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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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四名被告人(D1-D4)。D1-D3同被控控罪一「入屋犯法」,D4單獨被控控罪二「處理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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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3/2020 [2021] HKDC 11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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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控罪 1.本案有四名被告人(D1-D4)。D1-D3同被控控罪一「入屋犯法」,D4單獨被控控罪二「處理贓物」。 2.D1-D3早前在另一法庭承認入屋犯法。 3.D4否認處理贓物。 B. 前言 4.一名玉石商人在2020年2月16日失去一批玉石原料,價值18萬多元,賊人是本案的D1-D3。 5.2020年2月25日,警方在D4家中找到上述失物一部份,價值約兩萬元。D4向警方說貨物是以一萬元向阿佬 (即D3)購買。 6.控方認為D4的解釋不合理,買貨的價錢偏低,又沒文件支持那是正當買賣。控方說D4必定知道或相信警方在他家中找到的玉石原料是賊贓,因此告他處理贓物。 C. 控方案情 7.主控官傳召兩名證人及呈遞多項證物[見證物表]。 C1. 同意事實 8.證物P67是同意事實。根據該份同意事實,PW1陳先生在油麻地經營一間玉器公司,他在2020年2月16日早上11時多回到工場,發現失去以下玉石原料: - 第一類是切口拋光的緬甸原石,約值港幣$6,000; 第二類是緬甸玉角,約值港幣$3,000;
9.上述七類玉石原料共值大約港幣$185,600。 10.D4住在彌敦道383-389C號平安大廈,閉路電視拍攝到他和兩名男子在2020年2月19日下午搬貨進升降機,運到被告所住的15樓。其中一名男子是阿佬(即D3),另一人為據稱路過幫忙的熟人叫高佬。 11.2020年2月25日,警員到D4家中拘捕他,找到九袋玉石材料[證物P7-P15裝着證物P16-P60A,見證物相簿P61 (1-58)]。 12.在警誡下,D4向警員說:「阿Sir,我真係唔知道依批玉石材料係賊贓。如果我知道係賊贓,我一定唔會買依批玉石材料。係阿佬賣俾我,我一萬蚊買返嚟。」 13.D4後來給了一份錄影警誡口供[證物P63,謄文是P63 A,在口供中問及的閉路電視截圖是證物P63B(1-10)],他說不知道那些玉石材料是賊贓。 14.警方在D4的居所拍攝了一些相片,顯示室內情況[證物P64 (1-13)]。 15.警方從D4的手提電話擷取阿蟹(即D1)在2020年2月17-18日,用WhatsApp傳送給D4的22張玉石材料相片 [證物P66(1-22)]。 16.D1-D3在2021年6月8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一「入屋犯法」,偷取上文第8段所說的玉石材料。 C2. 控方證人 17.PW1陳先生從事玉石買賣60年。他失去的玉石原料是以超過港幣$180,000買回來的,但沒有入貨紀錄。其中有些叫芯角的貨物,是已經鑽出一些圓圈的剩餘玉石原料,部分還可以用來做貨去賣。 18.PW1同意玉石的價格是很主觀的,不同人對同一批玉石原料可以有很大相差的估值。 19.PW1說證物P16-P60A只是他失去的玉石原料一部份,價值是$20,600左右。 20.PW2是警員18700。他確認搜查D4的住所時,見過一部打磨機[見證物P64(10)]。 C3. 警誡口供 21.證物P63是D4給警方的自願錄影口供。他對調查員說證物P16-P60 A那些玉石原料是阿佬(即D3)賣給他的。他當時和阿佬相識了兩三個月,是在遊戲機舖認識的,對方近期聯絡他,表示可以賣給他一些玉石原料,貨物照片由阿佬的拍檔阿蟹(即D1)以 WhatsApp傳來 。 22.D4在2020年2月19日到旺角一處看來是住宅的地方看貨,除了阿佬,屋內還有一名男子。他出價一萬元買下十多袋玉石原料,滙裝成九袋。阿佬雇車將貨物送到他的住所,並替他搬上樓,期間遇到一名叫高佬的熟人,對方也幫忙搬貨。D4稍後付給阿佬$4,000,隔了一天,再付餘數$6,000。 23.D4說他從阿佬買入那些玉石材料都是「頭頭尾尾」,沒有問及貨物來源。他過往也有向人收購玉石,覺得合用便入貨,將有用部份做貨賣給人,沒用的就會丟掉,預計這樣可賺一萬元。 24.D4說自己從事玉石買賣有10多年。這是他第一次和阿佬交易,之後沒再聯絡。他否認參與D1-D3的入屋犯法,說若知道那些玉石原料是贼贓就不會買入。 D. 中段 25.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沒有陳述。 26.本席裁定D4的處理贓物罪有表面證據成立。 27.D4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E. D4作供 28.D4採納他給警方的口供。 29.D4說自己從事玉石加工買賣有10-20年。他會買些玉石原料回來在家加工,所以家裏有切石機及打磨機,貨物做好後會賣給店舖。 30.D4說過往買入玉石原料的過程都是差不多,沒產生問題。他不會特別向賣家問及貨物來源,有懷疑才會查問。若他覺得可疑,是不會買的。他從未試過買賊贓。 31.D4說阿佬是一個叫Shirley的女子在遊戲機舖介紹他認識的,Shirley是D3的女友,曾替D4的太太工作。D4和亞佬傾談後,知道對方是一名經紀,有買賣玉石。亞佬後來表示有貨賣給他,亞佬的拍檔阿蟹跟著傳來一些玉石原料照片 。阿蟹在電話中要價萬多元,D4看貨後,以一萬元買下現在給警方找到的玉石原料。 F. 最後陳詞 32.控方說D4買入那些玉石原料的情況可疑,他和D3及D1認識不深,沒理由向那些人買貨,買賣又沒有憑單收據証明。 33.主控官指D4在庭上說出的細節和給警方的口供有些出入,例如他說亞佬是Shirley介紹的,但對警方說是在遊戲機舖認識亞佬;又對警方說記不起在旺角什麼地方看貨及自己一個人去,但在庭上作供說是亞佬帶他乘的士到旺角塘尾道附近一座大廈看貨;又對警方說當時才傾價錢,在庭上卻說阿蟹在電話中曾要價一萬多元 34.辯方律師指D4確是一名玉石工藝的商人,以一萬元從認識的人買入有關貨物,造價並不可疑。律師指D4過往也曾和人作類似的買賣,今次搬貨是在光天化日下進行,並無偷偷摸摸,也沒有把貨物改裝去隱瞞原狀。律師指D4已如實說出買入貨物的情況,法庭應裁定他說的可信,他並非接贓。 G. 討論 35.D4從亞佬買入的玉石原料只是PW1失去的全部貨物小部份,PW1估值為$20,600。不過,他也同意玉石原料的估值是很主觀的。D4以$10,000買入PW1估值為大約兩萬元的玉石原料,不能說是不合理地低水入貨。 36.控方指D4欠缺買賣紀錄。不過,PW1經營的玉石公司更有規模,他說失去的18萬多元貨物也沒有買賣紀錄。因此,D4欠買賣紀錄不算可疑。他做的玉石加工買賣,不是什麽有規模的經營,只是買些玉石材料在家加工,然後將貨物拿去賣。這樣的小買賣不一定有正式交易模式或程序。 37.D4收到賣方傳來玉石原料的相片,不是單憑相片便買貨,他也有去某處商住地方看貨,跟着以現金付款。以這樣的小買賣來說,情況不算可疑。 38.至於D3雇車協助D4搬貨,也沒有可疑,貨價可以包括搬運。 39.D4在庭上說Shirley在遊戲機舖介紹他認識D3,但對警方說是在遊戲機舖認識D3。主控官指D4在庭上及對警方說得有分歧。 40.本席認為 D4說的沒有分歧: 他向警方說的簡單些,在庭上說得較詳細。 41.主控官稱D4在庭上說出的一些細節和向警方給口供時所說有出入。 42.本席留意到D4向警方給口供時表現緊張,說得不暢順。他在庭上作供時顯出他不是一個善於辭令的人。不過,他在庭上沒那麼緊張,於律師詳細詢問下,說得較清楚。D4在庭上的證供和他向警方所稱,其實沒有重大差異。主控官的盤問未能動搖他的作供。 43.D4說不知道從阿佬買入的玉石原料是贼贓。他說出的情況並非不合理而致令法庭可以肯定他知道或相信那些貨物是贼贓;即使謹慎的人看來或許會感到有些可疑,但這不足夠定罪。 44.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4知道或相信那些玉石原料是贼贓。本席裁定D4的控罪二「處理贓物」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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