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7791/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September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
Contempt of Court – Committal – Sentencing – Indemnity Costs – Statement of Means – Form E – Failure to comply with court order – Contempt of Court – Committal for 4 weeks –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Sentencing for contempt of court · Appropriateness of committal
Outcome: Contempt of court conviction upheld; Respondent committed to prison for 4 weeks.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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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7791/2013 [2021] HKFC 18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1779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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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交付羈押-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這是呈請人要求把答辯人交付羈押的申請,本席在本判刑 理由書中,分別以女方及男方作為呈請人及答辯人的稱謂。本判刑理由書須結合本席在2021年9月8日同日頒下的交付羈押判案書(「該判案書」)一倂考慮,本席也在本判刑理由書中採納該判案書的簡稱和縮寫。 2.在該判案書中,本席在審訊後,信納女方已在毫無合理疑 點的情況下,證明了男方是清楚明白於2019年8月19日頒下的該相關命令,指示男方把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送交法庭存檔和送達對方的命令,卻是有意識丶意圖甚至故意不履行該相關命令,他沒有任何可被接納不履行該命令的理由,而裁決男方干犯了藐視法庭罪。 3.本席在頒下該判案書後,把本案的判刑押後進行,以聽取 男方求情陳詞。事實上,他早在是次審訊開始之先,以及押後裁決期間,已獲告知交付羈押程序的嚴重性,包括有可能面對即時監禁的刑罰,以及他應考慮聘用律師代為處理訴訟。然而,他選擇親自處理是次聆訊。 判罰量刑 4.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於藐視法庭罪行判罰的法律原 則,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在 CGM v. NG CHIP CHOI MAURICE 無彙報案例 HCMP 2988/2014, 判案書日期 12/3/2015 ; Koo Ming Kown v Chan Chi Mong, Hopkins [2020] HKCFI 3128 案中作出了詳盡闡釋,本席現概括簡述如下︰
判罰量刑 5.本席謹記羈押命令理應是執行法庭判決的最後手段,乃非 不得已的做法,也曾考慮是否有其他執行判決的手段,又或是否可以暫緩即時處罰或以其他較輕的刑罰處理。 6.在考慮了相關因素後,本席接納代表女方的李律師的陳 詞,本案存在多項加重處罰的因素: 男方於本訴訟中,尤在過往的判決傳票程序中多次違反法庭命令,多次無故缺席聆訊,法庭更曾發出逮捕令,把他逮捕帶上法庭,而判決傳票至今已因為男方的行為拖延達5年多,他曾故意不作出全面誠實的經濟披露,致令判決傳票至今仍未能進入訊問程序,裹足不前, 女方更曾在是次申請之前提出了另一次交付羈押程序,男方過往的不合理訴訟行為的具體情況已在該判案書中扼要說明,於此不贅。這種無視法庭命令,引致女方和家庭子女權益嚴重受損的行為,絕對不容姑息。 7.現在男方在庭上只是重複申論他已盡力如實披露他的經狀 況,只是不擅長處理法律文件,做得不妥當而已。這說法不能成立,正如在該判案書中闡釋,表格E的提問簡單直接,並沒有艱澀難明的用語,問的是男方的個人資料,男方只需要直接如實申報、提交文件,而他過往亦有填寫表格E的經驗,他也無論如何不可能沒有在限期前呈交。 8.再者,他在該表格E申報收入的資料,不但前後矛盾,在 盤問下,他自言在緊接該表格E宣誓前的三個月仍有工作和收入,更是參照了緊貼該表格E宣誓前三個月的銀行帳戶月結單來填寫收入,得出平均收入$8,500,該說法與表格E的申報內容相抵觸,他在盤問的後段又改稱當時只是間中有零碎收入,前言不對後語,也舆文件申報不相同,他顯然沒有如實申報,詳情已在該判案書中說明,在此不再重複。他仍然心存僥倖,多年來屢次故意欠交資料和文件、缺席聆訊,完全漠視法庭命令,毫無悔意,法庭必須嚴肅處理以示公正。 命令 9.經小心及全面考慮所有證據和相關情況,包括本訴訟的背 景、男方自身的處景、沒有履行該命令的原委,以及聽取了男方的求情陳詞後,本席認為本案不存在任何寬減因素,或可移除藐視法庭的行為,可供法庭考慮其他非羈押形式的判罰,本席認為羈押的刑罰是適當的,而羈押的期限以4星期為恰當,並予以頒令。 訟費 10.在訟費方面,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詞和考慮了相關的因素 後,本席頒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是次交付羈押申請的訟費,按彌償基準評定,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款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命令 11.本席命令男方因為犯上藐視罪而須接受4星期監禁,男方 須支付女方是次交付羈押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之訟費,按彌償基準評定,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款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女方自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12.本席感謝李律師的協助。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高級法律援助律師李幗明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自行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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