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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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呈請人(「女方」)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在2019  年12 月10  日的附屬濟助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黃法官早前在2020 年11 月6  日已經駁回女方向她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CAMP 217/2020[2021] HKCA 145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217/2020

[2021] HKCA 14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0 年第21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7 年第72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介入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決書日期: 2021年9月30日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 本案的呈請人(「女方」)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在2019  年12 月10  日的附屬濟助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黃法官早前在2020 年11 月6  日已經駁回女方向她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

II.    背景

2. 女方與答辯人(「男方」)是前夫婦關係。雙方在2008 年9 月結婚,2014 年8 月分居及在2018 年3 月16 日離婚。雙方沒有兒女。他們各自向對方提出附屬濟助申請。

III.   

3. 黃法官裁定雙方的資產總值約為港幣10,040,000 元,這包括男方持有的帝庭居物業(估值港幣5,340,000 元)及女方持有的華麗苑物業(估值港幣 4,700,000 元)。雙方同意為避免因轉名而要繳付費用(包括律師費、釐印費等等),華麗苑繼續由女方持有,而帝庭居就繼續由男方持有。


4. 黃法官作出以下的資產分配裁決 :

「 79. 雖然男方同意把家庭財產扣減家庭債項及其他開支,並以50:50比例攤分,但本席認為雙方婚姻只有6年,女方由結婚直到分居收入也比男方多,並沒有爭議由始至終都是男方負責按揭還款、管理費、水、電、煤、差餉、地租等等;加上,華麗苑也是在雙方分居前數個月才購買的;所以,本席雖然相信女方也有支付食物及家中一般開支,以及資助裝修,但本席認為女方佔家庭資產45%也是相當合理。

80. 既然雙方並沒有爭議各自可保留其名下物業,又由於本席已裁定家庭資產減家庭債項為︰港幣 6,751,815.31元,即女方佔據港幣3,038,316.90元。

81. 而華麗苑現時估值為港幣4,700,000元,按揭還欠港幣1,330,000元,即市值港幣3,370,000元。女方需要支付男方港幣331,683.10元,以達到家庭資產45:55比例攤分。」(重點加強)

5. 另外,黃法官就上述分配作出其他扣減 :

其他需要扣減的事項

86. 在庭上,男方指稱兩間樓宇的銀行借貸、水費、電費、煤氣費、差餉、地租、物業稅、管理費一直也是由他支付的。但自從2015年4月男方搬離帝庭居物業後,他沒有再替女方支付帝庭居的公共設施雜費,不過他仍然支付管理費及供款到2018年4 月。

87. 因此男方要求計算他從分居後至今已支付了的兩間房子的管理費,每月供港幣 2,300 元,共約港 幣 11 萬 元,以及兩間房子的差餉和地租,每季共港幣2,000,合共支付了約港幣 32,000 元,還有華麗苑每月銀行按揭供款合共約港幣 364,000 元,三筆款項合共港幣 506,000 元。男方要求女方負責一半,即港幣 253,000 元。

88. 女方並沒有爭議兩層樓宇的按揭、管理費、水、電、煤、差餉、地租等等均由男方負責。她也不爭議約於2015年4月男方搬離帝庭居物業後,男方不繼續替女方支付帝庭居的公共設施雜費,但仍繼續支付帝庭居物業的管理費直至2018年4月。

89. 因此,本席同意男方的要求。然而,男方尚欠女方姐姐港幣200,000元,所以女方應支付男方港幣53,000 元。

90. 女方在公開建議也要求男方負責一半華麗苑被屋宇署因為僭建而釘了契的解契費用,即$12,600 ÷ 2= $6,300。本席同意。因此女方現在欠男方$53,000-$6,300=$46,700,上述款項加上$331,683.10 = $378,383.01,為方便計算,本席將金額轉為整數位$378,000.00。」

6. 黃法官最後作出以下的命令:

「1. 女方需支付男方港幣378,000元,以分期形式進行,分成69期,每期港幣5,500元,最後一期港幣 4,000 元,首次付款在2020年1月1日支付,其後在每月1日支付,直至付清為止;

2. 在女方付清以上的款項後,雙方的附屬濟助被撤消;以及

3. 無訟費命令。」

IV.    法律原則

7.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 63A(2)  條,申請人須證明其上訴具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獲得上訴許可。

8. 上訴法庭在處理涉及事實爭議的裁決時,除非原審法官犯上明顯的錯誤,否則是不會推翻其裁決的。原審法官聽取雙方證人的口頭證供,評估證人在盤問下的表現,享有耳聞目睹的優勢。

V.    本庭意見

1)   上訴許可

9. 女方所擬的四項上訴理由是:

(1)  女方指「法庭沒有證據判定」男方父母借港幣 1,558,184.69 元給男方購買兩層物業的款項(即港幣 1,248,000 元及港幣 273,184.69 元)為父母借貸。法庭亦不能證明這些款項用於物業按揭用途。女方指她已傳檔的文件沒有被法庭考慮及處理。

(2)  黃法官錯誤裁定女方需要償還男方向女方追討分居後的三筆家庭支出,這包括:(i)    華麗苑單位每月樓宇按揭、(ii) 兩個單位之管理費及(iii) 兩個單位的差餉及地租,合共港幣 506,000 元的一半,即港幣  253,000  元。黃法官沒有就這筆港幣 506,000 元的款項在庭上進行審理就在判決書作出裁定。女方根本沒有機會在庭上為此筆款項作出即時反駁及爭議

(3)  黃法官以男方55:女方45分配比例不公平。

(4)  女方已清還姐姐港幣  200,000  元,剩餘的港幣  200,000  元是由男方承擔,與女方無關。港幣  400,000  元不應在家庭資產中扣除。

10. 終審法院在 LKW v DD一案指出,法庭在處理附屬濟助案件時必須大刀濶斧地作出判斷,毋須審查細枝末節,更毋須就有爭拗的小事作出裁定。女方現提出的上訴理據其實亦是她在原審時所提出的爭議點,本庭認為黃法官在她的判決書詳細列明本案的爭議。另外,黃法官在她的上訴許可申請判決書再次處理這些上訴理由。本庭同意黃法官的分析及裁決。本庭認為女方未能提出合理勝訴機會的理據以證明黃法官的事實裁決或分配比例有任何錯誤。本庭亦看不見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須給予上訴許可。

2)   新證據

11. 黃法官在她上訴許可申請裁決書已經處理了女方擬提交的新證據。本庭同意黃法官駁回該申請的理由。

VI.    總結

12.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申請。

13. 由於女方的申請完全欠缺理據,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命令女方不能要求本庭進行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的裁決。

VII.    訟費

14. 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張澤祐)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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