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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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年11月29日下午約8時,被告身處九龍大角咀樂群街與美安街交界,警察發覺他形跡可疑,截停並搜查他,從他的上衣前袋檢獲四個膠袋,內藏一些大膠袋,大膠袋內共有57個較小的膠袋,內含8.2克可卡因的10.04克固體,估計巿值港幣45,588元。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67/2021[2021] HKDC 12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67/2021

[2021] HKDC 12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第5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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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1年9月23日
出席人士:  鄭從展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積信先生,由M/s Zhang Lawy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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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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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案情

2.2020年11月29日下午約8時,被告身處九龍大角咀樂群街與美安街交界,警察發覺他形跡可疑,截停並搜查他,從他的上衣前袋檢獲四個膠袋,內藏一些大膠袋,大膠袋內共有57個較小的膠袋,內含8.2克可卡因的10.04克固體,估計巿值港幣45,588元。

3.他的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和現金港幣37元。

4.警察以販毒罪拘捕他,警誡後,他說一個不知名男子在觀塘叫他帶幾包毒品去大角咀給一個不知名的女子,報酬是一千元。

5.在警誡錄影會面中, 他說因缺錢,有朋友阿明透過WhatsApp教他交收毒品,阿明的朋友在觀塘樂華邨巴士總站公廁交毒給他,叫他送去大角咀中匯街,報酬是一千元。

6.警察索取被告與阿明的WhatsApp記錄,發現被告是一個訂購毒品的WhatsApps群組的成員。

7.被告的電話記錄顯示,被告於案發當日兩次致電客人,客人電話號碼是阿明提供的。

求情

8.被告現年16歲,案發時剛16歲,他沒有定罪記錄。他的父親是漁民,母親是家庭主婦,兩名姊姊是學生。她與母親和長姊住在香港,父親和二姊住在國內。他未能完成職業先修課程,案發時兼職侍應。他因為無心向學而認識了住所附近的不良朋輩,貪圖賺快錢加上守法意識不高,導致犯下本案。

9.上訴庭在R v. Lau Tak-ming [1990]2 HKC 370指出,就初犯成年人而言,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者的量刑起點是2至5年監禁。上訴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指出這量刑指引也可套用在販運可卡因的判刑上。

10.由於被告年紀尚輕和沒有過往定罪記錄,本席索取教導所報告。該報告指他的身心均適合教導所的計劃。

11.被告要求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本席認為更生中心是適用於較輕微罪行的處理方法,不符合販運罪的判刑範圍。

本案判刑

12.本席認為教導所對被告和社會都有益處,就此頒令。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