人的傷勢程度,及因意外導致的症狀對他的身體及精神狀況、工作能力及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影響有多嚴重。 65.經考慮雙方的事實證據、被告人的醫學專家證供,以及同期醫療紀錄後,法庭認為原告人的案情存在相當大程度的誇大情況,他的傷勢及由意外起直至現在的身體及精神創傷均並不如他所形容的那麼嚴重。法庭接納被告人兩位醫學專家的意見。就原告人的診斷、骨科傷勢及精神科症狀的程度、康復進度、所需病假、重返意外前工作崗位的能力和重拾意外前活動的能力,法庭採納及根據兩位專家的證供作出事實裁斷。 66.總括而言,法庭認為原告人的說法與同期醫療紀錄存在重大分歧,這大大削弱了原告人證供的可信性。此外,經詳細分析這些醫療紀錄,及對原告人進行檢查後,被告人的兩位醫學專家均分別認為原告人所形容的症狀是難以解釋、誇大及不能信賴的。法庭認為專家的意見是合理和符合邏輯的,沒有任何理由去質疑他們的意見,應全盤採納。 原告人的證供與醫療紀錄的分歧 67.原告人指自己意外後身上插滿玻璃碎片,而門牙亦有撞崩,回到家中需要沖洗口腔和雙手受傷的血漬。但意外三天後,原告人到急症室求診,身體檢查並沒有發現他所聲稱的傷勢。醫療報告顯示當時的身體檢查正常,沒有發現任何創傷或擦傷(“Physical examination did not reveal any abnormality; no wound nor any abrasion was found”)。此外,牙科醫生的收據顯示原告人是在2016年8月11日,即意外後超過一年後,才接受治療。與原告人聲稱意外時撞崩門牙的說法並不吻合。 68.原告人指他於陳禮樂骨科醫生診治後傷勢並沒有很大改善,胸口和左邊膊頭仍非常庝痛,陳醫生因而建議原告人嘗試其他另類治療。但陳醫生的醫療報告卻指,原告人於2015年9月22日覆診時,他指自己的情況已有很大改善,只是在用力或咳嗽時右胸才有輕微餘痛。在讓原告人離開診所時,陳醫生指導了原告人一些自我鍛練的運動。報告中並沒有紀錄陳醫生建議原告人嘗試其他另類治療(“He was last seen at my clinic on 22 September 2015 when he claimed much improvement with only mild residual right chest wall pain noted after exertion and coughing. He was discharged from my clinic with self-strengthening exercise taught.”)。 69.普通科門診的醫療報告紀錄了原告人的胸部傷勢,於2015年11月或以前經已康復:
70.原告人指自己有自殺念頭,在盤問時提及這字眼亦表現出激烈的反應。但這與醫療報告的紀錄並不相乎:
71.原告人指自己仍然有嚴重的幻聽,在庭上亦不時表示自己聽到一些不存在的聲音。但在聯合醫院於2020年4月20日最近一次會診記錄中,醫生指原告人的幻聽只是稍縱即逝(“Fleeting AH”),並非如原告人所述般嚴重。 醫學專家證供 72.兩位醫學專家對原告人進行了檢查,他們分析了原告人自意外發生後的醫療紀錄,各自在兩份聯合報告中,對原告人的病情、症狀及檢查時的表現作出詳細的分析,並仔細地解釋他們最後達至的結論。 73.不約而同地,兩位醫生均指出,根據原告人本身的講法,他經歷的交通意外及他當時所受的傷勢都屬於輕微。他們均在聯合報告中指出一個客觀事實,就是原告人當時並無立即求醫,數天後他才往急症室求診。 74.在這大前題下,在聯合報告中,葉醫生明言原告人所形容的一些症狀是假裝的,一些症狀在醫學上是無法解釋的。葉醫生認為除非是因為其他利益的原因,原告人的主觀症狀非常難以解釋(“the subsequent protracted sick leave and subjective symptomatology is therefore extremely difficult to explain, unless for potential ulterior motive of secondary gain. Subsequent complaints are entirely subjective without any objective abnormality despite the numerous consultations”)。 75.同樣地,黃醫生指出在檢查中,原告人提出多項主觀的投訴,但客觀的測試中,黃醫生卻未能找到任何徵狀,足以支持他的主觀投訴。原告人極大程度地在誇大病情。在聯合報告中,黃醫生描述了多項替原告人進行的精神科測試。原告人在回答測試問題時,往往需要花很大的努力或很長的時間才能作答,而面對簡單的記憶及認知問題時,他作出了很多錯誤的答案。這情況根本不能根據他所患的創傷後壓力症作出解釋。這情況令人對他的誠信產生很大的疑問。 76.兩位醫生的專家意見應獲全盤接納。 私家偵探調查報告 77.被告人倚賴了私家偵探的調查報告,以證明原告人的日常生活如常,面對白色車輛時亦無顯示任何不安。報告中的錄影片段支持這個講法。被告人的四位證人接受了原告人簡短但仔細的盤問,他們的證供均簡單直接,沒有地方令人質疑他們的證供及錄影片段的真實性。 78.不過,在此申索中,原告人自己所形容的症狀,包括長期的疼痛或幻聽,法庭認為未必能在數段的片段中察覺得到。在衡量原告人的案情時,雖然法庭接納片段為真確,但是法庭沒有給予這些片段特別大的比重。 損害賠償評估 79.根據以上的事實裁斷,現就原告人申索的各個項目作出評估。 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 (PSLA) 80.法庭參考了被告人呈上的案例:Li Tat Chuen v Yip Wing Chuen Jacky, HCPI 581/2011 (23/10/2014) 及 Lam Wai-chun v Tam Chi-wai, HCPI 1352/2000 (06/10/2001)。雖然這兩個案例所牽涉的傷勢與原告人的情況並不完全相同,但情況相類似,可作為參考。法庭接納被告人的陳詞,評定本項目上原告人應得$250,000。 審訊前損失的收入及強積金 81.根據原告人的薪金紀錄,他於意外發生前的12個月的總收入為$670,484.86,每月平均收入為$55,873.74,詳情如下:
82.原告人於2014/2015年度須繳交的薪俸稅,在扣除至少$23,916的稅務後,原告人每月平均收入為($670,484.86 - $23,916)÷ 12 = $53,880.74。 83.意外發生後,原告人仍從太子珠寶鐘錶收取部份人工及佣金。相關人工及佣金顯示於原告人的銀行紀錄中,金額為$61,114.45,應予扣除。詳情如下:
84.針對以上的計算方式,於聆訊中,原告人沒有作出反對陳詞。 85.葉醫生認為原告人所需的病假為兩個月。 86.黃醫生建議4星期病假。 87.法庭已裁斷原告人能重返意外前的工作崗位。 88.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講法,裁定合適的病假為3個月。 89.因此,原告人審訊前損失的收入及強積金損失為:($53,880.74 × 3)+($1,500 × 3)- $61,114.45 = $105,027.77 將來損失的收入及強積金 90.原告人有能力重返意外前的工作崗位,所以他不應獲得任何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 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91.同樣地,意外對原告人的工作能力沒有造成任何影響,沒有證據證明他的傷勢會使他在勞動市場中處於不利的位置。這項索償不成立。 專項損害賠償 92.法庭拒絶批准以下項目的申索。 93.第一,精神科醫生張鴻堅的醫療費。張醫生並沒有給予原告人治療。他只是為原告人撰寫了一份專家報告,張醫生收取的費用亦主要為了撰寫報告。但原告人最後並沒有選用張醫生的報告,改為委聘蔡醫生為專家證人,於審訊時更拒絶採納任何專家證人證供。張醫生的費用不應由被告人支付。 94.第二,牙科醫生葉慧棠的醫療費。本案沒有任何醫療證據證明原告人在意外中受了牙齒損傷。該些牙科醫療開支並不是由意外產生。 95.第三,中醫及深圳醫師的醫療費。原告人就這些中醫及針灸治療的申索接近$350,000,但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些中醫及針灸治療是合理的。有關中醫治療費用的賠償原則可見Yu Ki v Chin Ki Lam [1981] HKLR 419, 422:
96.根據以上裁斷的事實,原告人的骨科傷勢在意外後約兩個月已經接近康復。 97.在這情況下,原告人繼續用數十萬元去接受中醫及針灸治療是完全不合理的。 98.法庭同意被告人的講法,有關中醫費用的合理賠償應該只限於意外發生後至2015年10月7日為止,即:
99.除此以外,原告人的交通費、補品及止痛藥費用的申索明顯過高。法庭批准總數為$5,000作為這個項目的賠償。 100.法庭批准以下專項損害賠償:
未來醫療開支 101.原告人未來醫療開支的申索是有關原告人精神科方面的治療。法庭已裁定他經已康復。這項申索不成立。 總結 102.現評定原告人的損害賠償如下:
103.有關上段第(1)項,原告人可得利息,由傳訊令狀發出當天至本評估書日期以年利率2%計算。有關上段第(2)及(5)項,原告人可得利息,由意外發生當天至本評估書日期以判決利率的一半計算。 命令 104.現判定原告人可得的賠償金額為$385,482.77,連同利息。 105.法庭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有關損害賠償評估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定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根據區域法院的基准評定。於受助期間,原告人本身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除非有人提出申請更改,否則這命令在本評估書起計14天後將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轉聘黎業鴻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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