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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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原本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一)及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二),他否認此兩項控罪,但就此兩項控罪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489/2020[2021] HKDC 11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89/2020

[2021] HKDC 1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日期:  2021年9月7日
出席人士:  陳永淦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輝先生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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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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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原本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一)及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二),他否認此兩項控罪,但就此兩項控罪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2.經審訊後,本席裁定他就控罪一及控罪二,原本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控罪一及控罪二,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案情

3.本席已經在裁決理由書裡詳細交待本案案情,現在不打算重複。

被告人的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4.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及交通定罪紀錄。

5.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求情陳詞指,被告人的認證經歴的內容是準確的。被告人受敎育至小四程度,他現年65歲,已婚,他們育有2名現已成年的兒子約27-30歲。現在被告人與太太和兩名兒子一起居住在公共屋邨。

6.被告人在1978年取得駕駛執照。案發前,被告人是全職駕駛的士謀生。本次事件之前,他的月入約為港幣$10,000。

7.健康方面,被告人的狀況是良好的。

代表被告人的求情陳詞

8.劉大律師求情陳詞指,案發時被告人的車速沒有超出當時路面的車速限制,而事發時,是死者和潘女士不遵照燈號過馬路,而被告人只是一時不專注,他亦已對自己的過失深感後悔。這亦可在被告人在很早的時段就承認自己有不小心駕駛的態度反映出來。

判刑

9.不小心駕駛罪,根據法例規定,最高的刑罰是二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上級法庭並沒有特定的量刑指引,因為每宗案件的案情分別可以很大。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導致一名行人死亡及一名行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這屬於判刑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但本席認為最主要的量刑考慮,應該是被告人的駕駛態度及方式,或換以另一說法,就是應該以他在事件中的罪責,為最主要的考慮點。

10.本席考慮到被告人雖然有不小心駕駛,但程度及罪責在同類案件中,不算特別或最嚴重的類別。本席亦考慮到,當時雖然被告人駛近行人過路線時,只是一時缺乏專注,但他依從交通燈號,而且車速亦只是40公里左右,再從他過往多年的駕駛經驗及任職職業司機工作來看,他從來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可見今次意外只屬單一的個別事件。

11.本席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炳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灝言,本席明白上述兩宗案例的案情與本案案情不盡相同,但其嚴重性有相近之處,即同樣有人命傷亡。

12.雖然被告人只被裁定不小心駕駛,但其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因此應判處被告人短時間的監禁,但本席亦考慮到65歲的被告人在干犯本案兩項「不小心駕駛」罪前,並無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加上他表示願意承認兩項「不小心駕駛」罪,因此本席認為,考慮了以上種種的因素,可以緩刑的方式替代即時監禁。

13.因此考慮了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後,並給予被告人認罪寬減折扣後,本席下令就每一項控罪,判處被告人下列各項:—

(i)  監禁2個月,緩刑兩年;

(ii)  罰款港幣$2,000(從保釋金扣取);及

(iii)  停牌一年。

14.兩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總罰款港幣$4,000。

( 張志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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