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劉子健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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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法庭需處理破產人於2021年6月28日提出的傳票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HCB 8429/2020[2021] HKCFI 2748
Court
HCB
Date03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8429/2020

[2021] HKCFI 27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2020年第84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

破產人  Lau Tsz Kin (劉子健)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9月3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9月3日

判決書

引言

1.今天法庭需處理破產人於2021年6月28日提出的傳票申請。

2.根據破產人的支持誓章及他今天作出的口頭陳詞,他的申請理據如下。

3.破產人每月收入$17,575。於2021年6月,經評估他的每月收入及開支後,受託人發出通知,要求破產人每月向產業供款$3,218。破產人現要求法庭提高他的每月支出金額。

訴訟歷史

4.根據破產人本人提出的呈請,法庭於2021年2月9日頒發破產命令。於2021年4月30日舉行的債權人會議中,黃嘉錫及黃嘉霖先生被委任為破產受託人。

申請及反對理據

5.破產人指他需供養已退休的父母。父母曾接受手術,父親多年前患上肺癌,現因再發現腫瘤需入院進行手術。破產人指事後的保健開支(例如靈芝、雲芝等)會有所增加。

6.因此,他要求減少他每月需向產業作出的供款至$1,218。

7.受託人反對申請。在受託人的評估中,已預留每月$5,000作為破產人供養父母的生活費。而破產人有一名姊姊及一名弟弟。他們二人均有收入。受託人認為他們可與破產人一起分擔供養父母的費用及有關保健的額外開支。最後,受託人表示若日後情況有所轉變,或破產人能夠提供父母保健費用的文件或單據作支持,他們會重新審視破產人的每月支出。

分析

8.破產人沒有於傳票中列出申請的法例基礎。由於他的申請是要求更改受託人於破產程序中作出的決定,因此,法庭會視他的申請為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83條提出。

9.該條例的內容如下:

「破產人、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10.法庭認為破產人的申請沒有理據,應被駁回。

11.針對法庭應否干預受託人在管理產業上所作出的決定這議題,有關的原則確立已久。

12.第83條賦予法庭權力,去審察受託人執行職責時進行的行為。但是,一般而言,法庭不會干預受託人在管理產業上的日常運作。破產人亦無權過問受託人真誠地行使的酌情權或判斷上的錯誤。除非受託人的行為或決定是有悖常理或存在明顯錯誤,法庭不會作出干預。否則的話,在管理及變賣財產時,受託人將需事事向破產人交待,這會令受託人的工作變得不可能。[1]

13.在本申請中,破產人每月應向產業作出的供款金額,明顯地屬於受託人管理產業的日常工作範圍。一般而言,法庭不會作出干預。

14.再者,受託人認為應維持已評估的每月開支金額,提出的理由充份及合理。受託人保持開放的態度,若情況有所改變,又或破產人能提出確切的證據支持支出,受託人會重新考慮破產人的供款金額。

15.受託人的決定無明顯錯誤。

16.受託人拒絶破產人提高開支的要求,法庭不會作出任何干預。

結論

17.現命令拒絶破產人的傳票申請。

[雙方作出訟費陳詞]

18.受託人沒有訟費申請,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破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受託人: 由黃嘉霖先生代表

破産管理署署長獲免出席


[1]   Re a Debtor, ex parte The Debtor v Dodwell (The Trustee)第241頁,原文為: “It seems to me clear that there must b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the court can interfere at the instance of a bankrupt to control the actions of the trustee : this is apparent from the terms of s. 80 itself, and is confirmed by the all-embracing language of s. 105. I need not, I think, attempt to define what these circumstances are. They cannot, I think (in the absence of fraud) justify interference in the day-to-day administration of the estate, nor entitle the bankrupt to question the exercise by the trustee in good faith of his discretion, nor to hold him accountable for an error of judgment. Administration in bankruptcy would be impossible if the trustee must answer at every step to the bankrupt for the exercise of his powers and discretions in the management and realization of the property.”;有關破產人雷文儀(Lay Man Yee Mary)的事宜 HCB 13304/2002,2008年8月8日,第9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