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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藉日期為2021年4月20日之傳票提出擬針對(i) 區域法院李家樂聆案官於2020年6月5日作出的命令、及 (ii) 區域法院李樹旭法官於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於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兼判原告人須支付訟費,而訟費數額以簡易程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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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21/2021 [2021] HKCA 12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1年第12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7年第4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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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藉日期為2021年4月20日之傳票提出擬針對(i) 區域法院李家樂聆案官於2020年6月5日作出的命令、及 (ii) 區域法院李樹旭法官於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於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兼判原告人須支付訟費,而訟費數額以簡易程序評估。 2.於2021年7月20日,本庭以簡易程序評估被告人的訟費為港幣50,000元。 3.原告人藉日期為2021年8月5日之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擬針對本庭於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條,如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可批予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5.原告人在動議通知書及其日期為2021年8月16日及2021年9月2日的書面陳詞中爭辯說,被告人的訟費應由承保人 (即被告人) 支付,並辯稱被告人所申索的訟費既不合理而且過多。原告人亦辯稱被告人應向她支付逾港幣1,200萬元的「訟費」,以及提供港幣130萬元 (根據動議通知書) 或逾港幣1,200萬元 (根據原告人2021年8月16日的書面陳詞) 的訟費保證金。原告人不論在動議通知書或其書面陳詞,均沒有指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任何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已考慮席前的資料,認為擬提出的上訴並不涉及任何此等問題,並認為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完全缺乏理據。 6.本庭也看不到任何基礎,可從而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下「其他理由」的部分批予上訴許可。 7.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撤銷原告人的動議通知書,並判被告人可獲訟費,訟費數額經本庭以簡易程序評估為港幣25,000元。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希仕廷律師行轉聘梁復智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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