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824/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21.
1. 本合併案中,第一原告人陳雲及第二原告人陳啓榮向第一被告人振威金屬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人何國威及第三被告人鄧佩彩提出的申索及主張是強制執行原告人主張的一個口頭協議。原告人的案情是在2011年7月,何國威先生因為財政困難所以答應將位於大圍成運路17-18號8樓F室連天台和C13車位(以下簡稱“該物業”)以港幣$65萬元出售給原告人。原告人聲稱第二原告陳啓榮在2011年7月15日向何國威轉賬了港幣30 萬元。餘額港幣35萬雙方同意在30日內支付及完成交易。這是原告所主張的口頭協議。(見原告人再修定申索書第32-3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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